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读书笔记第1卷·法意识原理
ISBN:978-7-5620-8061-9
出版日期:2018年10月第1版
作者:刘瑞复
出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
刘瑞复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
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组前组长
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组前成员
自1981年5月出版我国第一部经济法著作——《经济法概论》
至2018年5月
出版自著、主编、合著、参撰之
论著、译著、教材和工具书等53部
自撰约1300万字
主要著作
1.《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监督与监察》(红旗出版社)
2.《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法律出版社)
3.《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4.《经济法——国民经济运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企业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6.《合同法通论》全国统编教材(群众出版社)
7.《开发法学研究》(中日合著日本通产经济研究所日文版)
8.《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经济法学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9.《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全国政治课自考统编教材(第一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10.《燕园诗稿》(法律出版社)
主题词: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
内容简介:
编辑推荐:
习近平同志一再强调要“原原本本学习和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为弘扬扎扎实实读原著的学风,推动法学领域的正本清源,多年来,著名法学家刘瑞复教授焚膏继晷、呕心沥血,坚持研读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原著,终于完成《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读书笔记》(三卷本)。这部读书笔记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直接论述体系化地整理出来问世,中外没有先例;按照马克思提出的法是法意识、法制度、法关系的总和的科学思想构建法学理论体系,中外也没有先例。本书在马克思主义传播史上和法学著述史上,有一定地位。
本书的出版,能够推动如作者所指出的“从注释法学向学科法学转变、从讲义法学向理论法学转变、从西方法学向马克思主义法学转变。”本书的当代意义和价值,会在人们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过程中显现出来。
我们相信,党的十九大必将为中国法学研究和教学开辟更加光明的前景,必将指引中国法学走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广阔的发展道路。
目录:
导言法学理论的伟大创新/
第一部分法的统治意志性——法的本质属性/
一、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一)统治意志属于法意识范畴/
1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里提出“法意识”术语/
2法意识是现实关系的抽象,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3统治意志是实现预定目标的法意识/
(二)统治意志是国家意志/
1统治意志是统治阶级意志,不是个人意志/
2阶级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
3统治意志不能脱离实在基础和上层建筑/
4关于统治意志的唯心主义废话/
(三)将统治意志上升为法律,取得社会规范形式/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通过立法机关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
3法律不是“圣物”/
二、法的统治意志的利益动因/
(一)利益决定法律制度/
1社会关系首先服从于利益关系/
2法律是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二)统治阶级利益是立法上的首要利益/
1个人利益发展为阶级利益/
2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立法的第一要务/
3法律用“社会普遍利益”掩盖统治阶级利益/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利益要求/
1摧毁旧法制是为了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
2法律维护个人利益同共同利益的统一/
3立法要找到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
三、法的统治意志的价值取向/
(一)法上的民主/
1法上的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不存在“一般民主”“纯粹民主”/
2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
3用社会主义民主代替资产阶级民主/
(二)法上的自由/
1自由表现为法上的权利/
2自由首先是阶级的自由/
3受法律、国家和他人限制的自由/
(三)法上的平等/
1平等,是指一切公民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2法律形式上的平等与实际上的不平等/
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不把平等理解为消灭阶级,平等就是一句空话/
5社会主义法上的平等问题/
(四)法上的公平正义/
1公平正义是美好的社会理想/
2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公平正义,不存在永恒的公平正义/
3具有统治意志性的公平正义/
4资产阶级公平正义的空谈什么也证明不了/
四、法的统治意志性与其他社会规范意志性的关系/
(一)法的统治意志性与道德戒律意志性/
1法律上的道德戒律也是统治意志性的表现/
2不同阶级的法对道德戒律有不同的选择和要求/
3剥削阶级的道德立法是伪善的/
4社会主义法制下的德治/
(二)法的统治意志性与宗教教义意志性/
1在中世纪,法律和法学被纳入宗教领域,宗教教义直接具有统治意志性/
2对教义的信仰转化为对法律的迷信/
3社会主义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
第二部分法的阶级性——法的根本特征/
一、阶级性是法的根本特征/
(一)阶级对立是一切法律的基础/
1法所反映的阶级对立应由现实基础来说明/
2任何立法都是阶级立法,超阶级立法不存在/
(二)法是直接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1法是维护阶级统治的手段工具/
2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
3法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
二、法实施的阶级性/
(一)执法的阶级性/
1行政执法不是凌驾于阶级之上,而是维护一个阶级来反对另一个阶级/
2行政法令和行政命令的阶级性质/
