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资产评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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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退股的原因

从现状看,股东退股的原因大致如下:

1.公司股东间经营理念不合;

2.股东死亡、离异,股权承受方未能成为公司股东;

3.股东自身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或经营战略调整;

4.小股东的股东权益受损又无法调解。

一些上市公司也运用退股的方式进行资产整合,如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2月10日公告称,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提升系统级产品的产业化能力和整车厂的配套地位,经与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另一股东上海六里企业发展总公司协商,六里公司同意以单方减资的方式,退出其持有的30%股权。

按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股东退股的法定情形如下: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二、股东退股如何实现

股东退股通过公司收购股东股份来实现,一般采用单方减资的形式,按《公司法》的要求执行,须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定情形的退股,如果股东与公司协商不成,可以通过申请司法救济来实现。

三、退股的价格如何计算

在法定情形的退股中,如果股东间无法通过协商确定退股价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由法院委托专业评估公司评定退出股权的价值。

此外,公司章程也可以事先约定退股的价格或计算方式,在出现退股情况时根据章程来确定退股价格。

笔者认为,无论是通过股东协商、法院判决或是章程约定,退股价格都不能高于该股东按股份比例计算的净资产价值,否则会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

四、退股的会计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

A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中资本溢价500万元、其他资本公积500万元,盈余公积金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评估后净资产为8000万元,B公司出资200万元,股权比例为10%。现B公司由于自身原因须退股,A公司股东协商确定B股东退股价格为评估后净资产8000万元乘股权比例,退股款以银行存款683万元和一批自产产品支付,该批自产产品含税销售价为117万元,账面成本为80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2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500

盈余公积100

贷:营业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7

银行存款683

借:营业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80

在减资基准日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大大高于账面净资产的情况下,如果按上述会计处理,可能会造成未分配利润甚至是所有者权益出现较大负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对资产、负债应先按减资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再按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当然,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不允许这样做,实践中出现此种情况,如何处理需要财政部给予明确。

(二)退股方的会计处理

退股方应按收回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收回的货币资金与投资成本的差额,作投资收益或损失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收回的是非货币资产,则按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借:银行存款683

库存商品100

(进项税额)17

贷:长期股权投资200

投资收益600

五、退股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投资方退股须按国税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由于退股和企业清算收回股权性质上相似,因此,两者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都允许将对应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份额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居民企业间的投资所得是免税的。

此外,投资方退股和股权转让虽然都是收回股权,但两者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有较大区别,股权转让不允许扣减对应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份额,收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部分,均须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

烟台氨纶是全国首家氯纶纤维生产企业,也是目前国内氯纶行业龙头企业和最大的芳纶纤维制造企业。近期正当烟台氯纶紧锣密鼓准备上市时,烟台市国资委出人意料地将烟台氯纶大股东氨纶集团49%股权转让给氨纶集团与烟台氯纶管理层个人控制的裕泰投资。

据调查发现,随着这次股权转让的实施,裕泰投资的股东全面掌控了烟台氨纶及氨纶集团,由此,烟台氨纶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经易主成为重大疑问。而且,由于其资产评估基准日距工商登记变更日期将近9个月,在此期司,本次转让的资产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其资产评估值却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且烟台国资委放弃了这9个月期间,增加的净资产,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因而此次股权转让还引发公众对巨额国资是否流失的强烈质疑。

实际控制人已经易主

“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不能逾越的底线。针对这个底线,烟台氨纶在预披露里表示由于烟台市国资委仍持有烟台氯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氨纶集团)51%的股权,仍为氯纶集团的控股股东,故烟台氨纶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如果仅仅从股权结构上看,没有人能够怀疑烟台市国资委对氨纶集团的控股地位。但随着记者深入地调查发现,这一“实际控制人”并不符实,烟台氨纶实际控制人在IP0申请获得通过前一个月就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烟台市国资委虽为氨纶集团控股股东,对氨纶集团的控制权实质上却已经丧失。

根据烟台氯纶预披露,氯纶集团是其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1.87%股权。氨纶集团是我国首家氯纶纤维生产企业,曾被国务院六部委批准为国家大型二档企业。至去年底,总资产14.86亿元。

氨纶集团原为烟台市国资委持有100%股权的国有独资企业,今年4月2日,烟台市国资委将其49%的股权以不低于19943.43万元的价格在烟合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最终,由氨纶集团和烟台氨纶两家公司管理层个人控制的烟台裕泰投资公司以挂牌价购得这部分股权。今年6月8日,烟台市国资委和裕泰投资签署了《股权交易合同》。6月14日,氯纶集团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这是个充满着玄机的“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烟台市国资委与裕泰投资,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也同时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然而,对公司控制权起到关键作用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监事成员以及公司章程等,却设有同时变更。

