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少于60日的除外。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维持决定
维持是行政复议机关维护支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使该具体行政行为保持或者取得法律效力。作出维持决定的条件有五个方面:
(1)事实清楚。
(2)证据确凿。
(3)适用依据正确。
(4)程序合法。
(5)内容适当。
(二)履行决定
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以不作为形式违反法定职责构成侵权,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理。责令履行的决定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申请人在申请复议之前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某种行政行为的请求。
(2)作出该行政行为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3)申请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
(4)被申请人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
(5)履行决定具有实际意义。
(三)驳回决定
驳回申请决定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适应实践要求而新规定的决定形式,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如果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四)撤销决定
撤销是使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以后就不再有而且以后也不会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复议决定本身丧失法律效力。
(五)变更决定
变更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全部或部分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用复议机关的决定替代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致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变更决定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值得指出的是,在适用变更决定时,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六)确认决定
确认决定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质和违法状态的确定或者认定。作出确认决定的情形,是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构成违法,但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使撤销或者变更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七)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后,仍然存在需要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事项,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作出处理决定的决定。但是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来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赔偿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同时决定行政赔偿的问题。
1.依申请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了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给予赔偿。
2.依职权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但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财产权(仅限财产权,不含人身权)的损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决定给予赔偿。
【总结】
复议决定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维持决定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误,完全合法
履行决定
责令不作为机关履行法定义务
被申请人不作为,履行仍有现实意义
驳回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对不作为行为的申请不成立;不符合受理条件
撤销决定
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
变更决定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原行为明显不当或适用依据错误;原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复议机关查明
确认决定
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客观情况变化,撤销或变更已无意义
重作具体行政行为
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确认违法后,要求原机关重作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确认违法决定后,仍然存在需要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事项
赔偿决定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依法同时决定行政赔偿的问题
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造成财产损害,依职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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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建议:4006300999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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