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治原则。法律适用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既包括程序方面也包括实体方面;既包括对事实的认定也包括对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平等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不论其政治、社会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独立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它任何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干预。
(4)责任原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2、法律的优先适用性
(1)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法律优先于行政立法,即强调法律对于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
(2)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法律优先原则还应包括司法活动优先于其他活动,以体现社会对法律的遵从和敬畏。
我国的法律位阶描述如下:
1、宪法处于法律位阶的最高层。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3、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高于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4、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5、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规章。
6、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
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范围内施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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