烟台市工商局8月8日向记者出具的资料显示,“工商变更登记”以后的氨纶集团董事会成员仍只有3名,即孙茂健、王思源与朱敏英,其中,孙茂健为氨纶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虽然上述董事在氯纶集团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以前,全部系烟台市国资委委派的,但是现在他们显然已经不能够代表烟台市国资委的利益了,他们的利益已经集团体现在占氦纶集团49%股权的裕泰投资上了,因为他们都是占裕奏投资55%股权的裕手投资的大股东。

据此,在氨纶集团49%的国有股权转让给裕泰投资之后,按规定,烟台市国资委应另外向氯纶集团派驻国自股东代表,并对董事会进行改组,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但工而资料表明,烟台市国资委没有这样做。

表面上看国资委不会失去对公司的控制。但是,一个事实是,公司章程中仍然规定:“公司设董事会不设股东会”,在全部董事为裕泰投资股东的情况下,烟台市国资委在既没有董事会话语权,又没有股东会可以参加的状况下,制权只能是一句空话。

裕泰投资的控制权不仅仅是体现在敖包纶集团,也体现在烟台氯纶上,烟台氨纶9名董事中,除去3名独立董事外,孙茂健等其他6人也皆是裕泰投资股东。烟台氨纶监事共3名,也皆是裕泰投资股东。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烟台氨纶的预披露与实际不符,其实际控制人无疑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国资贱卖

就在行业景气度越来越好的年以后,就在烟台氨纶申请上市之时,氯纶集团的股权转让成交。只是,人们并没有看到比新加坡大华投资公司更好的转让价格。股权比例增加到了49%,可是转让价格却只有区区19943.43万元。根据烟台氨纶预披露,氨纶集团本身没有经营性资产,其资产包括烟台氨纶、烟台裕兴纸张制品公司、烟台银桥信月担保公司、烟台万华、烟台正海电子网板股份公司等股权。至2006年底,这些公司皆资产状况良好,没有家亏损。

质疑还不仅限于此。值得提的是,在其评估基准日至工商登记变更日期间,氨纶集团直持有烟台万华808万股股权。今年4月30日,这部分股改满年的股权获准流通。在6月8日此次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烟台万华收盘价为47.88元,49Z的氯纶集团股权所含的烟台万华股权价值已达1.90亿元,单此一项,就与此次股权转让价格相当。也就是说,此次股权转让中另外所含的核心资产烟台氨纶,以及其他几个公司的股权等于白送。

那么,白送的烟台氯纶资产又值多少

据了解,氯纶集团共持有烟台氯纶4850万股,至2006年底,烟

台氨纶每股净资产高达7265元,以净资产计,49Z的氯纶集团股权中含有烟台氨纶资产价值l.726亿元。作为全国首个氨纶生产企业,烟台氨纶总产量与市场占有率在行业内都高于已上市的华峰氨纶,居行业第一。另外,烟台氨纶还拥有华峰氯纶所没有的科技含量更高的芳纶1313产品,该产品已经产业化并且国内生产厂家极少。况且,烟台氯纶的每股净资产远高于华峰氨纶每股净资产4.7l元。由于烟台氨纶曾发行内部职工股,在山东半市场上,烟台氯纶的股价度高达20元。烟台市国资委位官员估计,烟台氨纶上市首日估价应在30元左右,以此估算,此次股权鞋让所含的烟台氯纶股权高达7.13亿元。而如果参照华峰氨纶6月8日之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4500元,这部分股权价值更是高达10.71亿元。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国氨纶行业近年来波动较大,但从2006年初开始,随着行业自律的加强及商务部对以烟台氯纶等提请的进口氨纶反倾销的终裁,国内氨纶价格企稳并从当年6月份开始逐步回升至2006年底升幅约达35%。

对于此次股权转让,烟台市国资委完全有机会待烟台氨纶上市之后再进行改制。如果说人们都看到烟台氯纶上市之后的升值空间的话,作为主要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烟台市国资委,能看不到其资产的增值空间吗显然,烟台市国资委转让的时机出现致命错误。

违规受让国有股权

随着氯纶行业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好转,氨纶价格自去年底出现飙于2007年仍维持高位盘整,氦纶生产企业盈利开始大幅增加。华峰氯纶7月28日业绩快报显示,今年上半年,其净利润增长高达1767.43%。

那么,此次股权转让,对这9个月内氯纶集团的净利润与净资产增加值是如何计算的呢对此,烟台市国资委助理调研员赵明山表示,因考虑到也可能出现亏损,或盈利可能会被转移,因此烟台市国资委放弃了这部分资产。

