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天:论我国银行业行为监管的执法困境及其现实出路——以银行业“不规范经营”监管执法为中心

就我国银行业“行为监管”研究而言,对其尚没有专门的学理界定。有的研究成果论证银行业“行为监管”的法理基础主要是经济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秩序规制法。[8]有的研究者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梳理了银行业行为监管的法规依据。[9]41就我国银行业“行为监管”立法而言,银行业“行为监管”的规制体系还远未形成。[10]现行规定主要聚焦于原则性规定或者直接侧重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2012年1月出台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以下简称“3号文”)可以说是目前最能体现行为监管内容以及最被广泛应用的银行业监管规则。据本文统计,2003年至2017年底,在各银监局对175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违规行政处罚案例中,有138件以3号文为处理依据。通过对3号文及其执法实践应用的研究可知,我国银行业“行为监管”执法的确面临不少难题亟待破解。

与“审慎监管”不同,“不规范经营”监管执法的依据不仅包括金融业所特有的法律,还包括市场监管的一般法律。因此,3号文的上位法依据不仅包括银行法,而且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元交织的基础法律依据,使得3号文天然成为一个规制的“大杂烩”,这也直接体现在3号文提出的“不规范经营”这个基础概念上。因其无法抽象出一个本质明确的共有违规基因,因此,只能以“不规范经营”这个似乎不太符合法律语言规范的表述来统领所有违规行为。在某一类型具体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上,也存在着多种基础法律的“影子”,如前述“以贷转存”行为的规定就存在商业银行法、反垄断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依据。这造成了实践中“不规范经营”违法构成认定的模糊与冲突。另外,3号文并不是一个专责违法定性量罚的规则,更多的是一个“整治”银行业“不规范经营”的管理性规范,因此,其对违法行为类型化区分设计的立法技术也略显粗糙。

量罚差异与是否认定构成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有关。在样本数据中,援引《行政处罚法》第27条或原《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第5号)第15条减轻处罚的案例达27例,减轻或从轻处罚案例在样本案例中所占比例约为50%。从适用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看,几乎都是将退还已收取费用认定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但不同案件对退还已收取费用的时点认定意见并不统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退还已收取费用是否仍构成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对此,监管机关并未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

另外,量罚结果还与“不规范经营”事实认定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有密切联系。不确定概念是指在法律条文中,常用的一些不具体、不明确的用语,法律适用者可以斟酌实际情况来决定或者阐释其内容。[16]147在“不审慎经营违规”“不当存贷违规”量罚模式中,除财产罚外,还设置了“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等“重处罚”,其适用条件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而“情节特别严重”即属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17]尽管样本数据中没有一例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实施“重处罚”,但由于“不规范经营”具体量罚标准的缺失导致“恣意”行政执法无法完全消除。

面对执法困境,如何找到一条可行的现实出路本文认为,可从监管执法依据的解释适用、证据规则把握以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等方面入手,并主要从“不规范经营”违规构成要件、定性链接模式以及量罚结果三个控制要点展开:

由于3号文对“不规范经营”界定的模糊性与“开放性”,如何防止对“不规范经营”的恣意扩张性解释,无疑是必须重点考量的问题。本文认为,该问题可以通过强化违规构成要件认定的多元控制机制予以解决。

单靠法律原则的一元控制并不能实现对“不规范经营”的有效“规范”界定。构建示范案例机制,可以弥补法律原则操作性与明确性不够的软肋,给予行政主体更直观的适用指引。[20]比如,针对收取贷款承诺费、财务顾问费用等典型违规行为,可尝试通过示范案例的方式,提炼违规“因子”,形成类型化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遵循先例的“违规类型”控制。贷款承诺费与贷款行为紧密相连,通常会在一个合同中约定,并且贷款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承诺,此时将其认定为“浮利分费”较为适宜。收取财务顾问费用与贷款行为是独立的两个行为,若贷款行为在先或者能够证明达成贷款合意在先,而贷款与财务顾问服务费又存在因果关系,则可成立“以贷收费”。但若财务顾问服务费与贷款行为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因果关系,则只能从质、价是否相符的视角判断。“质价不符”的认定应当以明确的质量标准为前提,行政监管认定产品或服务质量应保持克制。

证据是违法事实认定的基础。证据规则的严格统一亦可以起到对“不规范经营”认定的规范“限制”功能。目前我国缺乏系统的行政执法程序证据规则。[21]因此,对“不规范经营”的证据认定,实践中既存在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标准的严格做法,也有适用行政程序自身特点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允许合理判断与推理的做法。[22]本文认为,针对违法构成要件较为模糊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应适用严格统一的证据证明标准。如针对“以贷转存”第三项“贷款人强制设定条款或者与借款人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的证成,必须有明确的合同或者借贷双方统一的询问笔录等作为依据,而不能由执法者根据其他事实推断来实现。

