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技术(新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经济寿命
1药品行政保护
前者如中美双方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出台的《药品行政保护条例》。《药品行政保护条例》是对1993年1月1日以前,中国的《专利法》没有药品化合物专利,只有药品制造方法专利保护的一种补充措施,若干年后会逐渐自动失去保护的意义。对国外申请人申请行政保护获准后的药品,提供7年零6个月行政保护期。
后者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的原《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对国内的化学药、中药及生物制品实行新药保护制度,给予6~12年的新药保护期(一类新药12年;二、三类新药8年;四类新药6年)。另外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根据2001年12月1日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后,确立了新的药品管理法规体系,对新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以监测期取代原来的行政保护期制度,虽然新的药品管理法规体系取消了原新药的6~12年行政保护制度,但在不超过5年监测期内新药仍然具有生产许可的排他性,其现实效果仍然是一种类似于行政保护的新保护方式。
2专利保护
专利是一国专利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
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开始施行,对药品的专利保护仅限于制造方法的保护,对产品本身不授予专利权。根据中美双方1992年签署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对其作了修改。其中最主要的一条修改是把药品和化学物质纳入专利保护的范畴,并且把专利的保护期限从15年延长到20年。这样,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的医药领域的发明大致分为以下几种:A药物化合物发明;B药物制剂(组合物)发明;C药物化合物或制剂的制备方法发明;D药物化合物或制剂的用途发明,即多了A,B和D三种情况。根据修改后的中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产品(药品)专利的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享有独占权,该独占权不受具体的制备方法和应用的限制,通常称之为绝对保护。对产品(药品)的这种保护几乎完全杜绝了仿制的可能性。应当指出,至此,我国已经进入专利保护水平最高的国家行列。
3药品生产许可制度
国内外普遍实施药品生产许可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以下规定:
“第七条……无《药品生产许可征》的,不得生产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4专有技术保护
专有技术(Knowhow),它是指未公开的技术,不受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保护,但可以通过《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民法通则》等有关条款来进行保护。所有人仅以保密来维持其存在和价值,并对其占有。专有技术一旦泄露公开,则成为公开技术,任何人都可以运用。
在药品的研发中,药物化学成分的筛选、合成是耗费极大的一个过程,国内的新药绝大多数通过仿制国外专利药品,虽然免去了药物的筛选过程,但药物化学成分的合成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不仅要在实验室小试,还要经过中试放大,直到规模生产,其中会有大量专有技术的运用,要成功地商业化生产,不仅要使药品生产稳定地保质保量地完成,还要使生产成本不断下降,这样才能使得产品更加具有市场竞争力。通常在化学原料药及生物制品的生产中需要较多及较高水平的技术支持,在专利/行政保护期/监测期内或者其后都要依靠专有技术来确保质量与成本优势来参与市场竞争,并继续获取超额利润。
另外,新《办法》中有关新药的原药品注册申请人未披露试验数据将受6年保护规定,这里的未披露试验数据就是专有技术。6年的保护要比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为长,体现了对专有技术的重视与保护程度。
5商标保护
按照《商标法》规定,人用药品实行强制商标注册。所有人用药品(包括普通药及新药)均有注册商标,另外新药还可以拥有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每个新药除通用名称(一般指国际性的非专有名称,即在全世界都有通用的名称,如阿司匹林就是通用名称)外还有商品名称(即品牌名,生产厂家或企业为树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往往给自己的产品注册一个商品名,以示区别,如巴米尔为阿司匹林的商品名之一)。消费者对商品名比较熟悉,选购药品时,会注意选择质量好、信誉高的品牌;在专利/行政保护期结束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常常需要以其商品名来保护其药品,以便与其他相同产品相区别开来,进而获得持续的利润,延续药品的经济寿命。
6新药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对其经济寿命的影响
一般的技术专利,其经济寿命一般要远远短于专利保护期。如德国的专利保护期为20年,但统计数字表明,实际专利权保护年限平均只有9年,在全部专利权中,只有3.7%保持到18年。专利的经济寿命很少能达到保护期限,往往由专利生产的产品在未到保护期限就失去了其市场价值。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新药开发成本高、周期长,这两个因素相结合使知识产权保护显得至关重要。西方发达国家对药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了以专利保护为核心,商标、商业秘密(包括专有技术及经营秘密)为辅的一体化保护体系及经营模式。因此创立一种新的药品种类意味着制药商的垄断,可以为以研究为基础的制药公司提供了所需的保护,使其能够弥补研发投资并产生回报,与其他行业相比,专利在制药业尤为有效。实践表明,绝大多数的专利药品的经济寿命不仅能达到保护期限,而且在保护期后收入下降的情况下依然能通过非专利的其他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获取超额收益,延续其经济寿命。
由于我国制药行业一直是以仿制为主发展起来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少之又少,统计表明近20年来国内生产的药品97%以上为仿制。许多公司近期推出的所谓上市新药,几乎都是93年我国政府对国外申请专利实行行政保护以前的新药。因此,目前国内的新药大多数以新药行政保护方式为主。与国外药品专利保护期满后的情况相仿,国内新药在行政保护期满后通过其它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获取超额收益,延续其经济寿命。按一般的经验,应该还有1~3年,对于特别的新药,其经济寿命有可能延续3年以上。
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
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