然而,(2005)60号又明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

显然,烟台市国资委此次股权转让,违背了此项规定。

摘要:关于关联方的认定,一般是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10.1.4、10.1.5规定,以及是否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交叉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等来判断的。本案中,XH公司与上海JM之间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的关联关系,但却存在着非同一般的关系,加之收购资产评估增值率909.92%,对本案关联方的认定,不是《股票上市规则》列举所能涵盖的,需要在实践中予以灵活运用。

关键词:关联交易上市公司

一、事件回顾

上海JM成立于2000年6月,原注册名称为上海JM网络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由叶再长、怡、沙海三名股东出资,此后经历了一系列的股权变更,至2007年2月,公司股东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上海寿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叶再长和沙海,分别持有60%和40%股权)。转让后,上海寿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拥有上海JM100%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已于2007年4月25日办妥工商登记变更,由此上海JM成为一人独资企业(法人独资)。

单位:万元

2008年4月24日,XH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了按照评估价值12400万元的90%收购上海JM的决定。

二、处理方式

对关联方的认定一般是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中提到的是否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交叉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等来进行判断。但是在本案中,XH公司与上海JM之间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也不受同一控制人控制,XH公司与上海JM的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也不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但是在这一收购过程中双方关系又存在着明显不一般的地方:

【关键词】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税收风险

一、案例解析

甲企业是一家大型纺织品生产企业,为扩展生产经营规模,甲企业决定收购位于同一城市的乙纺织品生产企业,乙企业是非上市公司。为避免收购后承担债务风险,双方协商收购前将乙企业的债务剥离出去,债务剥离后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评估后的资产公允价值见表1,乙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甲企业有两种收购方式可选择:

方案一:资产收购,甲企业以2100万元收购乙企业的全部资产;方案二:股权收购,甲企业以2100万元收购乙企业的全部股权,乙企业成为甲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两种方案的涉税情况分析如下:

方案一:甲企业以2100万元收购乙企业的全部资产

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资产收购重组交易,转让企业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受让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因此,方案一中甲企业以2100万元收购乙企业的全部资产,受让企业甲企业在本环节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而且甲企业取得乙企业的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公允价值2100万元。转让企业乙企业应按资产转让所得600万元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并缴纳资产转让环节的流转税和印花税等,如设备和存货的转让应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生产厂房的转让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等。转让企业仍归原股东所有,转让企业股东拥有的本次600万元的所得税前收益和以前的未分配利润500万元的涉税事项可以递延至其分配利润或转让其股权之时。

方案二:甲企业以2100万元收购乙企业的全部股权

方案二中虽然甲企业付出了2100万元,但乙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按1600万元确认。即:固定资产只能按原计税基础1200万元计提折旧,而不能按股权收购时评估增值的公允价值1700万元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期内共少计提500万元的折旧;存货销售后只能按原计税基础300万元确认销售成本,而不能按股权收购时评估增值的公允价值400万元确认,因此多确认100万元的所得。两项综合,与方案一相比,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期内甲企业的税前利润多确认了600万元,甲企业要多交1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期内将其转让,乙企业还应缴纳资产转让环节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应由乙企业原股东实际负担的税负(600×26%)转嫁给了甲企业。

可见,对于收购企业来说,方案一优于方案二。

二、案例总结及延伸思考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都是为了实现对对方资产的控制,只是交易形式不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转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客体是转让企业的资产,有些企业为了避免股权收购麻烦的法律与报批手续,采取了将对方企业全部经营性资产收购的方式,实质上实现对对方的合并,所以资产收购可以看作是经济意义上的合并模式。股权收购的主体是被收购企业的母公司和收购企业,客体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收购企业进行股权收购时,不同被收购企业打交道,而是同被收购企业的母公司打交道,被收购企业保持原来的独立法律形式。因此,二者只是交易模式不同,都是为了实现对对方资产的控制,没有明确的界限。企业在进行收购时,应考虑两种做法下的税收问题,以确定收购的方式。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受让企业和转让企业本身。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转让企业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受让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认。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股东,与被收购企业无关。除了股权转让合同的印花税,被收购企业股东因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所得税。收购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只是进行了股东的变更,仍按原有计税基础计算缴纳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这正是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的税收风险所在,按被收购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购买其股权,实质上是承认了被收购企业资产的增值,但是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却不能增加被收购企业资产的账面计税基础,使被收购企业原股东应承担的税负合理合法地转嫁给了新股东收购企业,从而降低了收购企业的利润。

因此,在被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的前提下,基于税收的考虑,收购企业应采取资产收购方式而不是股权收购方式。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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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评估报告亟待规范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发现,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很多方面不够规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评估方法表述。资产评估方法是实现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目前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而在资产评估方法的评估报告中,有的将成本法描述为重置成本法、历史成本法、成本加和法、成本逼近法;将收益法描述为收益现值法、超额收益法、现金流量折现方法;将市场法描述为现行市价法、市场价格法、市价法、市场比较法、相对估价评估法、市盈率法。对同一评估方法的表述各式各样。

