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岩: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利益权衡——从与刑事制裁公开的对比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信息时代赋予了大众监督行政处罚新的途径和平台,也给传统行政处罚手段、程序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行政主体为了回应某些社会质疑积极运用互联网等技术公开具体执法信息,包括行政处罚的对象、方式、执行结果等。在行政主体对待行政处罚公开的态度变化与公众知情需求增长的共同促进下,处罚决定公开似乎是大势所趋,但不能回避的是,贸然或者一味推崇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必然会带来相应的负面效果。

我国学界不乏对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探讨。主流观点认为,行政公开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民参与等法律价值。从立法角度来看,行政处罚在行政公开的大浪潮中亦确立了公开的基本原则。而部分学者从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特殊性出发,强调公开可能涉及对处罚相对人权利的克减,提出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原则[1]。有学者从保障相对人利益出发,提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可能会导致对相对人变相的“二次处罚”[2](P.75)。而更多的观点从相对人隐私权保障的角度,在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利益平衡中主张隐私权优先[3],提出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中对相对人个人信息作不公开处理[4]。大体而言,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行政处罚,其公开可能给相对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理论和实践就这类处罚决定不予公开或谨慎公开已基本形成共识。然而就更大范围的一般类型的行政处罚而言,其公开与否的问题存在一定理论分歧。在行政公开的大背景下,理论和实务一般倾向于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事项之外的大多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开。

但是随着实践中新情形的不断出现,尤其是201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限定于“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2021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48条明确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的基本要求,使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是有条件地公开而非当然公开。这一立法变化也使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在行政公开中具有了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行政处罚所涉及的利益权衡,综合考量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对相对人利益的影响程度,以明确其公开的标准与方法。

现代权力理论主张国家权力来自于公民的让与,而公民赋予国家权力是为了实现其共同目的。在这一基础上,任何公民权利的行使都并非绝对自由,基于实现公共目的的需要而必然受制于一定的社会规范。行政权作为国家公权力,凭借其强制力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进而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维护社会秩序“意味着按照一定的规范和准则,对社会系统进行有准备的控制,使社会按其特定的秩序轨道正常运行”[5](P.17)。这种控制既包含对遵守规则的积极引导,也包括对违反规则的消极评价。而行政处罚正是行政权力维护社会秩序的消极手段,是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从这一定位出发,行政处罚强制相对人承担额外不利后果,通过反向作用力达到约束社会主体行为的目的。其过程包含着制裁的内容,即“剥夺一定的价值、利益或者课予一定的负价值或者不利”[6](P.5-6),具有制裁属性。在此意义上,行政处罚与刑罚具有共同的功能和目的,实际上都是国家公权力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具有内在的功能一致性。

同时,行政处罚作为行政行为,又具有自身的行为特征和利益考量。同其他行政行为一样,行政处罚需要遵循行政活动所特有的制度构造,其公开应当符合行政权行使的原则要求和价值追求。这也就决定了即便同属于法律制裁评价,行政处罚同刑事制裁在实施过程中所需考虑的要素也不尽相同。因此,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和行政性的双重属性特征使得面对公开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其特殊属性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进而也应当有别于刑事制裁在是否公开上的处理。从当前实践来看,司法活动为体现公正性而普遍遵循公开的原则,但对行政处罚而言,公正性的公共考量是否如刑事制裁一样作为主要因素纳入考量,还是应当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成为探讨行政处罚公开与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缘起。

基于现代社会行政控权理论的要求,在与权利的冲突中限制行政权力的运行已经成为共识。因此,无论是与普通公民之间,还是与相对人之间,公权力都并非是需要优先考虑保护的一方。若从客观利益的角度来看,政府权力的背后或者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维护相对人利益(免受他人侵害),并不存在行政主体的自身利益。行政主体作为一个集体,其行为目的是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因此并不包括部门不正当利益[8]。而那些公务员基于私人动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理所当然不能成为政府利益的内容[9]。因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三方对立最终演化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博弈。