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3、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2)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1、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1、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
权行为。
3、增强人们的医药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为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药品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商标。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它进行特殊的规制,对”三性”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尽快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审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使中医药专利获得名副其实的、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
(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
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强化中医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首先,制定企业保密规划,订立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及企业内部对文件、资料、数据、配方的管理办法。其次,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约束员工。再次,要加强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人员更应有严格的措施。
但是,对于中药现代化,人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如何采用各种规范以及何种新技术应用于中药产业,而对于知识产权在中药现代化中的作用却认识不够。实际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物力、财力和人才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经营资源,被人们称为“第四经营资源”。中药现代化将产生众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价值,而现代化的这些成果只有固化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才能真正保护中药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中药市场秩序。
中医药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矛盾。专利制度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适用于所有行业,中医药行业也不例外。实际上,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而且可以成为推进中药现代化的有效工具。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以专利保护制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促进产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有效机制,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加速器。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利而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发明内容,后人可以在更高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与创造,既避免了社会的低水平重复,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从而推动社会快速向前发展。
二、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理论传统是中药现代化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中药现代化的工具,并不表明可以无须坚持中医药的基本特征了。目前,对中药未来的发展,有这样一种看法,就是认为中药应该按照西药的人体解剖学以及生化生理理论来加以改造,强调中药西药化,要求中药“与国际接轨”。其实,这样一种观念不但不会使中药得到发展,还可能导致中药与中医相分离,最终使中药走入死胡同。这是因为,中药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西药的特征,它与中医理论密不可分,脱离了中药的基本原则,药物也就不成其为中药了。实际上,在中医药的国际化与现代化过程当中,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只能由中国自己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机制、依据几千年的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来制定;并且要在此基础上,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使之获得国际认可并成为国际植物药的规范与标准。
三、建立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本身是个完整的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等诸多环节,而每个环节又都包含众多的内容。因此,中药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个保护的问题,必须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对待。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
1.理清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明确各环节的具体情况、技术创新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表述方式(专利、商标、著作权)。根据特点,可以将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连结成中药材资源及其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加工制造、处方与配方管理、中药制药工程技术、中药质量控制与保障技术、中药产品的包装、中药基础研究、中药临床用途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结合不同特点,选用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方式,对中药知识产权链条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使我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药的国际贸易加以控制。