2.评估目的表述。资产评估目的有一般目的和特定目的,资产评估所要实现的一般目的是资产在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是满足特定资产业务的需要,特定资产业务包括: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企业出售、企业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抵押、担保、租赁等,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目的指的是特定目的。

调查中我们发现,对评估目的的表述各不相同,与上述评估目的差别较大,如表述为:实物资产的转让、中外合资合作、提供价值依据、资产重组、资产核实、为改制提供价值依据、用部分资产投资、用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对外合资合作、共同出自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实物资产的出售、受让实物资产、收购实物资产、资产置换、转让车间的资产和负债、出售整个公司、转让所属分公司、出售整体资产、公司收购、股权结构调整、股权转让、股权收购、股权与资产置换、增资扩股、股权赠与、项目经营权的转让等。

3.评估对象的表述。从一般意义上讲,资产评估对象是泛指资产,而在具体资产评估实践中,资产评估对象的是指具体的资产评估业务中对哪些资产进行评估,这由需要资产评估的资产业务范围决定,资产业务涉及到哪些资产,这些就成为具体的评估对象。而目前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描述多种多样,可将其归为如下五类:⑴把评估项目描述为“全部资产和负债”。⑵把评估项目描述为“为收购和出售企业,而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⑶把评估项目描述为转让(出售)或部分转让(出售)股权所涉及的对被持股公司的评估。由于转让股权涉及到按持股比例计算对被持股企业的净资产收益权,所以这类评估一般是对企业价值评估后,方可得到股权价值。⑷把评估项目描述为整体或部分股权与资产置换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于置换过程中交易的双方要弄清整体或部分股权所代表的资产的价值,此类项目的评估也属于企业价值评估。⑸把评估项目描述为企业增资扩股而涉及到的对整体资产的评估。在增资扩股前需要评估企业当前的价值,每股所代表的净资产的收益权,进一步确定新股票的发行价格。

4.评估增减值披露

5.评估假设和评估前提条件的说明不规范。同一个资产评估对象如果其基本假设发生了变化,则最终的评估结果很可能会很大的差距。一般情况下,评估报告的观点和结论是仅仅局限于所报告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如果在报告中没有对假设和条件的设定进行严格的限定,很可能造成评估结果的误用和误解。调查中发现,很多报告没有明确表述假设和限制条件。

二、原因分析

第三,资产评估信息披露审查不严格。有些披露的报告摘要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查,便可较为顺利的在报刊披露。有些披露的评估报告摘要并没有完全按规定执行,不符合披露格式与要求。

三、规范措施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规范问题的解决,表面上看只是文字的表述问题,而实际涉及的内容却比较多,我们应尽快的加以规范。

一、财务管理在企业改制分流中的主要工作与作用

二、企业改制分流中财务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在资产归属进行产权界定时,要充分依据现有的政策法规,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避免由于各方利益问题处理不当,而影响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2.改制资产的价值评估标准与方法应规范统一目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仍然存在标准不统一、方法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有对土地的开发费用和土地的使用权作价标准,对国有企业原先形成的无形资产或商誉等是否做作价处理,对固定资产的评估是否考虑使用价值和重置价值的差异,对现有库存产品的作价标准等问题。因为改制资产是为出售、转让而进行评估的,是公司制改建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须选用统一的标准和合理的评估方法,避免形成争议,影响改制工作。

3.对改制资产与股份配置调整过程中的原则性有待加强凡改制资产大于经济补偿加激励股之和的,应尽量避免作资产增加的调整;改制资产小于经济补偿加激励股之和的,应尽量避免作资产减少的调整。否则,对盘活存量资产不仅无益,反而有害,使改制方案编制成了数字游戏。

4.对改制企业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债务处理方案应合理而安全目前对改制企业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债务处理方法较为单一,基本采用与改制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归还,此方法具有一定风险,只适用于欠款金额不大或金额较大但改制后仍保留有一定的业务关系者(可从今后的业务交易款项中扣回,安全可以预期)。因而需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努力寻找外部投资者,相应扩大改制企业的总股份规模,将这部分债权转为改制净资产等,这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

关键词:农村合作银行股权转让估值

当前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依然是吸引外资的最多的国家。国外的大银行已经在纷纷抢滩中国无限潜力的市场,中国的农村合作银行不仅要面临着国内大型商业银行越来越激烈的竞争,还要面临着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后,拥有先进管理思想和手段方式的基金证券公司与外资银行大举进入的挑战。其中在我国银行业股权转让的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比如大量资金进入后的金融安全问题。尤其是引资时股权转让的定价估值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一、农村合作银行股权转让的概念

二、农村合作银行股权转让常用的估价模型

目前国际上对于银行股的估值方法主要有两类,即绝对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绝对估值法包括账面价值模型、调整账面价值模型、股息贴现模型、现金流量折现法模型、市场价值法模型等。