综合来看,从当事人利益、制度性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层次角度来看,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展现的是相对人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二元利益结构,并大致呈现公共利益的公开需求与个人利益的不公开需求两端冲突的基本格局。在这一格局中,除了国家秘密等例外事项外,公共利益基本位于促进公开一端,而个人利益诉求则成为阻碍公开的最大障碍。

作为司法公开的一部分,刑事制裁公开已为世界民主国家之通例。同行政处罚相类似,刑事制裁的背后,所涉及的依然是以司法机关为代表的公权力、以普通公民(包括被害人一方)为代表的监督权利、以被告人为代表的个人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角逐场。刑事制裁具有严厉的制裁性,这是由其法律地位所决定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11](P.63)作为惩罚违法行为的最后手段,刑事制裁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其所针对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其所采取的刑罚措施具有严厉性。由于其严厉的制裁属性,相对于行政处罚而言,刑事制裁的公开中公共利益的比重较大。

与刑事犯罪对国家社会利益和人权的严重侵犯相比,行政违法对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坏在修复过程中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较小。换言之,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在公益破坏上的区别,决定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所带来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促进在性质上及程度上均远不如于刑事制裁公开。

一方面,行政违法行为具有较低的人身危险性。同刑事制裁相比,行政违法行为在违法性质、情节与后果上社会危害性不大,行为人也具有较低的人身危险性。同时相较于刑罚而言,除了行政拘留之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并不严厉,这就决定了其威慑作用相对有限。因此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风险预防作用的发挥并不明显也无太大必要。特别是对多数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而言,其再犯可能性往往不是实施处罚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因此在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上,较低的人身危险性降低了公开的预防必要性,基于对行为人的风险预防和社会警示而公开的动力大大弱化。

无论从风险预防的角度看,还是从公共安全警示的角度看,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在维护社会安全等公共利益上的作用都明显低于刑事制裁公开。在此意义下,《行政处罚法》所界定的“一定社会影响”的公开条件事实上是衡量行政处罚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程度和范围的体现。公共利益的需求是促使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主要动力,而相比之下较小的“社会影响”使得行政处罚缺乏刑事制裁那样强烈的公开动因,前者明显具有较低公开必要。

刑事制裁是国家公权力对行为人的法律制裁,是一种否定性评价。单就这种负面评价来看,被告人的心理意愿显然是不愿公开刑事诉讼活动及结果。首先,刑事制裁的公开容易造成被告人个人隐私的泄露。此外,实践中一般将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犯罪事实和所处刑罚等进行公开,让社会知晓其所犯罪行和处理结果。这种公开在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会降低行为人的社会评价,造成名誉损害的直接后果。就行为人而言,法律上的谴责还将延伸至社会性的制裁,产生一系列社会反应。比如,相对人的社会活动将因此遭受诸多精神上或物质上的负面影响,其在就学就业、人际交往、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等方面会遭受不平等的对待,这种不利后果还可能波及其家庭成员。这些不利影响是行为人所不愿意看到的,也是刑事制裁公开所带来的对被告人隐私利益、个人信息利益和人格利益不可避免的侵害。

刑事制裁的强烈制裁属性决定了其必须具备公正属性。刑事制裁对被告人权益的影响极大且难以挽回和补救,因而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尤为明显且必要。尽管公开可能导致对被告人名誉等利益受损,但是公开所增进的程序性利益已经超过其所减损的部分个人利益。所以整体而言,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目的,刑事制裁公开对被告人利益仍然具有积极的保障意义。但同时,这种个人利益的衡量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存在不同的结果。例如,考虑到公开对未成年被告人精神上的损害和对个人隐私侵害的严重后果,各国现行制度中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和涉及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普遍实行不公开审理。在这两类案件中,公开对隐私和人格等个人利益的损害大于一般刑事案件,因此不予公开也是经过利益衡量的结果。总而言之,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来说,经过利益衡量而对其进行公开必要且合理。

