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财务公司监管指标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首页

好书

留言交流

下载APP

联系客服

2019.09.19

第一章财务公司的业务和特色

第二章财务公司的监管框架和法规适用

第三章财务公司的主要监管指标

财务公司,或更规范的名称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定义,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系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财务公司基础业务及其他业务

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业务范围来看,财务公司的基础业务有以下十一项: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资质申请的其他业务包括以下五项: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二、财务公司的发展阶段

从笔者自身工作及同业经验,财务公司从发展程度和服务范围可以分为由浅至深的三个阶段:

一是集中吸收集团成员单位富余资金,通过发放贷款来补充集团成员单位短缺资金的“吸存放贷”功能;

二是在“吸存放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各类资产、负债、、中间等商业银行业务功能;

三是联合集团内外的各领域金融机构,在“司库”基础上,提供完整金融服务或服务方案。

三、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对比

在分析监管框架前,先将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的主要不同点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监管为什么要这样管”以及“财务公司该怎么应对”的理解。

(一)商业银行的“盈利性”和财务公司的“服务性”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一笔业务财务公司多赚一些,集团成员单位就少赚一些,对集团合并报表是没有影响的,财务公司的盈利程度可以受集团整体规划而存在稍许微调的空间。

(二)商业银行的“公众性”和财务公司的“内部性”

与商业银行面对全体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服务不同,财务公司的服务对象仅限于集团单位(除少量创新业务外)。

从面临风险来说,大型集团的内部成员单位的风险,是小于社会全体自然人和法人的风险的;从金融稳定来说,财务公司的影响范围也较难影响区域、行业甚至全国的金融稳定。

(三)商业银行的“大体量”和财务公司的“小体量”

与商业银行相比,财务公司无论在资产规模、网点数量、员工数量等方面,均与商业银行有较大差距。

大多财务公司仅有一个办公场所,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已算规模相对成熟。监管机构在制定和落实法规要求时,往往也会体谅财务公司的这一特性。

一、监管机构对财务公司的定义

说起财务公司的监管框架,先从监管机构对财务公司的定义来说:

财务公司经营中,主要面临以下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1.宏观审慎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

2.机构监管:

中国银监会及派出机构

3.(作为业务开展主体的)业务监管:

4.(作为业务参与主体的)业务监管:

证监会、各交易所、交易商协会、自律组织等

5.集团性质监管:

6.财务公司协会:

在此单独列出原因在于——与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相比,财务公司协会的自律职能相对较为温和。除年度行业评级(后续章节会详述)由协会主持和评定外,日常协会主要工作为政策讨论、调研统计、培训等方面。财务公司协会也未建立具体经营和业务管理的自律规则。

三、财务公司适用法规

综上,对财务公司来说适用的法规主要有以下:

1.顶层的法律

如《公司法》、《担保法》、《票据法》、《反洗钱法》等。

2.如非特别说明,适用于“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

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3.如非特别说明,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4.如非特别说明,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

如《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专适用于“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

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在笔者工作经验中,监管条文或通知明确规定适用范围的情况有较清晰的处理路径。

相对需要推敲的领域,是法规的适用范围为“商业银行”,而附则中提到“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哪些应完全做到?哪些应符合大原则?哪些应在日后逐步做到?哪些需要和监管进行进一步沟通?这些正是财务公司合规人员真正发挥价值之处。

一、注册资本金要求

严格来说,这并非监管指标,而是财务公司设立条件之一。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

1.“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此外,开展有价证券投资等其他业务(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各项业务),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5亿元。

实际上由于注册资本的直接体现是财务公司开业初的自有资金,并直接或间接影响资本充足率、备付能力、部分业务开展的限额。

故财务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与其预计开展的业务规模形成正比,或者换个说法与上级集团的合并报表货币资金规模形成正比,并且为了日后其他业务资质申请的需求,往往不小于5亿元。

二、存款准备金缴存要求

(一)财务公司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构成是存放央行及现金,不包括存放同业资金)。

大额清算系统在工作日17:15关闭以后,账户余额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银行总行法人所在地央行开立)的部分就是超额存款准备金。