1、账面价值法

账面价值法就是用历史价值减去折旧后的价值。账面价值法是一种静态的估价标准,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忽略了资产的收益情况,也忽略了实际中资产的市场价值的变化与波动。在银行业的股权出售估值计算中,主要是以银行的账面价值为依据。每股的账面价值等于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除以发行的股票数。

2、调整账面价值法

为了使计算出来的价值更接近实际价值,我们需要对账面价值法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法有:清算价值法和重置成本法。清算价值法指以企业在停止运营时于市场上出售相似或相同获利能力之资产所能获得之价格,即假定将资产直接变卖所获的资产价值代替资产的账面净值作为估计之价格。此种方法估计所得出来的价格通常较低。如果企业处于破产清算的阶段,那么企业就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企业价值只能是公司清算时所有财产的变现价值减去负债及清算费用后的净值。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价值适用于比较特定的情况,否则有失公允。所谓重置成本法指企业如要重置或重制相似资产所须花费之数额。以重置成本来估计无形资产之价值,即是以企业重置或重制相同获利能力之无形资产所需花费之成本数额。来估计其价值。

3、现金流量折现法模型

现金流量折现法是资本预算的基本方法。现金流量折现法制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原理是估计交易后可增加的现金流量和用于计算这些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对未来各年增加的现金流量用该折现率进行贴现后相加得出受让方银行所能支付的最高价格。

4、市场价值法模型

市场价值法制定转让价格的原理是先选出一些在业务和财务方面与标的银行类似的银行。通过分析参照银行的经营资料、财务情况、股票行情和未来展望,选定估价指标和比率系数,再据此估计标的银行的价值。可供使用的估价指标可以是税后利润、账面价值、主营收入、现金流量等。选择估价指标要熟知各指标对银行的经济意义,从而选择出对银行未来价值有影响的指标。并且在确定比率系数时要注意它在各参照银行的稳定性。

三、农村合作银行股权转让准确估值的难度

我国农村合作银行的价值既不能简单地以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通常的财务指标作为衡量标准,也不能单纯参照普通上市公司以净资产定价的方法来计算,双方在转让过程中的战略地位与考虑等都给估值带来很大的问题和不确定。首先,我国农村合作银行业绩良好。具有资本市场再融资资格,受让方通过未来的再融资,可有效增加银行的价值;其次,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后。可不受中国入世时在银行业对外开放方面在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客户对象等多种限制,提早进入中国银行业,掌握先发优势;第三,我国农村合作银行一般来说股权轮为分散,受让方通过购买非流通股股东的股权,可以较少的资金取得银行的控制权;第四,从参股后的整合过程来看。政府一般会给予受让方多种协助与支持。因此,一般来说,转让价格应该溢价。另外,由于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和产权交易立法及监管尚未完善,外资股权交易时可能出现资产评估不准确和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现象,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要尽快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引进外资的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农村合作银行股权转让估值的建议与思考

对于我国农村合作银行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除了对定价模型进行完善外。还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银行在股权转让过程的议价和自身水平,这样才能做到在规范定价行为的同时,提高我国农村合作银行的转让定价价格。

1、适度保护

当前,在金融自由化趋势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实行封闭的金融保护主义已不可取,况且适当引进金融资产确实能够起到对国内农村合作银行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在市场化的前提下,监管当局要知道如何在在开放的条件下,合理的自己的强权特性,完善法律法规,在引进金融资产的情况下,既能吸取先进的敬仰,同时又能保护农村的金融业。因此对中国银行业中的股权交易可以实行开放条件下的适度保护策略,即确定金融资产进入的底线,只要资产没有触及底线,可以实行开放的自由政策。但一旦涉及底线,则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其进行合理规制。同时,遵循开放中的循序渐进原则,实现监管与开放同步,有效降低股权转让对国内金融安全的冲击。

2、完善法律法规

3、金融体制改革

我国要解决农村合作银行未来的真正挑战,还要从自身找原因。这也正是此次股权改革最深远的意义所在,只有当这个历史问题解决了之后,才能发挥股票市场应有的融资功能,同时才能减轻银行的负担。(1)要实现经营方式转变,由技术性经营方式代替劳动密集型经营方式。国有银行应进行机构重组,按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裁减职员,降低经营成本;提高银行技术投入,加速电子化、网络化进程,缩小与国际大银行的技术差距和经营水平差距。(2)银行应对不良债权采取新措施,可以通过增加贷款呆帐准备计提的方法来冲销存量坏帐。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通过提高经营水平优化资产运用,提高资产收益率减少增量坏帐,这应是化解银行不良债权的根本性措施。

