身份识别制度(精选16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身份识别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因身份识别差错而发生各类医疗不良事件、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挂号及出入院处在输入病人身份信息时应当加以核对,并对有疑问的病人信息加以核实。

三、医院在各种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正确识别患者身份。核对时让患者或家属陈述患者姓名,禁止仅以房间或床号作为识别的唯一依据。

四、患者身份确认至少使用两种身份标识:住院患者需同时使用姓名、床号两种方式。门急诊患者使用姓名、门诊病历条形码核对患者身份。医技科室核对患者身份和检查或治疗项目,保证检查正确的患者和正确的部位。医务人员如发现发现身份信息不符之处应当与病人沟通、核实,并更正。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时应及时主动的进行协调。

五、介入治疗或有创治疗活动、标本采集、给药、输血或血制品、发放特殊饮食前,医护人员应让患者或家属陈述患者姓名,并至少同时使用两种患者身份识别方法,核对床头卡和腕带,确认患者身份。

六、对重点科室如急诊、病房、新生儿、ICU、产房、手术室和重点患者如产妇、新生儿、手术、ICU、急诊、无名、儿童、意识障碍、

语言交流障碍、镇静期间等患者,必须佩带标注有身份信息的腕带,如有遗失或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更换新腕带。诊疗过程中,医护人员不但要与病人或其家属口头核对身份信息,而且要根据腕带标注内容进行身份信息的核对。身份信息不符时,应当先明确原因,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诊疗活动。

七、对无法进行患者身份确认的无名患者,需在“腕带”上注明“无名氏+就诊卡号”作为身份识别信息。进行诊疗活动时,需双人核对。

八、患者转接时必须严格执行患者身份识别和交接登记制度。

九、完善关键流程的患者识别措施:

9.1患者转科交接时严格执行身份识别制度,尤其是急诊科、手术室、重症医学科、产房、新生儿病房之间的转接,由医护人员护送,认真交接病历等资料,并填写交接记录。

9.2对重点患者如产妇、新生儿、手术、ICU、急诊、无名、儿童、意识障碍、语言交流障碍、镇静期间等无法向医护人员陈述自己姓名的患者,由患者陪同人员陈虎患者姓名,如无陪同人员,须有双人共同核对患者身份。

9.3对无法进行患者身份确认的无名患者,须有双人共同核对患者身份。

一、查对制度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剧、毒、麻、限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时要严格三查八对制度,确保输血安全。

6.使用无菌物品时,要检查包装和容器是否严密,消毒日期和消毒效果指示标记是否达到要求。

二、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1、在实施任何介入或有创诊疗活动前,实施者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作为最后确认的手段,以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识别患者身份。在进行各项治疗、护理活动中,至少同时使用姓名、性别、床号三种方法确认患者身份。

3、完善并落实护理各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重症医学科、产房之间流程)的患者识别措施、交接程序与记录。

4、对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新生儿、手术等患者,建立使用“腕带”作为患者识别标识制度。在进行各项诊疗操作前认真核对患者腕带信息,准确确认患者的身份。

5、填入腕带的识别信息必须经两名医务人员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更新时,需要经两人重新核对。

6、腕带填写的信息字迹清晰规范,准确无误。项目包括:病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

7、患者使用腕带舒适,松紧度适宜,皮肤完整无破损。

8、加强对患者腕带使用情况的检查,各级护理质量控制组每月进行督导并有记录。

为了科学准确识别患者信息,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对住院患者实行双重身份识别,即实行腕带标识和床头牌识别管理。具体如下:

1、医务人员在进行各种诊疗操作时,务必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两种患者身份识别的方法,如:姓名、性别、住院号等,不得单独使用患者床位号或病房号核对患者。

2、实施有创(包括介入)诊疗活动前,实施者要亲自告知病人或家属,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以确保对正确的病人实施正确的操作。

3、ICU、新生儿科/室、手术病人、意识不清、无自主潜力的患者、不一样语种语言交流障碍的病人入院即使用“腕带”,作为实施抢救、输血、输液等各项诊疗、护理活动时辨识病人的有效手段。腕带资料包括病人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血型。新生儿腕带资料包括床号、母亲姓名、新生儿性别等。腕带由病房护士双人填写并亲视病人佩戴。