相较于公开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而言,行政处罚的行政性使得其公开的意义有别于刑事制裁。这体现在行政处罚上。相较于刑罚对被告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制裁措施,行政处罚所采取的制裁措施一般相较柔和,对于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处分程度并不算大,其可能造成的后果远远小于刑事制裁。行政处罚对相对人利益有限的侵害可能性,决定了公开所能给带来的程序性保障效果并不太明显。此外,在行政处罚的救济制度上,相对人既可以向行政主体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救济之后还可以采取司法救济措施。因此相较于刑罚处罚而言,行政处罚救济途径相对较广,足以保障相对人的救济权利,这种救济程序设计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公开的价值。概言之,行政处罚作为行政行为,其公开对于相对人权利的保障远远小于刑事制裁所带来的有利影响。

综合考虑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对相对人利益带来的影响,整体而言是负面的,即处罚决定公开所增进的程序性利益并不足以弥补其所贬损的一系列物质和精神利益。行政处罚的行政属性决定了其公开对当事人的积极意义不同于刑事制裁,因此从维护相对人利益的维度而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并不具备太大必要性。

行政公开实质上是现代民主政治向行政权提出的公开行使要求[25]。在现代民主理论和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公民对政治参与的迫切需求渗透进行政权的行使中,从而要求行政权力的运作实行公开的原则。但是,这种公开的要求必然触及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个人利益。现代政府的行政行为的本质是“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26](P.195)。而行政行为的公开实际上就是将围绕公共利益一系列处理进行公开,以保证处理行为符合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因此,行政公开必然要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作出衡量,尽可能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利益。而处罚结果公开与否,其本质就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何者为先的问题。公私利益衡量的目的在于寻求“理性的秩序”,即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27](P.341)。这一“平衡点”要求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分量”,找到二者之间的“重心”,尽可能地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实际上,公开与否取决于“重心”偏向的结果。

重新审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处罚法》中提出“一定社会影响”的条件,由于行政违法行为本身对于社会公益影响比较有限,足以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所针对的应当是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而除此之外的大多数行政处罚并不具备这一条件。因而将“一定社会影响”放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衡量中予以考察可以看出,只有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足以构成对个人利益的否定理由,而一般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并没有强大到可以牺牲更多个人利益而加以保护的地步。换言之,一般来说,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中公私利益的“重心”应当是偏向于个人利益一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应当以个人利益为优先,同时充分兼顾公共利益,从而确立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

综合来看,行政处罚决定之所以与刑事制裁在公开问题上得出不同的结论,其原因在于其公开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促进远不如刑事制裁公开。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所增进的公共利益小于保障的个人利益,因而据此将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公开的例外而不予公开是合理的。但是,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均是如此。部分行政处罚中的公共利益亦足以构成压制个人利益的理由,因此有必要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标准和内容,以确定哪些行政处罚决定是属于例外公开的情形。

由于公共利益的丰富内涵和行政违法行为的复杂情形,行政处罚所影响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并不总是确定的,进而也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属于不公开的情形。在各类行政处罚决定中,部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造成了较大的侵害和威胁,亦即《行政处罚法》第48条所界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的处理,进而其公开需求要远大于一般的行政处罚。判断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大致可以从违法情节和违法领域两个角度入手。

概言之,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标准仍然应当围绕公私利益的衡量,判断特殊情形下公开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影响大小与“重心”偏向,在不公开的原则下明确需要公开的例外情形。

大众传播的技术进步深刻影响着行政活动和司法活动,使得热点案件的全民讨论成为可能。新媒体时代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应当充分考虑各类公开方式的特征和可能产的后果,以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保障,力求实现对利益的影响最小化。总体而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应当确立以信息公开为主、媒体公开为辅的公开途径。