从下表可见,横向对比来看,当前财务公司法定存款准备金处于各类金融机构中的最低的7%一档。

财务公司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按照《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从2007年起执行5%的要求。其中,美元和港币按原币缴存,其它币种折合美元计算并缴存。

在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基数和频率上,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一致。人民币准备金以旬内一般性存款日终平均余额为缴存基数,并于每月4日、14日和24日缴存并可按平均法调整缴存期间余额;外币准备金按上月月末一般性存款余额为缴存基数,并于每月14日缴存。

由于存款金额变化而形成多缴的存款准备金,人民币存款准备金需要手动划回财务公司帐户,外汇存款准备金则由人行自动进行划回。

(二)关于平均法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变革

2015年和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平均法考核的通知》,加强了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对财务公司的要求与商业银行要求一致,一定程度上也给予财务公司一定规模的短期流动性补充渠道,具体缴存基准和考核变迁见下表:

在笔者与同业间的交流中,对于平均法提供的流动性,其规模(1%)和期限(10日内平均需要拉回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上,故实际使用天数小于10天且其余天数需要超额补充)相对有限,计量和操作需要一定人工,一般财务公司仍将其作为后备的流动性补充渠道为主,较少财务公司将其作为日常的操作。

财务公司在缴存存款准备金工作中,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操作风险。前面提到,财务公司的人员配备较商业银行较为精简,只能依靠信息系统、内控机制等加强存款准备金的计算和缴存。

如果出现准备金的少缴、晚缴、早划回等情况出现,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规定:

“中资财务公司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或报送有关存款准备金材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对于及时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对其交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

三、财务公司与宏观审慎评估体系

据笔者了解,同一些中小型银行类似,部分财务公司在信贷规模控制上目前存在一些困扰。

四、财务公司日常经营主要指标

以下指标主要出自《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以及部分1104中需要报送的关键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

银监对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仅有“资本充足率”一个指标要求,要求不低于10%。

表面上看,该要求高于监管对商业银行8%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因银监对财务公司没有设置逆周期资本和附加资本2.5%的监管需求,所以总体上,财务公司比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稍微低一点。

银监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但暂没有设置指标限额要求。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不同于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不具备发行优先股、次级债、永续债等资本工具的资质,从而其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三者数字较为接近,没有细化监管的必要。

【财务公司资本补充渠道】

关于财务公司的资本补充渠道,在此再补充一下:财务公司不像商业银行那样具备多种补充资本渠道。财务公司在留存利润外,基本只有股东增资这一种外源资本补充渠道。

监管并且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要求: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虽然严格来说,监管机构是无法直接监管财务公司的母公司的,但是此处表明,监管对于财务公司在资本告急、出现流动性危机或其它风险等情况时,是会要求母公司承担托底义务的。

(二)拆入资金比例

该指标要求财务公司拆入资金总额不高于资本总额,即:

拆入资金/资本总额≤100%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中说明“拆入资金是指财务公司的同业拆入、卖出回购款项等集团外负债。”

该监管指标的用意,在于控制财务公司的负债端和杠杆率。从法规说明中可以看出,其涵盖的范围不仅仅为日常狭义定义的“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入”,而是包含各项“集团外负债”。

下面是关于其定义和范围的一些问题探讨:

(三)担保比例

该指标要求财务公司:

担保风险敞口/资本总额≤100%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中规定“担保风险敞口是指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扣除保证金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价值后的余额。”

在财务公司日常开展业务中,担保业务主要为向集团成员单位承兑电子银票和开立保函等中间业务。

(四)短期证券投资比例(已较少提及)

短期证券投资总额/资本总额≤40%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中规定“短期证券投资是指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的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及票据、金融债、企业债、股票、基金等证券投资,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其他短期投资也纳入该指标考核。”

从指标定义来看,该指标基本等于财务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减去被划分为长期债券投资的金额。