4、手术前一天,各病区分管护士根据医嘱查对手术患者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血型、手术名称、手术部位无误后,进行术前准备。手术当天,手术室工作人员在病房接病人时核对病历及腕带的资料,并与患者或家属核对,无误后方能接走。进入手术室与巡回护士再次核对,无误后方能进入手术间。手术开始前,由麻醉师、手术医师、巡回护士再次核对,术后手术室仍应持手术病人接送卡及病历与病区做好病情、药品及物品的交接,无误后填写手术患者交接记录本离开。

5、急诊科、ICU、手术室、产房等与病区交接时,由医务人员携带病历及“患者转出交接记录本”护送病人至转入科室。两科室医护人员交接病历,同时在床边交接病人的病情及护理状况,交接完毕,双方分别在“患者转出交接记录本”及“患者转入交接记录本”签字后方可离开。

6、职能部门(医教科、护理部、门诊部)履行督导职能,并有记录。

手术患者识别:采用“腕带”,“患者家属及陪护亲友”,“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识别。

1、手术前一天由病房主班护士确认患者身份,戴“腕带”,主管医生进行手术部位标记。

2、手术患者核对:依据手术通知书和患者病历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诊断、手术名称、手术部位(左、右)等。

3、接患者之前:手术室护士与病房护士查对:还必须与清醒的患者交谈查对,进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手术名称、手术部位”的确认。

4、麻醉之前:手术医生、麻醉师与手术室巡回护士还必须共同与清醒的患者交谈查对,进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手术名称、手术部位”的再次的确认。昏迷及神志不清患者:应通过“腕带”及与陪伴家属进行查对。

5、手术者切皮前:由手术室巡回护士,提请手术者实行手术“暂停”程序,经由手术者与参与手术的其他/她工作人员进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手术名称、手术部位”最后的核对确认之后,方可切皮手术。

6、病人离开手术室前,由手术室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生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7、在手术安全核对表上按要求规范填写,入病案保存。

输血患者身份识别:采用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识别。

1、根据医嘱,输血及血液制品的申请单,病房护士需经二人核对患者床号、姓名、性别并与患者核实后方可抽血配型。

2、检验科须经二人核对输血申请单和配血血样,同时检查采集日期、血液有无凝血块或溶血,并查血袋有无破裂后进行交叉配血。

3、病房护士检查输血单与血袋标签上供血者的姓名、血型(含Rh因子)及血量是否相符,交叉配血报告有无凝聚。

输血前需两人带病历、交叉配血单到床头共同核对患者床号、姓名、住院号及血型(含Rh因子),无误后方可输入。

血液透析患者身份识别:对每一位血液透析患者透析治疗前必须进行身份识别,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治疗。

1、长期在我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可留取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采取三种方法识别:

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⑵核对患者身份证明;

⑶患者家属确认。

2、临时在我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采取两种方法识别:

⑵患者家属确认。

3、透析室工作人员双人核对并签名。

急诊科、病房、产房之间的患者身份识别

1、患者出急诊科进入病房,由急诊科人员、病房值班护士共同确认患者身份并双签名与“转科病人交接认定表”中。

2、产妇出产房进入病房,由妇产科双人共同确认患者身份并双签名于护理记录中。

3、其它转科病人按“转科病人交接登记本”的要求规范填写。

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的重症患者、手术患者、新生儿在诊疗活动中使用“腕带”作为各项诊疗操作前辨识患者的手段,并在全院各病房、急诊室实施,并按要求做好记录。护士在给患者使用“腕带”标识时,实行双人核对并签名。

一、在门诊实施任何诊疗活动前,实施者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作为最后确认的手段,以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识别患者身份。在进行各项诊疗、护理活动中,至少同时使用姓名、性别、年龄三种方法确认患者身份。

六、对昏迷、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无自主潜力、新生儿、7岁以下患儿及无痛检查、手术等患者,务必使用腕带作为识别身份的表示和查对的有效手段。在各种诊疗、护理操作前要认真核对腕带上的各项信息,准确识别患者身份。

七、腕带填写的信息字迹清晰规范,准确无误,务必经两名医务人员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更新时,需要经两人重新核对。

