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人民性

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永葆政治本色的优秀品格,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基和执政之本,也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任何一个政党的最显著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不断探索实践,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五千年司法文化传统,吸收借鉴人类司法文明有益成果,在古老的东方大国建立起的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审判制度,被实践证明具有特殊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其“人民性”,也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由人民参与、受人民监督的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最本质属性和最鲜明特征,也是最基本标准和最崇高使命。

一、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最本质属性

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作为国家政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审判制度的“人民性”。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安排下,一切权力源于人民,人人享有依法行使权利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全过程的民主”才是对中国人民民主实质的准确描述。依据国家宪法规定,包括审判权在内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中国审判制度自产生即刻上了鲜明的人民属性,由此也成为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审判制度的根本区别。

(一)植根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立场

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科学理论,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追求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深刻改变了人类的历史命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在马克思之前,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理论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马克思主义第一次站在人民的立场探求人类自由解放的道路,以科学的理论为最终建立一个没有压迫、没有剥削、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理想社会指明了方向”。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并以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为基础,逐步探索和建立了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审判制度。

(二)发展于中国共产党的为民宗旨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即庄严宣告了无产阶级立场和为劳动阶级和劳苦大众谋利益的宗旨。在党的领导下,从北伐战争时期建立特别法庭审判土豪劣绅,到土地革命时期颁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又到抗日战争时期“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再到新中国成立前后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确定人民司法方向,成立了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前身的华北人民法庭,最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提出了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要求,“人民”二字早已深深融入了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血脉。

(三)成熟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继承中国共产党人民观的基础上,在治国理政的长期实践与思考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人民陪审员均冠以“人民”二字,彰显了审判制度的“人民性”,反映了审判机关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基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有效体现了人民意志、保障了人民权益、激发了人民创造力。

(四)集中体现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老百姓利益着想,让老百姓幸福就是党的事业”。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具有根本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宪法和法律则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在新时代,人民法院通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最广大人民为主体地位,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核心内容,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和集中体现。

二、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最鲜明品格

(一)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是人民的幸福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本质要求和价值追求。建立在公平正义价值追求之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将法治建设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权利紧密结合,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人民性”特征。

(二)以最广大人民为主体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落实到司法审判工作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突出表现为鼓励人民参与、倾听人民呼声、接受人民监督、接受人民批评,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人民参与司法的传统由来已久。当前中国审判制度主要通过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加强与司法理论界交流、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形式保障人民参与司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建立了实习生制度、法律研修学者制度,多种渠道健全司法民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人民对司法的监督,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这是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的体现。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创设特约监督员制度,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深刻彰显了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最广泛最彻底的“人民性”。

(三)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核心内容

人民法院始终将人民的基本利益诉求和更高司法需求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让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成果。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案登记制改革全面实施,当事人的诉权得到最充分的保障,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为法治中国建设标注了新高度。

“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诉服中心”。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形成符合中国国情、体现司法规律、引领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

“巡回审判,就地解纷”。2016年11月1日,经中央深改组批准增设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巡回法庭总布局,“家门口的最高法院”让人民群众更便捷地获得最高人民法院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智慧法院,移动法院”。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和大数据的深度应用,使群众打官司更便捷,法官办案更高效,司法公正更直观,司法公信也得到显著提升。

“切实解决执行难”。从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人民群众作出庄严承诺,到2019年3月12日宣布“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4.4万亿真金白银装到当事人口袋里。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执行工作五年纲要,继续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前进。

“当赔则赔、应救尽救”。2014年至2018年间,全国法院依法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8.3万余件,发放救助金37.47亿元,救助涉案困难群众逾30万人,真正体现了正义的维度和司法的温度。

三、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最崇高使命

(一)想民之所想

(二)做民之所望

司法需要专业化的队伍,人民呼唤平民化的法官。与西方国家高高在上、远离社会、远离百姓的法官不同,人民法官坚持审判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统一,坚决走的司法大众化新路,赢得了当事人对法官的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

司法需要规范化的制度,群众渴望便利化的服务。人民法院将司法便民、利民和惠民与程序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机结合,注重审判制度的“形式价值”,同时避免“形式主义”;强调审判制度的“严肃权威”,同时避免“官僚主义”,

司法需要专门化的组织,百姓看重家门口的法院。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需求,把促进审判工作与加强群众联系结合起来,积极拓展人民法庭服务基层群众、推进基层治理的作用,不断强化巡回法庭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的作用,确保法院建设符合国家实际,契合人民愿望。

(三)向民之所盼

司法的“人民性”要求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自身工作的根本标准,深入了解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调查研究和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些归根结底都要靠司法改革来实现。

自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立足中国国情,把握时代脉搏,坚定不移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力争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THE END
1.法律与正义的现实关系呼伦贝尔新闻举例来说,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捍卫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一批腐败分子被绳之以法,彰显了国家对正义的坚定信念。同时,我们还应关注到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如贫富差距、教育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法律框架下,深入探讨正义的本质,努力缩小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http://www.hlbrdaily.com.cn/news/102/html/360001.html
2.“法治”≠“法制”,这个很重要!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则具有最重要的地位,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志。 4基本价值追求不同 “法治”是法律至上、社会民主、保障人权、促进权利、维护自由平等和程序正义。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YzMTkzOA==&mid=2653155595&idx=2&sn=0a54b91b7cd0eefeafd11be9ef364fe7&chksm=81eb5a36c59acdf5ffaa03bd8fcbf3b20dbe91794b5857ed53c5fd45dff51fae0b21d327f1a7&scene=27
3.树立并实现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把法治建设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紧密结合起来,把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紧密结合起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特征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保障和促进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http://www.henanpeace.org.cn/news.html?aid=80904
4.“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正义——浅议环境法的价值追求:环境正义关键词:环境正义 公平 和谐 正义是法的价值追求中的永恒目标,“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1]正义问题是当今社会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当代社会各个具体领域均涉及正义问题,如政治、经济、法律等各领域。目前人类生存环境面临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的问题。地球上资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05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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