在实际操作中,该指标近年来已较少提及,关于证券投资银监采用其他指标控制方法,详见后业务监管指标一章。

(五)长期投资比例(已较少提及)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中规定:“长期投资是指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该指标要求财务公司长期投资总额不超过资本总额的30%。

从指标定义来看,该指标基本等于财务公司被划分为长期债券投资的金额,再加上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的金额。

实际操作中,该指标近年来已较少提及,关于证券投资银监采用其他指标控制方法,详见后业务监管指标一章。

这里笔者认为,原“短期证券投资比例”和“长期投资比例”将财务公司证券投资资产根据投资期限一分为二,其中长期一块又与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合并计算。实质上一般来说,财务公司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更类似于战略投资,故该两个指标目前的代表性相对有限。

现银监对部分财务公司采用“证券投资投资总额”和“高风险证券投资总额”进行控制,后续业务监管指标一章将予以详述。

(六)自有固定资产比例

自有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

该指标要求财务公司自有固定资产不超过资本总额的20%。

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为建筑房产、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等。笔者认为,该指标的监管意图主要是:限制财务公司利用闲置资金,借增加营业场所等固定资产的名义,来进行房产投资。

由于财务公司面向集团成员单位服务,一般不需要开设较多网点,该指标对于大多财务公司来说基本没有压力。

(七)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各项贷款之比。

各项贷款是指财务公司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证券、各项垫款等。

不良贷款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的各项贷款之和。

该指标要求财务公司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与对商业银行要求的标准相同。

由于财务公司的“内部性”,财务公司群体中保持零不良贷款的比例较高,整体不良贷款率也远低于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

在此,我们可以注意一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据笔者了解,财务公司群体中尚未出现过集团整体系统性风险导致的批量不良贷款情况发生,一般出现的个别不良贷款,主要是以下三种原因:

1.虽然符合成员单位定义,但集团在股权、控制权等方面对成员单位控制较弱的;

2.成员单位的股权、控制权在发放贷款后有所变更的;

3.在一些产业链上下游创新业务中,发放给集团外单位的贷款。

(八)不良资产率

不良资产率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是指承担信用风险的各项资产,包括各项贷款、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存放同业、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信用风险资产。

财务公司不良资产率不应高于4%。

首先注意,该指标定义中的分母与《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稍有不同:商业银行的为资产总额,财务公司的为信用风险资产总额。

对于财务公司群体来说,由于同业业务面临的实际信用风险相对较小,所谓非贷款类的债权业务风险,主要就是信用债或信用债专户产品的投资。一旦“踩雷”,可能对该指标有一定影响。

(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已较少提及)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针对各项信用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所提取的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计算中,暂不考虑一般准备和特种准备充足情况。

财务公司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该指标目前已较少提及,一般常用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两个指标,来管理损失准备的覆盖情况。

(十)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已较少提及)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

贷款实际计提准备/贷款应提准备之比≥100%

贷款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仅反映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情况。

该指标目前已较少提及,一般常用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两个指标管理损失准备的覆盖情况。

(十一)拨备覆盖率

拨备覆盖率是指:

贷款损失准备/不良贷款(后三类贷款)≥150%

由于财务公司群体的不良率远低于商业银行,故满足150%拨备覆盖率的最低拨备,一般远小于满足2.5%贷款拨备率的最低拨备要求。

该指标一般在财务公司中不构成压力。

(十二)贷款拨备率

贷款拨备率是指:

贷款损失准备/各项贷款≥2.5%

另外,财务公司也需符合银监对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的最低拨备要求:按五级分类的结果进行最低拨备,次级类25%,可疑类50%,及损失类100%。

(十三)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比例为:

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25%

该指标计算方式和要求与商业银行相同。对商业银行适用的其他流动性指标:核心负债比例、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在1104中进行报送,未作限额要求。

商业银行流动性指标在2018年将新增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覆盖率两项重要指标,这对于财务公司不适用。

笔者认为,之所以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要求高于对财务公司的流动性要求,主要源于财务公司的“内部性”。

同时笔者认为,由于在流动性风险管理领域,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与对财务公司存在一定差距,而财务公司究其本质仍旧为吸存放贷、长短错配的“内部银行”,未来不排除监管机构会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公司的流动性管理要求。