3行政机构是阶级统治的国家机关/
4行政官员的官僚主义化/
(二)司法的阶级性/
1法庭是保护富人利益的精巧工具/
2法官首先认为本阶级的利益是一切秩序的主要基础/
3审判是不会公平的/
4浪费金钱请律师也很难打赢富人/
5社会主义司法是人民司法/
三、法的阶级性例证/
(一)《林木盗窃法》立法法案的阶级性/
1法案名称的确定/
2法案内容的通过/
(二)《林木盗窃法》林木执法的阶级性/
1乡镇长滥用权力为林木所有者谋取好处/
2由护林官员决定被窃林木的价格/
3为护林官员设置终身职位/
4乡镇长成为监督劳动的法律执行人/
(三)《林木盗窃法》司法审判的阶级性/
1法官只能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
2使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具有合法判决的性质/
3被告向林务法庭缴纳护林官员出庭的费用/
4无理罚款/
5监禁折合罚款/
6捡拾枯枝被判强迫劳动/
7降低犯人伙食标准/
第三部分法的社会性——法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
一、法的基础的社会性/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1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
2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
(二)法的性质取决于一定社会形态/
1有什么性质的社会形态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律/
2有什么性质的社会体制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律/
(三)法的内容和范围受制于社会结构/
1社会的基本结构/
2法受制于作为社会主导结构的政治结构/
3法受制于作为社会基础结构的经济结构/
(四)法的动因来自社会要求和社会新需要/
1法是反映社会要求的一种形式/
2制定新的法律来调整新的社会状态/
二、法的对象的社会性/
(一)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1法的出发点是社会问题/
2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
(二)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
1国家事务关系/
2行政管理关系/
3社会经济关系/
4公民的人身关系及其财产关系/
5社会危害关系/
6社会争议关系/
三、法的作用后果的社会性/
(一)法的积极社会后果和消极社会后果/
1选举法的社会后果/
2财政法的社会后果/
3银行法的社会后果/
4贸易法的社会后果/
5矿业法的社会后果/
6土地法的社会后果/
7工厂法的社会后果/
8住宅法的社会后果/
9卫生法的社会后果/
(二)法推动社会进步和阻碍社会进步/
1法的进步作用、阻碍方面和法的阻碍作用、进步方面/
2法与社会竞争/
3法与社会贫困化/
4法与社会危机/
5法与社会制度变革/
四、市民社会的法/
(一)市民社会是自由资本主义社会/
1“市民社会”术语的由来和含义/
2市民社会的生产方式/
3市民社会的基本社会状况/
(二)市民社会的法律支柱/
1企业法与“企业自治”/
2物权法与私有权绝对/
3合同法与契约自由/
第四部分法和国家的统一性——法的联系机制/
一、法和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一)法和国家产生的氏族社会基础/
1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分工引发氏族社会分化/
2分配发生不平等,形成家庭和个人财产上的差别/
3从习俗权利义务的同一性到权利义务的分离和对立/
(二)法和国家产生的共同根源/
1私有财产和私有制/
2阶级差别和阶级划分/
(三)法和国家产生的途径/
1法和国家的产生同经济活动相联系/
2法和国家的产生同管理活动相联系/
3法和国家的产生同惩罚活动相联系/
(四)法和国家同时消亡/
1不是用法令废除国家/
2只能用社会主义法和国家代替资本主义法和国家/
3法和国家是自行消亡的/
二、法和国家不可分割/
(一)法和国家的本质和宗旨是相同的/
1阶级统治性是国家和法的共同本质/
2共同维护同人民大众相脱离的权力和秩序/
(二)法和国家的职能是一致的/
1法和国家的功能相辅相成/
2国家是组织工具,法是手段工具/
(三)法和国家的历史类型是同一的/
1奴隶制类型的国家和法/
2封建制类型的国家和法/
3资本主义类型的国家和法/
(四)法和国家的形式是相互适应的/
1法适应于国家的管理形式/
2法适应于国家的结构形式/
三、法和政权相互依存/
(一)革命摧毁旧政权旧法制/
1革命发生的动因/
2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
3不同阶级革命有不同的政权和法制要求/
(二)新政权推行新法制,新法制巩固新政权/
1新法制要求得到绝对承认/
2执政党派的变动引起法律的某些变动/
3社会主义新政权和新法制/
(三)完全新型的政权和法制/
1无产阶级专政与法律的关系/
2最高类型的民主政权和法制/
第五部分法的意识形态性——法律观/
一、法律观是一种意识形态形式/
(一)法学是关于法律观的学说/
1对法和法现象的总看法和根本观点/
2具体法律观点/
(二)两种法律观/
1唯物主义的辩证法的法律观/
2唯心主义的形而上学的法律观/
二、法学家的法律观/
(一)法学家法律观的形成背景/
1属于分工的特殊部门/
2社会条件/
3阶级影响/
(二)法学家的法律观弊病/
1把国家学说和法的学说弄得混乱不堪/
2在坏风气中找到坏法律存在的理由/
3对法律作有利于有产者的解释/
4脱离学术操守/
(三)苏维埃初期法学家法律观的某些状况/
1旧法观点仍占据主导地位/
2拒绝为苏维埃国家服务/
三、学说学派的法律观/
(一)法学学派的法律观/
1自然法学派的法律观/
2历史法学派的法律观/
2重商主义的法律观/
3重农主义的法律观/
4蒲鲁东主义的法律观/
5讲坛社会主义的法律观/
6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法律观/
7国家社会主义的法律观/
8民粹主义的法律观/
(三)学术人物的法学观点/
1洛克的法学观点/
2奥斯丁的法学观点/
3黑格尔的法学观点/
4施蒂纳的法学观点/
5拉萨尔的法学观点/
6杜林的法学观点/
四、法律观的方法论表现/
(一)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和法学方法论/
1法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原则/
2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学应用/
(二)法律观把法学方法论包括在其中/
1法的普遍联系观/
2法的矛盾观/
3法的发展观/
4法的实践观/
(三)法的方法体系所体现的法律观/
1法律辩证法是法学方法体系的法律观/
2具体法学方法体现的法律观/
第六部分法的被决定性——法的物质生活条件/
一、法为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1物质、物质生活、物质生活条件/
2生产关系、交往关系、分配关系/
3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
4经济关系、经济条件和经济基础/
(二)地理环境和人口条件不是法的决定性条件/
1地理环境条件/
2人口条件/
(三)经济生活条件对法的决定性作用/
1法的存在和发展应当从经济条件中得到解释/
2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
3法律必须适应社会经济/
二、法为客观规律所规定/
(一)法与自然规律/
1法要服从于自然规律/
2利用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立法目的服务/
(二)法与社会发展规律/
1社会发展规律不以法的意志为转移/
2法取决于社会必然性/
3法本身不是规律,但法的运行是有规律的/
4玄想家在随心所欲地兜圈子/
(三)法与经济规律/
1不管颁布怎样的法律,经济照旧由现在支配它的经济规律来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