4、拓展内部整合

我们应进一步加强新型股份制银行建设,逐步提高其市场份额。农村合作银行可以通过互相股权出售重组或整合国有银行分支机构的方式扩大规模,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农村合作银行普遍具有机制灵活、经营行为规范、效益好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规模较小、竞争力较弱的不利因素,还很难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竞争,更不用说走向国际金融市场。因此,只有通过重组地农村合作银行,才可以迅速扩张规模,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竞争力。

作为高风险行业的农村合作银行,面临着政策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多种风险。防范风险不仅关系到银行的切身利益,员工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银行的社会责任。因此,国有农村合作银行在股权转让估值管理中,必须强化风险意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全面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提供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近些年,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的发展势如破竹。资本市场在促进资源配置优化方面的优势逐渐显现。部分公司基于各自的经营情况,尝试进行了资产重组,其中有些公司在进行了资产重组的基础上,还进行了外部股权转换与资产置换重组,企业的业绩突飞猛进,备受市场的期待和社会的意义。

1问题的提出

资产重组一般定义为:企业把一项(批)资产通过一定程序向另一项(批)资产进行转化,以便实现合理分配资产的交易行为。根据不同的重组形式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四类:上市公司资产置换、股权转让、对外收购兼和对外转让资产。上述方式中均存在相应的会计问题,有待进一步分析和探讨。

1.1股权转让

该重组方式中值得推究之处的问题是:若新股东转而掌握了上市公司控股权,那么该企业的资产负债会计基础是否应当随之做出调整呢?变更股东与原本的企业独立法人归属是相互分离,并不是一体的。依据目前应当尽量维持“持续经营”的行业取向,公司向外界提供的企业会计报表仍然应当依据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表示。出于我国目前存在若干制约因素,上市公司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不进行调账。其制约因素表现如下:截至目前仍缺乏针对性较强的法规,明确提出在股权转让时,应当评估上市公司资产,获得更多具有公允价值的数据;国内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缺乏标准一致的交易规程,受政治因素影响也比较明显;公司数额巨大的股权转让交易如果频率过高,公司在进行调账时将会面临繁重的工作量;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如果调账频繁,将使得企业财务方面的数据变动增加,使数据接受者对这些信息的理解脱节,感到信心不足。

1.2上市公司对外收购扩张

国内的上市公司由于还未有单向扩股收购的权利,因此主要通过股东通过实物配股投入来扩大经营规模。

基于会计角度,摊销合并价差或投资差额能够促进投资利益变成按照投资企业的成本计算,基于公司资产的角度,如果不进行摊销,那么投资资产与商誉在持续消减之后,与之对应的长期投资还有所保留,将会造成账面失真。对合并价差与投资价差进行摊销,在一定程上表明了权责发生制具体的要求,但很有可能会造成部分上市公司在利润上的压缩。

1.3资产置换

在当前的部分重组企业中,出现了交换不等值的公允价值资产的情况,从而使得关联交易大量出现。由资产置换而衍生出的会计问题是:是否需要对资产置换损益给予确认。在当下的实际情形中,有些企业在确认收益时常将置换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算在里面,并且记入到投资收益里面。这种做法并不妥当,即使资产能做到交换到相等公允价值,但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存在的差距却被忽略了,没有对这种差额给予完整的呈现。为体现稳健原则,伴随资产置换而带来的收益部分,应当将其归并到资本公积,避免即时减损;一旦损失产生,应当及时将其确认为企业支出,在对应时期的企业利润表中将其表示出来。

1.4资产剥离

2资产重组中会计问题专题研究

2.1确定重组资产公允价值

大宗股权的转移、企业资产置换、企业剥离资产和企业收购等,均牵涉到资产公允价值确立问题。这些问题一般能够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定。但是,目前国内在进行资产评估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不可小觑,许多因素在其中起着制约作用。

对于交易方而言,进行交易的公司一般在企业渊源上存在关联,涉及关联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企业经营业绩不理想时,借由资产重组的捷径实现上市公司内部的利益转移,

将会显露出其对投入资产低估、对剥离资产高估的问题。

对于独立中介机构而言,国内的资产评估机构还缺乏独立性,负担不了在风险评估中的责任,无法提供真正意义上的公平资产评估服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根本没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机构浑水摸鱼,扰乱了中介评价行业秩序。

对于市场环境状况而言,国内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不高,那些非市场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交易原本的公平性,上市公司的发展受到行业分割、地区利益的制约和羁绊,对于企业的资产重组发挥了负面效果。

对于法律监管而言,重组资产评估至此仍未有明确的立法,某些重组过程中的操作没有对应的法律依据可循。

2.2确定购并前利润和购并日留存利润

2.3调账基准日的确定

问题的关键在于购买日的确认时点。当前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对于购买日的确认不够明确,部分上市公司追求被购利润最大化,随意将购买基准日前置,缺乏有力的依据作为支撑。