(十四)存贷比

存贷款比例为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

各项存款为财务公司吸收的各成员单位的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保证金存款、委托资金与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的差额等。

该指标为监测指标,不设额度要求。

据笔者了解,财务公司群体的存贷比在横向上基本没有可比性,不同的财务公司存贷比高至超过100%,低至20-30%。其主要原因是:财务公司服务于其上级集团及成员单位,同一集团内的成员单位如行业分布集中,一般具有相对相近的现金流模式,在财务公司内部消化存贷需求后,仍会有较为明显的集中。

举例:

A集团为需要前期投入大量资金的建筑行业,贷款需求远远高于存入货币资金,其财务公司存贷比就会很高;

B集团生产的产品在行业具有一定垄断地位,在签订合同后即会收取高比例预收款,其财务公司的存贷比很低。

同时随着整体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周期、资金面松紧波动的变化,同一家财务公司的存贷比在纵向上,也可能发生较大幅度波动。

在笔者与同业财务公司交流过程中发现:高存贷比的财务公司对流动性管理的管理力度,远远高于低存贷比的财务公司;而低存贷比的财务公司,则在资产配置收益性上有较大压力和动力。

(十五)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

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授信是指财务公司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保函、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该授信与1104中口径一致,简单来说就是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余额。

与《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相比,客户集中度指标少了“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和“全部关联度”。由于财务公司的“内部性”,其全部客户都可以算作关联客户,故仅监测单一可以集中度较为合适。

在笔者与同业交流中,该指标在部分财务公司相对较高,甚至超出50%以上。虽然监管没有明文要求单一客户集中度的限额,但过高的集中度在实质上确实放大了经营风险,且在出现五级分类下调等情况时,对拨备数字、各项指标等均有较大负面影响。

(十六)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各项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该指标与“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的区别仅在其分子包含各项直接资金融出业务(贷款、贴现等),不包含保函等表外业务。

(十七)资本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

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利润与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之和的平均余额之比。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利润与资产平均余额之比。

这两个指标对财务公司为监测指标,不设额度要求。

由于财务公司没有面向股东和公众(是的,普遍认为银行的利润增速反映了经济状况,所以对公众也是存在压力)的利润压力,监管没有对该指标设置额度要求。

从另一个角度考虑,集团企业将存贷款集中至财务公司,从集团合并报表角度,一是内部消化了存贷款利差,二是集中金融市场的议价能力(主要是富余资金的资产端),单笔业务财务公司多赚一些企业少赚一些,反之亦然。

故财务公司的贡献更多地体现在集团整体合并报表(虽然这是一个比较难计量的数字,即使仅仅计算存贷款)中,而非财务公司自身的利润表。

(十八)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

该指标计算方式与商业银行的有所差异,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现金、存放同业的总和与人民币各项存款之比。

由于财务公司不接入支付系统,一般不在人民银行备付法定超额存款准备金。该指标可以看作流动性比例和存贷比的一个补充指标。

同时笔者认为,该指标在实际衡量财务公司流动性时的意义有限,主要在于:包含在分母中的存放同业并不区分期限,实际状况中,存放同业定期存款的流动性往往不能与其他备付金相比;而财务公司日常配置的流动性证券投资资产,如国债、高等级短期信用债、货币基金等,却未包含在其中,无法体现财务公司真实“具有备付能力的资金”数量。

(十九)利率风险敏感度

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该指标为1104报表中计算并报送的指标,监管暂未作限额要求。

大部分财务公司与银行的资产负债同样具有“负债端短,资产端长“的特点,该指标一般为负数。

(二十)累积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该指标为1104报表中计算并报送的指标,监管暂未作限额要求。

由于大部分财务公司不具备自营结售汇资质,对代客结售汇业务一般在银行间市场进行背对背平盘,故该指标对财务公司压力不大。

综上主要对比同样发布于2006年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我们可以发现:银监对财务公司的监管指标体系与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体系基本相同,在考虑财务公司的“服务性”、“内部性”等特色后在部分领域的要求较商业银行相对较低。