2.中医药知识产权要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工具,选择那些共性的关键技术(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这些共性技术主要包括指纹图谱技术、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技术、大孔吸附树脂分离技术以及膜提取分离技术等)为突破口,以克服中药知识产权的难表达性,并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战略性的知识产权优势。我国已有民方和验方十万个之多,我国必须在此基础上对所有民方和验方进行单方分解,对每种药材的有效部位、有效组分甚至是化合物结构及其各类药物特性进行分析,完成“现代李时珍”的创举。与此同时,按照现代科学技术,以现代科学范式对四气、五味、归经以及“君、臣、佐、使”等中医药基础理论与原则进行重新表述,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现代化与国际化提供操作规范以及可供国际交流的平台。
3.中医药信息资源将是创造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也将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提供有效工具。目前,我国中医药信息资源的分布比较散乱,因此中医药信息资源的系统化将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建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机构成立医药分类以及数据库软件系统开发与管理的权威组织,建立包括中药材资源分布和中成药等在内的各类中医药信息标准数据库,完善数据库加工与检索系统,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与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
我国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利用,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中药企业习惯于以商业秘密的
方式进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数量少、质量不够,专利、商标等意识也强烈;二是非职务发明比例远远高于职务发明,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利用;三是行政保护为企业提供了过度的保护,企业对现行的行政保护过于依赖;四是中医药的研发与产业化相互脱节。因此,要提高中药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必须在这些方面加以改进与提高。
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的优势,以加快中医药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查新以及知识产权申请工作步伐。此外,进一步完善各类已完成与政府机构脱钩的中介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中药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三)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
四、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在于根据中医药知识产权特征,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保护法规之间的关系。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从最近对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的修改情况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与WTO的TRIPS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知识产权这套制度如何与中医药行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就专利制度而言,在中药专利的申请过程当中,可以考虑将中医药的理论与原则融入到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之中,制定适合中药专利审批的具体规则(为此,国家专利局可以考虑将隶属于“化学发明审查一部”的“中药处”单列出来,成为专司中药专利审查工作的“中药发明审查部”,从组织上保证中药专利审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得中医理论与中药本身都可借助专利机制而获得创新与发展(中医药理论的专利化问题,可以参考世界上某些国家的软件专利化的做法)。只有与现代专利制度对接,古老的中医药才能真正地获得新生。
冠生园品牌系由1918年到上海经商的广东人冼冠生先生所创,最早经营粤式茶食、蜜饯、糖果。1925年前后,上海冠生园在天津、汉口、杭州、南京、重庆、昆明、贵阳、成都开设分店,在武汉、重庆投资设厂。其南京分店即是现“南京冠生园”的前身。1956年,冠生园进行公私合营。冼氏控股的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解体,上海总部“一分为三”,各地分店成为隶属地方的独立法人,与上海冠生园再无关系。时至今日,全国已有数以百计的食品生产企业共占着这个知名商标的使用权)。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根据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权利在先原则”的规定,结合行政与市场手段,实现“老字号”的整合与一体化。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中药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制度。尽管行政保护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中药产品的市场秩序,但是由于行政保护实际上是一种全面的保护,因而对中药知识产权来说,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现在的问题是,10多年前的行政保护制度到如今已经成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1.就中药而言,取消新药保护制度。新药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便于我国西药企业仿制国外专利药,但是,加入WTO之后,这种作用显然已不再存在了。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此也没作要求。实际上,如果对品种保护政策进行修改,新药保护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种保护政策当中来。
2.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重要的是,中药品种保护的宗旨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为此,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可做下列修改:
(2)改善保护机制。第一、专利保护机制与分类保护相结合。利用专利保护机制的科学性,使中药创新进入一种良性循环;同时,根据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所确定的中药品种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差异,对不同的专利中药品种实行分类保护。因为,专利制度实行的是无差异的等同保护,即对所有获得发明专利的产品一律实行20年的保护期限。不同的发明专利,其“三性”差异可能会比较大,在许多行业里,甚至还存在着垃圾专利的情况。以专利机制对中药品种进行分类保护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行政手段对真正的创新药品进行差异化保护,真正地促进中医药产业的现代化与科技创新步伐。第二、分类保护。行政保护自然要实行分类保护,可以考虑结合现有的新药保护和品种保护的分类标准,将其划分为4类或5类。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套机制就相当于让专利保护与中
药品种保护成为中药的两种可供选择的保护方案。虽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效力,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效率与力度方面尚嫌不足,而行政保护则具有便利、快捷的特点,因而能够适应企业对中药行政保护的依赖性。与此同时,如果行政保护程度高于专利保护的话,中药企业将优先选择中药品种保护。此外,由于中药行政保护结合了专利制度,因而避免了与WTO有关法律与原则的冲突。
(3)合并保护期限。合并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之后,行政保护的期限应该减少,但是必须长于专利保护的20年,以真正体现差异化保护的目的。在WTO的机制下,这种较长期限的保护将促进跨国制药企业进入中医药行业,传统的中医药理论也许会因此获得新生。
(4)改革管理机构。目前的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具体负责。中编办明文规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为事业编制,经费自理。但是,品种保护整合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与药政管理职能,就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显然属于政府职能。因此,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定为“事业编制”且“经费自理”,会给具体的评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关键词: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Abstract:China’smedicineisfacingaserioussituation.Atpresent,Chinain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theoryandthedevelopmentoftechnologicalinnovationandafarcryfromthewesternmedicine,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inproduction,managementandqualitylagsbehindJapanandSouthKorea;intheinternationalmarket,China’sproductionof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productsinsignificant,theonlyChineseinternationaltrade5%;andthat,eveninthedomesticmarketalsoisfacingstrongforeigncompetitionin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products.Asaresult,Chinesemedicineisataturningpointinthelifeanddeath.
Keywords: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inChina;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measures
前言
这种严峻局面已经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1998年开始,国家将“中药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列入“九五”重中之重项目,对“九五”、“十五”期间的中药现代化计划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与方案;在“十五”计划里,中医药产业化发展工程又被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中的生物技术产业的22个重大专项之一,对中医药的产业化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但是,实际上,由于加入WTO后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中药自身的特殊性,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对于如何实现中药由传统向现代的对接、如何实现中药从中国向世界的传播与扩散,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及有效工具
千百年来,我们的祖先根据中医理论,经过无数次的实验与改进,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中药制造体系,在植物的药学属性与药用植物选择、中药材栽培、种植、炮制、成药的加工等所有方面都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己的规范。这些都构成中华民族造福于全人类的宝贵的知识财富。因此,中医药同样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中药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诸多方面;内容包含中药材、饮片、处方、制药工程、文献及信息资源等。例如,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要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像中药材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组方(处方与配方)、中药制药工程技术等,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因此,中药知识产权应该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1.理清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明确各环节的具体情况、技术创新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表述方式(专利、商标、著作权)。根据特点,可以将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连结成中药材资源及其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加工制造、处方与配方管理、中药制药工程技术、中药质量控制与保障技术、中药产品的包装、中药基础研究、中药临床用途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结合不同特
