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有上升趋势,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法违规的现象十分普遍,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普遍存在违法现象,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式合法,但履行合同时违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明确建设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形式,是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的重要手段。加强这一方面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效力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基本内涵概述
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时都必须是具备了一定的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理解和意思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违背这一原则的就是无效合同,是不能生效的。
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识表示真实,就是要跟合同的文字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只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这二者之间有着重大区别,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可以分成当事人自由的状态和当事人不自由的状态。意识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分析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者说被撤销之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都被认为是无效的,即使是正在履行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得继续履行。如果行为人因为履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财产上的后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以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形式,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相应损失。三是对财产进行追缴,最后收归国有或者返还给善意第三人。这无论如何,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影响第三人取得的合法权益。
三、准确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对策措施
参考文献:
[1]李高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0.
[2]王平,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比较及启示[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03).
一、民间借贷繁盛之原因
二、民间借贷潜在风险性
三、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之现状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及规格
单位
单价(元)
数量
金额小计(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
xxxxx元整
小写(合计)
小写(合计)¥xxxxx
第一条合同必须填写工整,不得涂改,并经甲、乙双方指定有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否则合同无效。
交货地点:
第三条付款方式:
第四条质量保证与验收:甲方所货物保证原厂正货,原厂包装及未使用过的新货,享受厂家承诺保修,否则乙方无条件退货。乙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与本合同规定条件不符,须在产品到货后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第五条保修:.
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
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由提起诉讼方所在地的法院裁决。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作为一名造价人员需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建设部、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等。在法规方面主要应特别注意的内容有以下几条:
额度要求。被纳人招投标范围的五类在建项目,如施工合约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均须公开招投标。
签定合同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关于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如下条款应特别注意: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关于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将上述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以下三条: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只有了解上述内容,才会知道某份工程承包合同在有效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及问题的严重性。在进行结算审核时应注意承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上述现象。当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现象,并且已经对合同价款造成重大影响,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就应该向各方表明审核意见,从而抛开合同的束缚,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地结算工程价款,向咨询委托方如实提交自己的审核意见,供其参考。
关键词:合同管理,若干问题;相应对策
Abstract:thispapertheauthorcombiningtheworkingpractice,thispapermainlydiscussestheconstructioncontractseveralproblemsexistinginthemanagement,includingcontractsigningstage,performancestage,contractmanagementsystem,andthemanagementpersonnelquality,contractmanagementsystemandthesystemofAngleputforwardthe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s,soastostrengthenbuildingenterprisecontractmanagementlevel.
Keywords:contractmanagement,severalproblems;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s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归纳有以下几点。
1合同签订阶段存在的问题
1)对合同主体的概念不清。合格的主体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主要有两种不清楚:
a.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b.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
2)对合同条款表述不准确。表述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需用准确的表述来保证。
3)合同条款不全面。许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也签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不全面,责权利表述不明确。常见遗漏的部分是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没有写明如何处理违约的条款,就无法追究责任。
4)主从合同不清。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
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合同履约阶段存在的问题
1)合同变更不及时。合同签订后,由于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合同内容随时都可能调整,由于现场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变更不能及时进行,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不注重书面资料。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行为,但这一点往往被忽视。再有就是对书面资料的有效性缺乏正确的认识,有些虽有书面的资料,但因某些原因,如无对方签收记录成为无效证据。
3)过程签证不及时。施工中经常有重复、更改等情况,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不能及时签证,好多应得利益无法收回。
3合同管理制度不规范
虽然许多企业对合同比较重视,但是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建立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调查存在内容不详实(如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调查程序简单复制及调查结论的同质化;对合同变更、履行缺乏有效监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缺少合同履行资料,以致无法监管;合同示范文本未能有效使用;缺少有效的合同责任人制度、考核机制及奖惩措施等等。
4合同管理粗放
5重静态管理、轻动态管理
6对策
由于观念、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只要我们能找出问题所在,就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使合同管理正常,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损失,现就上述分析,谈谈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6.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一要选好合同管理的专职人员;二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责、权、利;三要加强业务和法律培训,法律培训应侧重《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及《刑法》等基本常识方面。
6.2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要注意:1)落实合同管理的机构、人员配备和人员培训,建立合同归口审查和分级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2)明确合同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合同审查部门和承办人、合同批准机构和人员及合同归档部门和承办人的职责。3)规章制度一经制定,除了严格遵照执行外,还应有相应的措施以保证该项制度得以更新,以适应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变化。
6.3切实把好项目调查、合同审查和履行监督环节
合同归口部门要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
检查内容包括:
1)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2)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的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3)是否存在违约情况,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都会导致违约情况。对此过程应重点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所以对合同履行的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都应注意完整保存。
在谈判和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必要时可向公司要求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配合协助调查。业务承办人员应对涉及的业务事实详细告知合同审查人员,在对合同背景了解的基础上认真对合同条款加以推敲,确保合同应具备的条款齐全、准确;确保文字表述确切无误,避免条款之间的矛盾性;使用格式合同时应注意避免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出现;加强对合同变更的管理;及时适当履行发送正确的函件等通知义务;重视证据(资料)的保留及保证其有效性;及时行使合同权利以确保诉讼时效。同时可建立重大项目和合同专项审查管理制度。
6.4建立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合同管理制度
7总结
国家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