2.4如何处理职工安置费

3若干改进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桐君阁问题对策

资产重组是指通过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进行符合资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和改变,对实物资本、无形资本等资本的重新组合。它和债务重组、股权重组,是企业产权重组的基本形式。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在特定的体制和政策环境下的证券市场产生和发展的。在经济结构调整持续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资产重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意义及主要方式

(一)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意义。

从社会整体看,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建设搞“大而全”,“小而全”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在社会资源方面的巨大浪费。通过资产重组可以优化产业、行业和企业规模结构,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推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从企业角度看,通过资产重组,可以使企业迅速扩大资产规模,通过区域市场机制形成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和跨国经营的的企业集团,规模和市场竞争力显著提高。可见,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可以实现盘活存量资源,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国民经济布局,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并促进证券市场和其他宏观经济目标的健康发展。因此,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主要方式。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1.资产剥离或拥有权的出售

即是指上市公司将其拥有的某些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固定资产等出售给其他经济主体。由于出售这些资产可以获得现金回报,所以这种重组方式可以改变企业的资产结构。这种重组方式占重组总数的比重较大,特别是在1998年高达39%,而这大部分重组是关联交易,这表明1999年以前有使用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来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的行为。2006年以后这种资产重组已经下降到21%。

2.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为了提高重组的资产质量而进行的。从理论上讲,这类重组应该是一个双赢互利的局面,然而在我国证劵市场,发生在主要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往往是不等价的。从1998年的22%,到2006年这种重组下降到11%,足以表明先前的上市公司有通过资产置换手段来调节利润的行为。后来在新会计准则的约束下,这种重组方式逐年下降,表明加强政府监管已经收到了一定成效。

3.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主要包括股权的协议转让,股份回购,股份托管,股权置换,股权无偿划转,交叉持股。这种重组的直接影响是让企业的管理团队经常要作调整,其经营思路、经营范围、经营战略将发生变化。在历年的业务转型中,这种重组方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4.兼并和收购

指上市公司利用其运作机制,有计划的兼并收购优质资产或其他业务,实现业务规模快速扩张的管理和技术优势,是提升企业重组内在价值最好的方式。这种重组方式在历年的重组业务中呈上升趋势,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已经从追逐短期经济利益、账面重组中走出来了,向理性的长期目标迈进。实施兼并重组的具体方法有三种:一是缺乏资金的,债务负担过重的亏损企业,可选择承担债务的方式进行兼并。二是出资收购停产企业。三是合并收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除了上面提到的以外,还有债务重组、租赁和保管等形式的资产重组。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赘述。

二、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历程

三、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存在的问题

我国资产重组的历史不长,实践经验较为缺乏,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截至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重组容易导致高管离职如潮。

(二)重组目标不明确。

在多元化经营可以降低风险的思想指导下,许多企业盲目扩张,片面追求规模,忽视了企业资产重组后的整合,管理弱化,很难应对扩张的压力,所以出现了管理混乱、淡化主业、缺乏核心竞争力等问题,导致业绩下降。另外,重组往往会导致股票在二级市场的强烈反应,引起所涉及公司的股价戏剧性的变化。因此,对重组消息进行严密控制,严禁重组当事人凭借其掌握的消息来搞内部交易是十分重要的。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不健全,所以一些上市公司重组的操纵者并不是真正要整合企业的业务和改善盈利能力,而是要借重组题材搞内部交易以从二级市场牟利,其资产重组的目的仅仅是通过资产的调整,改变公司的资产结构和债务结构,实现短暂的盈利,以便达到“保壳”或再融资资格,从而在股票市场上通过配股方式再“圈钱”。

(三)关联交易问题严重。

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上市公司和前国有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资产重组难免存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最重要的特点是该交易通过不平等的地位产生不平等的交易,它不属于规范的市场行为。通过上市资产关联方的资产重组,短期内上市公司的业绩会迅速提高,但该公司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没有改善。不等价的关联方交易的结果只能是:有利于上市公司目前的资产重组方案,而以后的经营决策将会有利于关联方。

(四)资产重组中的信息披露不规范。

四、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对策和建议

证劵市场是高风险市场,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是在高度透明的证券市场中进行的,一旦重组失败将引发较大的市场波动。有鉴于此,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理应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一)规范重组主体,加强审计和监管力度。

(二)引进选好大股东,鼓励战略性并购。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有物质资源重组,还包括组织、管理资源的重组。对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来说,在股权转让时选好新的大股东是一件关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的大事。由于壳资源稀缺,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受让国有股或法人股而控股上市公司已成为资本经营的重要方式。在有几家企业争夺上市公司控股权时,出让方应确定一些基本的原则。新的大股东控股之后,通常都要进行一些资产置换,以大股东的优质资产来置换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并注入一些项目,以争取增发新股或配股,从而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做大做强上市公司。