八、患者使用腕带舒适,松紧度适宜,皮肤完整无破损。

1、住院患者床头或床尾均悬挂床头牌,对全院范围内的住院患者、急诊抢救患者、急诊留观患者均使用腕带标识,精神科患者实行图片信息、姓名识别。床头牌及腕带标识作为各项诊疗、手术操作时辨识患者的身份识别手段。

2、管床护士在患者入院时更换床头牌、为患者佩戴腕带。患者身份信息包括患者的病区、床号、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诊断、护理级别、饮食等。

3、在标本采集、给药、输液输血、手术等各类诊疗操作前及患者转科交接时,尤其是急诊、病房、手术室、ICU、产房、新生儿室之间的转接,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核对腕带标识,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患者身份识别方法且由患者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的姓名,新生儿、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等原因无法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的姓名的患者,由患者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确保医疗安全。

4、使用护士移动站的病区,均使用电子条码腕带,未开通护士移动站的病区使用塑料腕带。

5、对于无法进行患者身份确认的急诊无名患者,亦使用“腕带”标识对患者实行身份识别,如需住院治疗,则对其实行腕带标识和床头牌识别管理。

6、患者佩戴腕带标识应准确无误,佩戴部位皮肤完整,无擦伤,注意手部血运情况。一条腕带只限一位患者住院期间佩戴且一律佩戴在左手,作为病人个人信息的主要标识,确保其处于可以随时辨识的状态,不得随意摘取、涂改、转借、遮盖。出院时由护士为患者剪除腕带并销毁。

7、患者转床或转科时床头牌信息随时更换,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一、医务人员在采血、给药、输液、输血、手术及实施各种介入和有创诊。疗前必须至少同时使用两种以上识别患者的方法。常用标识有:姓名、出生日期、住院号、身份证号、诊断等,不得以床号作为识别标识。

二、建立“腕带”识别标示卡。目前对手术、昏迷、神志不清、产科新生儿、入住重症病房及重危病人实施。急诊科病人戴绿色腕带,手术病人戴粉色腕带,临床科室的昏迷病人、危重病人、产科新生儿戴红色腕带。腕带佩戴部位皮肤完整,无擦伤、手部血运良好。

三、绝对卧床患者,应有标识在床头;隔离病人床头有黄色标志。

四、建立关键流程识别措施。急诊与病房、与手术室、与ICU之间,手术室(麻醉)与病房、与ICU之间,产房与病房之间病人的转运有专人负责,并有具体交接记录文书。住院重危患者到医技科室检查,由床位医生陪同,急诊科重危患者到医技科室检查,由急诊科护士陪同。

七、手术与各种有创高危操作在患者进入手术场所前,对涉及到“左右”、“水平面”、“手指或脚趾”的手术,手术或操作医师应在手术或操作部位作恰当的标示,例如在手术部位附近用蓝色标志笔标上“Yes”(Y),并主动邀请患者(或家属)参与认定,在术前小结(病程录)中有记录。

2、获取方式

3、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处置

1)项目资料员施龙静负责根据对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文件的发放,填写《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并按照〈文件控制程序〉做好文件的发放、借阅、保存等管理工作。

2)项目技术部负责对项目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传达或培训工作。

一、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为了确保医疗安全,同时使患者权益及生命安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门诊患者身份识别

4、当医师发现患方使用别人的身份信息为患者就诊或使用成人身份信息为未成年就诊的,应劝说患方使用患者本人信息重新挂号,但如果患者病情属于急危重症,则不得影响患者的及时诊治。

5、对无法确认身份的无名患者,接诊医护人员根据当时患者的有关情况制作“腕带”牌,上面记载患者信息包括:科别、性别、诊断等,并在门诊病历上注明,待明确身份后再按病历书写规范补写。

住院患者身份识别

1、住院患者必须建立床头卡,住院病人一览卡。

2、医护人员在各类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应至少同时使用2种(姓名、性别、床号等)方法(禁止仅以房间或床号作为识别依据)确认患者身份,确认识别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3、临床治疗护理活动中,标本采集、给药、输血或血制品、发放特殊饮食及其他诊疗活动前,医护人员除应采取以上方法确认患者身份外,还应让患者或家属陈述患者姓名,确认患者身份。

