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出行政诉讼“非胜即负”思维定式社会·法治

行政诉讼既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与政府机关的施政和形象紧密相连。长期以来,行政诉讼“非胜即负”两极对立的刻板印象,对推动更高水平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带来了较大影响。

江苏南京法院为破解这一难题,积极转变简单依靠“是非曲直判断”的审判思路,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作为必经环节,在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特别是行政相对人主观意愿的基础上,坚持因案施策、多措并举,追求案件处理的最优解,探索出了“非胜即负”之外的“第三种答案”。近3年来,南京两级法院实质化解各类行政争议1640件,占比33.14%,较上三年提高13.23个百分点。

“大多行政争议背后是各种民事或其他争议,要跳出‘非胜即负’的思维定式,坚持把实质化解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深做实将行政审判工作重心从‘案件结没结’转向‘争议解没解’,围绕群众的核心诉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雪雁说。

追溯根源推动自我纠正

一起困扰当事人周某长达7年的征收补偿纠纷,近日在南京市行政争议调处中心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原来,2017年,周某就与当地政府征收办签订了征收补偿行政协议,约定在符合安置房申购条件的情况下由征收办安置50平方米、90平方米安置房各一套,但当安置房建成后,房管部门认为周某不符合申购条件,未批准其安置房申购申请。

周某遂诉请法院责令征收办立即交付安置房,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南京中院将该案引入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共同成立的行政争议调处中心调解。为实质性化解争议,法院一方面依托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机制向征收办发函,明确告知应对当事人合理诉求及时回应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另一方面邀请征收办及属地街道、村委会共同参加协调,并邀请专业人士及时消除周某对法律、政策的疑虑,将工作重点放在促成拆迁补偿完整履行以达到一次性解决纠纷目标,最终达成调解方案,周某当场撤回上诉。

该案系南京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后,南京中院依托该机制化解的首起行政争议。

据了解,南京中院通过行政争议调处中心,把行政诉讼、行政检察和行政复议的专业力量集聚起来,实现三者之间的无缝衔接和协同配合,尤其注重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强调可在任一阶段导入调处程序进行化解。“通过追溯到问题根源,推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避免后续不必要诉讼,做深做实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南京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郝莉坤介绍。

属地协作汇聚化解合力

房屋征收补偿领域不仅案件数量多、矛盾大,往往还牵涉到其他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率也相对较高。为此,南京中院2021年起建立了与市住建委、市规资局、市司法局共同参与的涉诉联席会议机制,在征收补偿涉诉案件中通过耐心释明、反复协商等形式,尽可能促成补偿协议签订,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原告诉累。

“核心问题是对被征收人依法依规足额补偿到位,如果不能有效沟通,很容易导致被征收人对补偿问题产生误解或质疑,往往会引发和衍生出多起诉讼。”郝莉坤认为,怎样促使双方进行充分沟通消除误解和疑虑,从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成了南京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为此,南京中院专门出台《关于建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与属地法院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全方位加强办案法院与行政争议属地法院的协作联动,充分利用属地法院与属地行政机关、街道等联系密切、熟悉本地情况的便利优势,通过属地法院为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汇聚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合力。

多措并举提升化解意愿

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一审行政案件法院,积极运用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在法院对工伤纠纷所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均有管辖权的前提下,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待遇赔偿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由同一合议庭对民行交叉部分同时作出认定,合力开展调解工作,推动劳动者及时获得救济。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南京法院还强调对涉及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市场监督管理、婚姻登记、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的案件,要立足审判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府院联动”协同化解矛盾,还要运用审判智慧妥善化解长期纠纷,创新实质解纷模式,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推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此外,法院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依法引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就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发表意见,2023年,南京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累计出庭应诉1000余次,推动提升了实质参与化解意愿。南京中院还与司法局等召开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审判联席会议,促进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完善双向衔接机制、助力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法院还支持行政机关及时制定“首违不罚”事项、减轻、从轻处罚事项“三张清单”,彰显平等对待、依法保护的审判价值导向。

THE END
1.民事消极确认之诉初探在当代法治社会禁止私力救济的情势下,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就无法启动民事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维护和救济。消极确认之诉的确立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平等的保护纠纷双方的诉讼权利,更有利于化解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因此,应当扩大对消极确认之诉的受案领域,从立法司法等领域http://fmx.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86157.shtml
2.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怎么办?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怎么办? 导读: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有效,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怎么办?https://www.64365.com/zs/1028219.aspx
3.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查补证后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查补正后作出维持决定。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查补正后作出维持决定。()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https://www.shangxueba.com/ask/21179239.html
4.如何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如果有关处理决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事实没有认定或者叙述不清,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换言之,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就不能成立。这说明,行政主体认定的事实均要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实,如有关处理决定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事实没有认定或者叙述不清的,不符合法律规范的http://www.360doc.com/content/18/0330/15/15570714_741546682.shtml
5.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几个问题的分析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即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中,关系到定性或者处理结果的主要事实或情节不清楚。如某市卫生局认定某医院销售假药,决定给予罚款5万元的处罚,但未认定该医院销售了多少假药、非法获利多少等主要事实和情节。 2、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被处理行为或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所支持。具体表现是:或完全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7/id/258454.shtml
6.行政机关违法做出的行政行为如何认定与处理?陈建刚律师被上诉人昆明市规划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龙路综合楼的建设者是第三人东华街道办事处及小龙路综合楼的建设已经达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诉讼过程中,昆明市规划局作出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昆明威恒利公司不撤诉,云南省高级人民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39672.html
7.北京高院案例:行政复议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因此,被诉复议决定明显遗漏了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处理的事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有对应法律条文可以援引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本案中,被诉复议决定系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该项包括“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http://m.knlvshi.com/h-nd-54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