(三)严格资信调查和对贷款质押的审查,确保付款及时到位。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严厉打击虚假重组。

(五)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应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决策作用,独立董事要真正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时,独立董事必须出具其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完善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权益,唯有如此,才能提高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绩效,并通过资产重组使上市公司得以健康发展。

(六)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早在2001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就对外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确定了上市公司的退出制度。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这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游戏规则,是对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的最严厉的处罚。在执行退市制度时,各级地方政府不要干涉企业的资产重组,应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该退市的退市,该破产的破产,从而真正实现优势资源的有效配置。

[1]左江.证券市场“壳资源”利用面面谈[N].证券时报,2004.

[3]陈慧琴.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问题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THE 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之第四章(下)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1.银行法律法规银行作为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运作和管理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保护了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客户的利益,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本站将探讨银行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实施现状及其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https://www.jmnews.cn/yqnews/qkyuqi/20366.html
2.2024年11月份法律法规汇总主要内容: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实施条件、申请验收、评估及验收流程、评估及验http://www.yuantai.com.cn/news/436.html
3.常用银行法律法规定价:¥33.00 作者: 《常用银行法律法规》编选组编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丛编项: 法律“掌中宝”系列丛书 标签: 银行法ISBN: 9787800567490 出版时间: 1999-01-01 包装: 精装 开本: 14cm 页数: 字数: 内容简介 书脊丛书题名:“掌中宝”系列丛书。作者简介 暂缺《常用银行法律法规》作者简介https://www.dushu.com/book/10710358/
4.审计常用法律法规查询链接司法部gov政策法规法规司C.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cbrc.gov.cn/chinese/zhengcefg.html 18.证监会法律法规库 (网址:http://neris.csrc.gov.cn/falvfagui/) 19.审计署法律法规库 (网址:http://www.audit.gov.cn/n6/n36/index.html) - END - 来源:审计署法规司、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转载,请https://www.163.com/dy/article/FIP624PE0519BIO4.html
5.《银行法律法规》一经济金融基础知识——1经济基础知识《银行法律法规》一、经济金融基础知识——1、经济基础知识 文章介绍了宏观经济的基本概念,包括GDP、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等关键指标,阐述了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和行业分析的重要性。此外,还讨论了货币的本质、职能、需求和供给,以及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影响和治理策略。最后,提到了区域经济发展分析和金融系统在经济中的https://blog.csdn.net/qq837993702/article/details/130798037
6.吉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股票频道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 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6062200000446_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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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银行法律业务案例(精选6篇)篇3:银行法律业务案例 关键词:物流金融,探索,运作理念,案例 近年来, 随着中小企业专营机构 (部门) 的设立, 各大型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方面不仅继续保持高端市场优势地位, 而且已经在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方面大步前进, 对区域优质金融资源的挤占、争夺力度不断增强, 使得原本处于竞争劣势的地方中小https://www.360wenmi.com/f/filez18w44mo.html
10.《支付宝隐私权政策》更新公告服务大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您需通过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后方可提升余额付款交易累计额度或使用账户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验证渠道包括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及商业化数据库。其中,如果您选择通过商业银行信息系统验证身份基本信息的,则需要提供您相应的银行账户信息及银行预留手机号,https://help.alipay.com/lab/help_detail.htm?help_id=201603467440
11.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23〕127号自2023年8月15日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提高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以下统称开户机构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10169989.html
12.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20210725010153.pdf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pdf 116页内容提供方:qiuzhimin2019 大小:5.86 MB 字数:约13.44万字 发布时间:2021-07-27发布于江西 浏览人气:2066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6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pdf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https://mip.book118.com/html/2021/0725/5040022231003314.shtm
13.《银行从业法律法规》第二章——金融基础知识中央银行调节经济时所使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 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等四类, 其中最常用的是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 再贴现及公开市场业务, 即中央银行的“三大传统法宝”。 https://blog.51cto.com/u_15564034/6429941
14.第三方移动支付下消费者财产权益的法律保障2、传统法律法规未能及时更新,不能有效适用于纠纷的解决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依据传统的《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律来寻求救济。这些法律并不能调整新型支付方式下的法律关系,而第三方移动支付领域下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相较于传统交易模式更加显著。消费者不得不接受支付机构http://www.dxswzfw.gov.cn/Show/189918
15.第四届中国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实务研讨会暨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源于对既存法律、法规的违反;另一方面,还源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或缺失(“环境型法律风险”),即由于法律本身所导致的风险,包括法律的发展变化或者是法律本身的不全面或不完善使得法律没有涵盖新出现的金融业务或产品。刘颖主要介绍了如何建立和完善电子银行法律,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以降低“环境型https://www.hnlawyer.org/news/19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