根据笔者根据近年情况,判断未来监管机构的趋势不排除加强对财务公司监管力度,减少与商业银行差距的可能性。

五、财务公司监管评级中的指标

财务公司每年3-4月按银监要求开展一次年度监管评级工作,该评级分为定性和定量两部分。

最近两年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年度评级现场检查工作的覆盖面和检查力度也日趋加强。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将直接影响财务公司开展各项业务的资质。该影响不仅仅是对新申请业务资质的影响,而也可能对已经具备资质,已有存续业务的情况进行调整:如评级结果低至一定程度,财务公司在外汇业务、证券投资、供应链融资等方面的业务资质和开展均可能受到影响。

(一)资金集中管理能力

1.全口径资金集中度

全口径资金集中度=财务公司各项存款/(集团合并报表货币资金+财务公司各项存款-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央行款项)×100%

2.可归集资金集中度

可归集口径资金集中度=财务公司各项存款/(集团合并报表货币资金+财务公司各项存款-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央行款项-不可归集资金)×100%

3.账户集中比例

账户集中比例=(财务公司开户数+80%财务公司归集户数+30%财务公司监控户数)/集团成员单位总账户数×100%

4.结算存款比

结算存款比=财务公司资金结算金额年累计额/Σ财务公司月日均存款

5.结算收支比

结算收支比=财务公司资金结算金额年累计额/(集团营业总收入+集团营业总支出)

以上5个指标,代表财务公司在服务集团的覆盖度,虽然理想来说财务公司如能将集团内的全部资金、全部账户100%集中为好,但实质上由于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仍小于银行(比如说财务公司无法开立信用证,又如境外银行的服务等),该指标一般仍会有一些剩余。

(二)经营与服务能力

1.贷款比例

贷款比例=Σ财务公司月日均贷款/Σ(财务公司月日均存款+财务公司月末实收资本)×100%

2.财务贡献度

财务贡献度=(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集团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00%

3.人均资产

人均资产=财务公司总资产/员工人数

以上指标代表财务公司除资金管理方面的服务能力。根据笔者与同业间的讨论,不少财务公司对“贷款比例”指标的横向可比性保留意见,前面已经讲过财务公司的存贷比横向不具有可比性,贷款比例低可能代表集团对资金的需求不高,而并不代表财务公司对贷款的支持力度不够。

(三)风险管理能力

1.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应用资本底线之后的加权风险资产合计×100%

2.资本补充能力

资本补充能力=集团净资产/财务公司净资产

3.不良资产率

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00%

4.贷款拨备率

贷款拨备率=贷款减值准备金/各项贷款总额×100%

5.备付率

Σ(月末超额准备金+月末现金+月末存放同业)/Σ财务公司月末各项存款余额×100%

6.流动性比例

这里的一些风险管理指标与银监要求的指标有较多重合,另外,“资本补充能力”的指标直观含义是集团净资产是财务公司净资产的几倍,对应了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集团负有在财务公司支付困难时增资的义务的条款。

(四)盈利能力

1.资产收益率

税后利润总额/资产平均余额×100%

2.成本收入比

(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净收入×100%

3.人均利润

财务公司税前利润总额/员工人数

虽然笔者认为单纯考虑财务公司的盈利情况是不太具有分析意义和横向比较意义,但该评级体系中仍考虑了几个收益指标。

综上,笔者认为,该评级指标确实是监管机构充分考虑财务公司的经营特点,考虑服务性、内部性等特点的一个完善体系,在部分指标中可能仍存在一些代表性和公平性的完善空间。实际上近几年监管和财务公司协会确实也在根据财务公司的建议不断完善该指标体系的分项、权重、得分方法等。

(一)贷款业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该要求不是限额要求,而是事后报备要求。

在笔者实际工作经验和同业交流中,该点的两个要求均可能被触发,部分财务公司甚至是频繁触发。前者主要是涉及贷款集中度较高的财务公司,后者主要是涉及股东中存在小股东成员单位的财务公司。