本文根据3号文,对“不规范经营”类型与涉及法益的影响关系进行细致考察,试图从中找寻出每种“不规范经营”行为类型所具体关联的法益。通过分析,我们可发现银行业“不规范经营”行为与所侵害法益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三是,部分“不规范经营”行为对法益有正面作用。在“七不准”行为中,除部分“以贷转存”行为涉及损害机构风险管理的法益之外,其他行为客观上都会导致机构业务收入增加或支出减少。它们不仅没有提高机构经营业务的风险,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其吸收损失、抵御风险的能力,对机构风险管理的法益影响呈积极正向作用。

五是,所有“不规范经营”行为均不涉及狭义上的“正当竞争”法益,但几乎所有类型均涉及损害消费者保护或小微企业保护的法益。如果不规范经营行为主体的交易对手是消费者或小微企业,“七不准四公开”中除“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转化为存款”的“以贷转存”行为外,其他行为均会损害消费者或小微企业利益。

以“法益”基因透视为基础,在现行银行业监管法规框架下,对“不规范经营”行为定性量罚的法规链接适用可遵循“三步走”的方法。

第一步,明确受侵害复数法益中与行为关联最密切的法益,选择链接适用的定性量罚模式,具体可遵循如下适用规则:

一是社会公众法益保护优于个体法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实质上是由不特定的社会个体利益构成。[28]行政监管规则作为公法,其宗旨与使命在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个体利益的保护主要由民商事法律等私法来实现。因此,一般情形下,金融业审慎经营的法益保护涉及社会公众法益,应当优先于损害消费者的法益保护。

二是直接法益保护优于间接法益保护。行为本身造成的法益损害优于行为结果导致的法益损害。如,“浮利分费”行为,“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行为本身属于“变相提高利率”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又客观上导致了对客户利益的损害。因此,在此情形下,不当存贷的法益保护,应当优先于消费者权益的法益保护。又比如,“收费项目未公开”等行为本身损害了价格信息应当正当披露的法益,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是由该行为本身导致的,因此,前者也应优于后者。

三是具体明确法益保护优于一般兜底法益保护。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法理,具体明确的法益保护应当优于一般原则性的法益保护。比如,审慎经营规则是相对抽象且并不明确的规范要求,“不得违规提高存款利率或降低贷款利率”属于具体明确的业务规则。在处罚存贷款业务领域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时,该规则的适用应优先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一是考虑法规层级。同一违规内容应优先选择适用位阶高的量罚法规。如涉及“不当存贷违规”,《商业银行法》《银监法》作为法律,应较《金融处罚办法》(行政法规)与《贷款通则》(部门规章)优先适用。

第三步,在明确链接的具体法规后,选择适用的具体条款。从实践案例看,有的被链接法规有多个链接条款,此时便需选择一个最为妥切的链接点。

在前述提及的两类链接条款中,应优先适用相对具体明确的空白性行政处罚构成要件条款,尽量避免直接将法律原则作为违法定性依据。比如,在“损害客户违规”模式下,《商业银行法》有第5条与第50条两个链接点。第5条是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抽象原则规定,属于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29]74在适用法律上,法律规则处于优先适用地位,适用法律原则是例外,即所谓的“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30]在行政处罚的情形下更应如此。行政处罚作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其依据更应保持充分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因此,法律原则在违规定性上应更多发挥控制作用,尽量不作为处罚的直接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存贷挂钩”“借贷搭售”时,因《商业银行法》第50条在内容上无法覆盖上述情形,此时方可将《商业银行法》第5条作为定性链接依据。

综上所述,按照“三步走”的法条链接“配对”规则,对银行业“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处罚可采取类型化方法。对涉及利率管理的“以贷收费”“浮利分费”“一浮到顶”等行为,应采取“不当存贷违规”模式予以处罚,并优先链接适用《银监法》第45条。对“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处罚,应采取“损害客户违规”模式,在行为主体为商业银行时,优先链接适用《商业银行法》第50条与第73条,在行为主体为非商业银行时,优先链接适用《金融处罚办法》第15条第(六)项与第16条第(四)项。对其余“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处罚均采用“不审慎经营违规”模式,链接适用《银监法》第46条。

由于“不规范经营”的监管执法裁量空间巨大,即便针对同一违法行为链接同一法条量罚,在量罚结果上可能仍存在较大差异。这需要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加强监督以解决该问题。

就实体方面而言,对“不规范经营”的监管执法需要在“违法所得”认定、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不确定概念上进一步统一认识。比如,针对退还违规费用是否构成没有违法所得以及是否构成从轻或减轻情节等,要形成统一的执法共识。另外,对“情节轻重”等不确定概念要进一步细化执法认定标准,同时,加强对实践案例的类型总结,探索构建“不规范经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就程序方面而言,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的内部程序控制,有效落实“查处分离”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部门处罚信息共享程度,建立同一类案例处罚必须先行检索并参照先例的机制,同时,加强处罚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公平统一量罚的内部机制保障。另外,司法必须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上有效发挥作用,[31]进一步强化对“不规范经营”监管执法的司法审查力度,为监管执法的公平量罚构筑“最后一道防线”。

THE 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之第四章(下)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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