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人类生活更加社会化,行政机关在当今社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被赋予了更多的行政管理职责,建立民主、法治、高效的行政机关,追求行政程序正义,推进社会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成为民主社会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所追求的目标。
【关键词】程序违法程序违法的后果程序合法之架构程序合法的价值
行政程序违法的概念及表现
(一)行政程序违法的概念
行政程序违法即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违反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其实质就是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职责与义务。公权力的行使具有单向性和强制性,权力运行中决定的作出并不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为了保证权力公正运行,现代民主国家往往对权力运行的程序以专门的法律予以严格规范,使权力运行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确保行政程序公平、公开、公正,通过明确权力运行者和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义务,保障权力公正行使。
(二)行政程序的违法的表现
二、行政程序违法的后果
(一)影响法律公正
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行政执法的过程本身就能够促使结果正当化,也就是以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程序合法的价值体现在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的作用上。一方面,如果最终的结果是通过合法的执法程序产生的,其结果能被当事人接受并排除其不满情绪。当事人在被给予了充分、平等、有效的机会和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会相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公平的处理,一般情况下能够接受行政机关对其最终的处理结果。另一方面,程序合法会对社会整体产生正当化的效果,有助于体现行政决定的正当性。如果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保证程序合法将得到公众的信赖,自己的执法活动会更具有权威性。行政机关虽享有实体上的处罚权,但必须遵守程序上的义务,行政相对人虽没有实体上的对抗权,但具有程序上的权利,这样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达到平衡。因此,程序的不合法最终会影响行政结果的正当化。
(二)降低行政效率
“行政与效率的密切关系决定了行政权,进而反映到行政程序上,不能没有效率的烙印”。行政相对人总是希望行政机关及时的确定其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机关而言及时作出行政决定,提高行政效率,创建一个高效政府才能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如行政时限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期限,行政机关违背程序合法原则将会降低行政效率。
(三)滋生腐败
腐败总是与公共权力结合在一起。行政程序是从制约权力的角度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一方面,现代行政程序是一种架构、限制以及制约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手段,合理的行政程序能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减少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所遵守的原则和确立的制度,会最大程度地防止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等原则的运用,是防止腐败的利器。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会滋生腐败。
三、行政程序合法的架构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只有按照程序执法,法律的生命力才能得到施展、法律的权威才能得到彰显。因此,政府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坚持程序本位
程序本位主义理论是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理想的一个飞跃,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视为与实践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具有同等意义的价值目标,强调法律实施过程要符合正义的要求,提醒人们在重视裁判结果公正的同时,还要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公正性。强调法律程序的独立内在价值和意义,对于保障人权、促进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有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程序合法的价值与意义
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而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在弘扬程序正义的今天,行政程序合法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行政程序合法是实现宪政法治理念和精神的具体要求,其价值日益被世界各国所重视。行政程序合法,一方面为实现实体规则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则,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行政程序能有效控制政府行政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行政程序是为行政系统设立与行政相对人相同的行为准则的规则,政府应把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特别是要不断完善和严格实行行政公开法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无论是规范权力运行、方便群众监督、有效防治腐败,还是提供高效便民服务,行政执法程序公开、公正、公平都是有力的措施。要使行政程序合法成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制度要求,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府运行、更广泛地参与政府管理、更直接地监督政府行为。
毫无疑问,实现程序合法可以及时准确的惩罚违法乃至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可以使裁判者从不同的角度认识行政案件,从而作出公平的裁判。事实上,行政程序具有一种基本的工具性价值,行政程序公正性的提高有利于公正裁判结果的产生。行政相对人在国家行政机关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处于一种可与行政机关进行理性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由行政机关向相对人论述裁决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决制作过程的协商者、对话者,使相对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