(二)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

根据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财务公司在获取资质后可进行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拆入拆出、债券交易、债券正逆回购、同业存单交易等银行间市场业务。

财务公司进行同业拆入和拆出的限额不超过实收资本,拆入期限不超过7天,拆出期限由对方机构的拆入期限为限。

在此需要提醒并注意:财务公司同业拆入的业务总额与债券正回购的融入金额、其他渠道的融入余额进行加总后,不能超过资本总额。该点对于已经经营多年并累计一定资本公积的财务公司来说压力不大,但对于资本总额与注册资本相差不大的财务公司需要进行注意。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对于人行(或者交易中心、同业公会)来说,他只管他的业务法规中限定的部分,如本例:拆入不超过实收资本,正回购并未设置限制。但对于银监来说,虽然不对业务直接进行监管,但他管你的总拆入限额。

搞清监管机构间职责划分,有助于更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三)证券投资

前面说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中的短期证券投资比例和长期投资比例目前已较少被提及。

据笔者了解监管对财务公司目前采用高风险投资比例和动态投资总额两者进行管理。

高风险投资比例为除去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外的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动态投资总额为各项证券投资的总额。目前,该两项指标处于银监内部指导方案,暂未公开。

对于高风险投资比例和动态投资总额指标来管理财务公司的投资业务,笔者认为相较短期证券投资比例和长期投资比例能够更好反映财务公司投资业务的大体风险。

前瞻地看,财务公司具备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证券投资资质,而证券投资又是具有较大风险,且其风险实质与商业银行主营业务有本质区别的。未来,监管机构对财务公司证券投资方面的监管力度、精细化程度有可能和有必要进行进一步增强。

(四)外汇结售汇头寸

具备结售汇资质的财务公司每年3月会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核定XXXX年辖内金融机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通知》,其中对各金融机构的综合头寸正负限额进行规定。

虽然外管局给予财务公司综合头寸限额,但由于绝大多数财务公司(是否有例外不确定)获批的结售汇资质仅为代客结售汇,不能开展自营结售汇,对代客结售汇业务往往采取当日在银行间市场背对背平盘处理。在笔者接触的财务公司同业中综合头寸的使用率相对较低。

以上是从监管机构的一些监管指标方面入手,对财务公司面临的监管体系进行管中窥豹。

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财务公司的“类银行性”而其监管体系非常类似于商业银行,另一方面可以看到由于财务公司自身的“内部性”“服务性”和“小体量”从而监管对其的监管方向和力度未有对商业银行那么收紧。

作为一名财务公司的合规从业人员,笔者自身对杜绝“牛栏关猫”的说法非常赞同,在严格的监管之下无论对整个金融市场还是对单个机构,都能利于其长远健康的发展,同时也认为在某些风险相对可控的领域过于严苛的做法或许可称作“猫栏关牛”,这可能使监管资源和金融机构合规开销出现一定程度的过度冗余。

近年来,笔者很欣喜地发现来监管在不断杜绝“牛栏关猫”,很少出现“猫栏关牛”。希望未来的监管体系能够兼顾各类不同机构的风险实质,越来越精细化和针对性,做到“牛栏关牛”、“猫栏关猫”。