4、对急诊室、产妇、手术患者;对病情危重、意识不清、急救、输血、镇静期间患者;对不同语种语言交流障碍、身份无法识别患者;对成批救治的伤员(≥2人时);对传染病、药物过敏等患者必须使用“腕带”标识,作为患者身份识别信息的载体。对新生儿、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等原因无法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姓名的患者,如有陪同人员,还必须由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

5、腕带填写的信息字迹清晰规范,准确无误。项目包括:科室、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必须经两名医务人员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更新时,需要经两人重新核对。

6、患者使用腕带舒适,松紧度适宜,皮肤完整无破损。

7、医务科和护理部加强对患者腕带使用情况的检查并有记录。

8、患者转床、转科时,严格执行患者身份识别和交接规定,必须及时更新床头卡、病历牌(卡)、住院病人一览卡等信息,认真做好识别和交接记录,并做到二人核对,确保患者身份识别各种信息的一致性;急诊科与病房、急诊科与手术室、手术室与病房、病房与其他科室、产房与病房,必须及时制作并更换新的“腕带。”

重点环节患者身份识别的方法和流程

急诊科、病房、手术室、产房之间以及转科患者的身份识别及核对程序。

1、患者由急诊科收入病房,由急诊科人员、病房值班护士按照《住院患者身份识别制度》的有关规定共同确认患者身份并双签名于“送病人登记本”中。

2、患者转科时,必须及时更新床头卡、病历牌(卡)、住院病人一览卡等信息,并由转出科、转入科护士在“转科交接登记本”上签字,认真做好识别和交接记录。

3、病房与手术室相互转接患者:

手术前一天由病房责任护士确认患者身份,戴“腕带”。主管医生进行手术部位标记。

手术患者核对:依据手术通知单和患者病历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诊断、手术名称、手术部位(左、右)等。

接患者之前:手术室护士与病房护士查对;还必须与清醒的患者交谈查对,进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手术名称、手术部位”的确认。

二、腕带使用管理制度

1、患者入院后由责任护士负责给患者系上腕带,并向患者及家属讲解腕带使用的注意事项及重要性。

2、腕带标识一般佩戴于患者上肢左手,特殊情况的佩戴于下肢。

3、严禁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随意将病人标识腕带取下。

4、执行各项治疗护理前要认真核对腕带信息。

5、如遇转院或腕带不慎丢失,应由责任护士给病人重新佩戴腕带。

6、严禁任何人涂改,刮除腕带标识信息。

7、腕带标识是病人的专用信息,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8、在手术病人转运交接中识别患者身份的具体措施如:手术病人进手术室前,由病房护士对患者使用“红色”腕带标识,写清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床号、住院号、诊断、血型,麻醉前手术室麻醉医师、护士分别核对,手术前手术医师核对。病人回病房麻醉清醒后,由病房护士核对取下。

9、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的重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使用“蓝色”腕带作为各项诊疗操作前辨识病人的一种手段,并在全院各病房、急诊室实施。

10、新生儿出生后由巡回助产士或护士给新生儿带上“粉色”(女婴粉红色,男婴粉蓝色)腕带,填上母亲姓名、性别、床号、体重、出生日期,回病房后由病房护士核对。

一、职责

1.企业负责人负责批准确定适用公司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清单。

2.综合办公室负责识别、获取和评价适用公司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建立清单并保存。

二、获取途径

1.从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工会、图书馆等获取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三、传达和培训

2.综合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定期对员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知识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四、符合性评价

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主要查找公司和员工违法现象和行为,并及时消除(每年12月进行)。由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一条为了及时获取国家和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知识和规定,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得到贯彻落实,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识别方法和获取途径以及对获取的法律法规的管理、更新以及应用,适用于公司各个分厂和部门。

第五条公司安环部负责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建档保存工作,对于更新的法律法规登记时进行更新。

第六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获取主要采取书籍购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天津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网上等形式获取,并对获取的法律法规进行条款内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按程序上报总经理。

第八条各部门对新购置或者网上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进行分类登记建档,及时对法律法规清单进行跟新和废止删除。