新闻媒体对权力运行可以起到有效监督作用,但同时在公开问题上也可能产生影响。无论是刑事制裁还是行政处罚,每一次媒体公开都可能会引发强烈的社会争议。正如许霆案中“一个信守规则主义的法官,虽然在立法的考官面前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但在民意的考官面前却考得一塌糊涂”[32]。新媒体时代特别是自媒体的兴起赋予了大众话语权,也产生了大量非理性的信息传播和意见表达。许多媒体受利益驱使而难以保持中立的立场,对于其所收集的信息经过断章取义、过度渲染、情绪引导等主观加工后进行传播。这种公开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社会连锁反应,不仅无法准确满足公众知情权,还会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此外,媒体在对处罚活动进行报道时可能会泄露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而导致对相对人利益的不必要损害。媒体公开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重要途径,但不能是主要途径。

作为国家公权力,行政权力既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也要避免对个人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面对公共利益所拥有的强大后盾,行政主体主动维护相对弱势的个人利益更显必要。特别是在网络社会中,信息传播速度和交换频率呈爆炸式增长,公开对个人利益造成的影响很容易被人为放大,而我国对于人格尊严等个人利益的法律保障尚处于体系构建和制度完善的重要时期,如何科学设置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法律制度更需斟酌。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遵循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以个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这既是行政权服务于民的本质要求,也是文明社会崇尚个人权利的体现,更是回应网络社会个人信息易被滥用的合理措施。因此在未来的实践中,无论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或是其他行政行为的公开,都应当充分考虑到对相对人个人利益的保障,只有将个人利益摆到足够重要的位置,才能具备同公共利益进行衡量的前提基础。同时又应当兼顾具体情形下的利益权衡,注意到不同案件类型中利益力量对比的微妙变化,努力在个案中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THE END
1.法律与正义的现实关系呼伦贝尔新闻举例来说,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捍卫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一批腐败分子被绳之以法,彰显了国家对正义的坚定信念。同时,我们还应关注到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如贫富差距、教育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法律框架下,深入探讨正义的本质,努力缩小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http://www.hlbrdaily.com.cn/news/102/html/360001.html
2.“法治”≠“法制”,这个很重要!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则具有最重要的地位,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志。 4基本价值追求不同 “法治”是法律至上、社会民主、保障人权、促进权利、维护自由平等和程序正义。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YzMTkzOA==&mid=2653155595&idx=2&sn=0a54b91b7cd0eefeafd11be9ef364fe7&chksm=81eb5a36c59acdf5ffaa03bd8fcbf3b20dbe91794b5857ed53c5fd45dff51fae0b21d327f1a7&scene=27
3.树立并实现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把法治建设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紧密结合起来,把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紧密结合起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特征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保障和促进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http://www.henanpeace.org.cn/news.html?aid=80904
4.“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正义——浅议环境法的价值追求:环境正义关键词:环境正义 公平 和谐 正义是法的价值追求中的永恒目标,“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1]正义问题是当今社会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当代社会各个具体领域均涉及正义问题,如政治、经济、法律等各领域。目前人类生存环境面临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的问题。地球上资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05856.html
5.论法律预期目的冲突司法救济的默会维度——一个默会正义的思考/谢晖司法通过个案救济法律预期目的冲突时,既面对着在冲突的法律预期目的之间的选择,也面对着在冲突的诉求和“证据”面前的采信,还面对着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中的妥适性、可接受性等问题。这些都是法官面对的默会知识。藉此,法官在个案裁判中追求的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是默会正义知识。此外,法官在裁判相关问题时,其本身的https://cpcivillaw.dlmu.edu.cn/info/1019/2772.htm
6.公正廉洁执法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闭幕后的记者会上指出“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无论在什么社会、什么时代,公正总是执法的同义语和代名词,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和行政执法。所以,追求司法和执法公正不仅是一个法律和执法的技术与https://www.360wenmi.com/f/filenal99wev.html
7.精品收藏2019考研政治:思修法基道德法律高频汇总【温馨提示】思修法基这门课程分为思想、道德、法律三部分,每个部分都是分析题考察的关键,重点在于能够找出这三个部分的高频知识点,将分析题的知识点熟记于心。本周我们进行最后一个部分思想道德修改与法律基础的道德和法律部分的高频考点总结! 鉴于本文较长,链接特地放在开头: https://www.wangxiao.cn/ky/26936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