THE 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之第四章(下)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1.银行法律法规银行作为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运作和管理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保护了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客户的利益,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本站将探讨银行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实施现状及其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https://www.jmnews.cn/yqnews/qkyuqi/20366.html
2.2024年11月份法律法规汇总主要内容: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实施条件、申请验收、评估及验收流程、评估及验http://www.yuantai.com.cn/news/436.html
3.常用银行法律法规定价:¥33.00 作者: 《常用银行法律法规》编选组编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丛编项: 法律“掌中宝”系列丛书 标签: 银行法ISBN: 9787800567490 出版时间: 1999-01-01 包装: 精装 开本: 14cm 页数: 字数: 内容简介 书脊丛书题名:“掌中宝”系列丛书。作者简介 暂缺《常用银行法律法规》作者简介https://www.dushu.com/book/10710358/
4.审计常用法律法规查询链接司法部gov政策法规法规司C.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cbrc.gov.cn/chinese/zhengcefg.html 18.证监会法律法规库 (网址:http://neris.csrc.gov.cn/falvfagui/) 19.审计署法律法规库 (网址:http://www.audit.gov.cn/n6/n36/index.html) - END - 来源:审计署法规司、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转载,请https://www.163.com/dy/article/FIP624PE0519BIO4.html
5.《银行法律法规》一经济金融基础知识——1经济基础知识《银行法律法规》一、经济金融基础知识——1、经济基础知识 文章介绍了宏观经济的基本概念,包括GDP、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等关键指标,阐述了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和行业分析的重要性。此外,还讨论了货币的本质、职能、需求和供给,以及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影响和治理策略。最后,提到了区域经济发展分析和金融系统在经济中的https://blog.csdn.net/qq837993702/article/details/130798037
6.吉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股票频道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 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6062200000446_70.shtml
7.《中国建设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2019年版)规定,单次采购价值《中国建设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2019年版)规定,单次采购价值()万元以上的商品,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实行公开招标外,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A. 100 B. 500 C. 1000 D. 2000 题目标签:办法规定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相关题库:2023年合规知识竞赛(单选) > 手机使用 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https://www.shuashuati.com/ti/b6cb63b0c63a4003bfafd5e017376beea1.html
8.国内企业向香港账户汇款全攻略:流程费用与注意事项详解1. 手续费:根据不同银行规定,费用不一,通常分为固定费用和百分比提成。 2. 汇率差价:货币兑换可能会产生额外成本,应关注实时汇率。 3. 中间银行费用:部分汇款过程可能需要中间银行,可能产生额外费用。 五、法律法规与税务问题 1. 外汇管理条例: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 https://www.gtzxhk.com/a/150734.html
9.银行法律业务案例(精选6篇)篇3:银行法律业务案例 关键词:物流金融,探索,运作理念,案例 近年来, 随着中小企业专营机构 (部门) 的设立, 各大型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方面不仅继续保持高端市场优势地位, 而且已经在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方面大步前进, 对区域优质金融资源的挤占、争夺力度不断增强, 使得原本处于竞争劣势的地方中小https://www.360wenmi.com/f/filez18w44mo.html
10.《支付宝隐私权政策》更新公告服务大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您需通过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后方可提升余额付款交易累计额度或使用账户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验证渠道包括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及商业化数据库。其中,如果您选择通过商业银行信息系统验证身份基本信息的,则需要提供您相应的银行账户信息及银行预留手机号,https://help.alipay.com/lab/help_detail.htm?help_id=201603467440
11.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23〕127号自2023年8月15日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提高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以下统称开户机构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10169989.html
12.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20210725010153.pdf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pdf 116页内容提供方:qiuzhimin2019 大小:5.86 MB 字数:约13.44万字 发布时间:2021-07-27发布于江西 浏览人气:2066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6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pdf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https://mip.book118.com/html/2021/0725/5040022231003314.shtm
13.《银行从业法律法规》第二章——金融基础知识中央银行调节经济时所使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 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等四类, 其中最常用的是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 再贴现及公开市场业务, 即中央银行的“三大传统法宝”。 https://blog.51cto.com/u_15564034/6429941
14.第三方移动支付下消费者财产权益的法律保障2、传统法律法规未能及时更新,不能有效适用于纠纷的解决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依据传统的《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律来寻求救济。这些法律并不能调整新型支付方式下的法律关系,而第三方移动支付领域下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相较于传统交易模式更加显著。消费者不得不接受支付机构http://www.dxswzfw.gov.cn/Show/189918
15.第四届中国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实务研讨会暨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源于对既存法律、法规的违反;另一方面,还源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或缺失(“环境型法律风险”),即由于法律本身所导致的风险,包括法律的发展变化或者是法律本身的不全面或不完善使得法律没有涵盖新出现的金融业务或产品。刘颖主要介绍了如何建立和完善电子银行法律,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以降低“环境型https://www.hnlawyer.org/news/19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