第九条安环部主管安全部长对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认真学习、熟练和掌握法律法规条款内容,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的计划,并下发文件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公司安环部和办公室负责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进行整理、登记和建档,对已经废止或者不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删除,并送交档案室存档。

1.目的

为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公司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为体系的运行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建立台帐。

3.职责

3.1各部门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传递到生产技术处

3.2生产技术处负责安全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收集、识别及更新并建立台帐。

3.3生产技术处负责向各部门单位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程序

4.1获取途径

4.1.1由生产技术处通过标准化信息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方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1.2上级部门的通知、公报等由生产技术处收集整理。

4.1.3各部门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报送生产技术处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

4.2登记与识别

4.2.1根据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2根据本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3更新

4.3.1当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

4.3.2生产技术处每年定期组织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

4.3.3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识别。

4.4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发放、实施、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4.4.2各部门要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标准化运行中严格遵守,各部门单位培训学习情况记录于安全例会台帐,班组学习情况记录于班组活动记录中。

4.6评审和修订

4.6.1生产技术处每年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颁发的制度文件进行评审,对不适宜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

4.6.2当发生事故时,工艺、技术、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对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适用性和有效性。

4.6.3修订时应填写《文件更改审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内容,经分管安全领导批准后进行修订。

4.6.4新修订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应及时发放到岗位,保证各岗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最新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统一作废。

4.6.5本制度传达至全体员工,生产技术处执行。

5.1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汇总表

5.2各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汇总表

5.3各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文本或电子文档

5.4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获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本企业活动、服务过程中所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根据《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健环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厂站、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各厂站、项目、各部门负责识别和获取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第四条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厂站、项目、部门、项目部负责组织对本部人员进行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行为。

第三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获取

第六条获取的内容

(一)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二)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法规;

(三)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制度;

(四)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标准;

(五)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规范性的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行业有关的要求,非规范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七条获取渠道

(一)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国务院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四)还可以通过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五)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第八条获取方式和时机

(二)各单位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建立适用法律法规清单列入适用清单。

(三)各厂站、项目、安全监察部应及时整理更新本单位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处于最新状态。

第四章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第九条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

(一)工程建设活动、服务要求;

(二)所属行业要求;

(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第十一条传达

(一)各单位将审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或电子版)传递到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

(二)安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有关内容予以印制(或发送电子版),然后按照文件管理程序要求发放到有关部门。

(三)各厂站、项目、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将适用于本单位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宣贯传达,力求职工知晓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以便具体使用时查阅。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作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识别患者身份。护士在标本采集,给药或输血等各类诊疗活动前,务必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应至少同时使用2种患者身份识别方法。

2、能有效沟通的患者,实行双向核对法,既除核对床头卡以外还要求患者自行说出本人姓名,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3、对无法有效沟通的患者,如手术、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潜力的重症患者、新生儿及不一样语种或语言交流障碍、无名、儿童、镇静期间的患者务必按规定使用“腕带”标识作为患者身份识别标识;在进行各项诊疗操作前除了核对床头卡以外,务必核对腕带,识别患者的身份。

4、在实施任何介入或有创诊疗活动前,实施者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作为最后确定的手段,以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5、对新生儿、意识不清、语言沟通障碍等原因无法向医务人员陈述自我姓名的患者,由患者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

6、在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急诊抢救室、新生儿科使用“腕带”作为患者身份识别标识。

7、填入腕带的识别信息务必经两名医务人员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更新时,需要经两人重新核对。

8、腕带填写的信息字迹清晰规范,准确无误。项目包括:病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

9、"腕带"原则上佩带在病人"左手"。患者使用腕带松紧适度,皮肤完整无破损

10、完善并落实护理各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的患者识别措施,交接程序与登记制度。

10、在检验、放射、CT、超声、放射治疗、等直接与患者当面接触的科室都应进行识别患者

11、定期检查腕带使用状况,护理质量控制小组每月督导并有记录。

为了规范医院管理,有效防止错误识别患者身份引起的医疗事故,规定护士至少使用2种身份识别方法查对患者身份。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执行身份识别制度。

一在进行各项治疗、护理活动中,应同时使用床头卡、治疗卡、腕带等方法确认患者身份;对能有效沟通的患者,实行双向核对法即要求患者自行说出本人姓名,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二是完善并落实护理各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监护室、产房之间流程)的患者识别措施、交接程序与记录。

三是对住院患者使用“腕带”作为患者识别标识:普通病人使用绿色腕带,病危、病重、一级护理、手术病人使用红色腕带,新生儿使用粉红色腕带。在进行各项诊疗操作前认真核对患者腕带信息,准确确认患者的身份。

四是腕带识别信息填好后必须经两名护理人员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更新时,需要经两人重新核对。腕带填写的信息字迹清晰规范,准确无误。项目包括:病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

五是患者使用腕带舒适,松紧度适宜,皮肤完整无破损;护士在给病人使用“腕带”标识时,实行双核对;加强对患者腕带使用情况的检查。

六是在手术病人转运交接中有识别患者身份的具体措施,如:手术病人进手术室前,由病房护士对患者使用“腕带”标识,手术室护士核对后方可接入手术间。

七是在采血、给药或输血等操作前,必须严格执行患者身份识别查对制度,应至少使用两种身份识别方法。

八是在实施任何介入或有创诊疗活动前,实施者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陈述患者姓名,作为最后确认的手段,以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身份识别制度为规范医疗管理提供了可靠依据,能最大限度的提高管理效率,它将大大提高患者护士在操作治疗过程中识别患者的准确性,全面提升护理工作的安全性。

(一)为加强工地门禁管理,防止闲杂人等擅自出入厂区,以利识别,制订本细则。

(二)地工现用识别证区分如下:

1、红色:管理部员工佩带。

2、淡黄色:财务部员工佩带。

3、淡绿色:营业部员工佩带。

4、淡蓝色:企划部员工佩带。

5、灰绿色:营建部员工佩带。

6、绿色:稽查室员工佩带。

(三)上项识别证,工地所有人员一律佩带,公司适用于经理级以下员工佩带。

(四)新进人员办妥入厂手续后,由人事单位签发识别证。

(五)临时包工人员领用识别证规定如下:

1、凡10天以内之短期包工由各单位主管书面通知警卫室,并将包工的个人身份证放存警卫室换取圆形识别证佩带,出厂时并将识别证缴回换取身份证。

2、凡10天以上较长期的包工,由各单位造具名单附照片送人事单位集中领用识别证,离厂时由单位负责缴回,如有短少遗失按第十二条处理。

(六)识别证一律佩带于外衣左胸上方,不得以其他外衣遮盖识别证,违者按未佩识别证处理,离职时应取下识别证。

(七)识别证的功用,在使显示系本公司同仁身份,故各级员工皆应佩带,倘有不佩带者,一经证实,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发当期应得利润奖金的三分之一金额,第三次扣发三分之二金额,第四次以后即扣发全部奖金,扣发部分由人事单位通知财务部在发放利润奖金时扣除之。

(八)识别证如有遗失,应由单位主管书面通知人事单位补发,并扣缴工本费15元。因公损坏时,得报请单位主任级主管签证后,交人事单位换发新证。

(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或解雇及移送法办。

1、识别证借给非公司同仁而出入厂区者。

2、本人利用识别证在外作不当之情事者。

3、识别证借给他人在外肇事者。

(十)临时包工人员如不佩带,应由警卫或厂务管理组通知单位主管,禁止来厂工作,否则如有意外发生,概由该单位主管负全部责任。

(十二)凡领用识别证人员于离职时,应将证缴回人事单位,否则折价赔偿100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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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论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相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的“第一次”法律适用而言,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第二次”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对“第一次”法律适用进行检视,审查行政机关是否适用了正确的法律规范。本文所称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审查,系指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规则的指引下就系争规范https://wap.cnki.net/lunwen-1021508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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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打击网络暴力,完善网络治理法律法规李东生表示,近年,我国网络暴力事件呈日趋上升的势态,但是在遏制和打击网络暴力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法律法规适用性和衔接性还不强、被害人的维权成本很高、平台主体责任缺失。应当进一步完善网络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净化网络环境的目标。 https://news.sina.cn/2022-03-03/detail-imcwiwss3881497.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