点,选用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方式,对中药知识产权链条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使我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药的国际贸易加以控制。
我国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利用,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中药企业习惯于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数量少、质量不够,专利、商标等意识也强烈;二是非职务发明比例远远高于职务发明,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利用;三是行政保护为企业提供了过度的保护,企业对现行的行政保护过于依赖;四是中医药的研发与产业化相互脱节。因此,要提高中药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必须在这些方面加以改进与提高。
2.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WTO框架
下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重要的是,中药品种保护的宗旨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为此,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可做下列修改: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套机制就相当于让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成为中药的两种可供选择的保护方案。虽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效力,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效率与力度方面尚嫌不足,而行政保护则具有便利、快捷的特点,因而能够适应企业对中药行政保护的依赖性。与此同时,如果行政保护程度高于专利保护的话,中药企业将优先选择中药品种保护。此外,由于中药行政保护结合了专利制度,因而避免了与WTO有关法律与原则的冲突。
考虑到中医药现代化的需要以及中药品种保护的特殊性,未来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应当是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专职部门,其委员除了“中医药方面的医疗、科研、检验及经营、管理专家”外,还应该包括来自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这是因为纳入专利中药品种将对审评机制产生影响。此外,应该将审评工作纳入电子政务系统以提高审评效率,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关键词:中药企业;国际化经营;对策
改革开放打开了中国市场的大门,加入WTO后,国内市场的开放程度逐步加大,一个尚待开发的巨大的市场出现在了我国中药企业的面前,由于得天独厚的优势,中药一直被认为是我国入世后有望进入国际市场的支柱产业之一;同时,随着人们对环境污染、化学药品毒副作用的认识逐渐加深,“绿色革命”的呼声越来越高,天然药物日益受到人们的亲睐,这些都为我国中药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
一、两大企业的国际化经营之路
1.同仁堂步步为营、稳健发展
我国百年老店同仁堂的国际化经营战略,总结下来无非八个字,“海外建店,以医带药”。从1993年在香港开办了第一家大陆外合资企业——香港同仁堂药膳有限公司起,同仁堂沿着香港——东南亚各国——欧美各国的路径,开始了其跨国经营之路,第一阶段在海外建立连锁店,突破了仅在国内经营的市场局限,拓宽了市场空间,获得了新的利益增长点;第二阶段同仁堂科技在香港上市,实现了与国际资本的对接,利用国际资本强化跨国经营,有利于管理制度的现代化与国际化;第三阶段,同仁堂在香港设立生产基地,实现了境外生产与销售,同仁堂跨国经营进入了一个新纪元。同时,通过一系列国际化战略的推进,同仁堂逐步建立起了一条名医、名牌、名药相结合的国际化发展新模式,同仁堂在海外的每一家药店都秉承了老传统,每天有医生坐堂,为中药服用者提供专业指导,以传统的国外中医诊所模式销售中药;其次,同仁堂紧紧抓住品牌优势,其本身就是中药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皇室御医的高贵出身,延续了三百多年的老字号,由历史造就的同仁堂文化内涵相当丰富,在国内及海外华人中影响十分广泛,同仁堂牢牢把握这一优势,让中华传统文化的渗透为其营销铺路。
2.天士力轻装上阵、创新营销
与同仁堂百年传承的文化优势不同,作为一个1994年才建立起来的新兴企业,天士力没有历史包袱,轻装上阵,首先以一个主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然后拓展业务领域,从原来的单一自有产品为主,逐步扩大到现代中药、保健品、提取物等更广泛的领域,以产品疗效推广中医理论,然后再用中医理论带动其他产品,形成“滚雪球”式的国际市场开拓策略。在营销方面,因地制宜,灵活多变,天士力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政策、法规、市场等情况,制定不同的营销策略,采取不同的产品身份注册,并注意培养当地市场对产品的接纳程度,从而迅速的打入海外市场,积累了大量的市场经验,也培养了许多营销人才,为进一步的国际化打下了基石;同时天士力高举“中药现代化”的大旗,致力于按照西方的标准改造中药,全面向西药看齐,主动适应国际药学标准,使中药更加大众化,为西方市场所接受。
二、两大企业的国际化经营的启示
1.营造国际化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说到底,在中国积淀了千年的中医药为何在西方举步维艰,无非是国外消费者对中医药文化的不认可,在国人眼中可以起死回生的灵丹妙药,在西方人眼中不过是草根树皮。现代中药企业要进行国际化经营就离不开中医药文化的国际化,同仁堂始终以弘扬优秀的中医药文化作为其营销的落脚点,以同仁堂文化为精髓来打造国际化的同仁堂,这在国内中医药企业一种示范,要想获得长远的发展,必先改变国外消费者的态度。我们应该加强传统文化的复兴,缩小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异带来的中药国际化的障碍,企业可以将中医药只是作为普通的卫生知识进行传授,让民众了解掌握正确的中医药常识,同时,通过国际交流会、研讨会,访问等多种手段加大中药和中医文化的宣传,在国外建立起中药体系,通过不断经营中医药文化,让国际社会再认识,让各国人民更理解,才能打破他们的固有的医学理论的局限,使中医药成为国际共享医药。
2.促进中药现代化
3.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由于我国中医药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专利保护意识薄弱,已提交的专利申请也主要集中在传统的中药组合物方面,而对于制剂改良等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则相对较少,专利质量相对较低。加入WTO以后,许多跨国制药巨头抢滩中国,通过知识产权战略——提交了大量的专利申请,以专利抢占市场,“洋中药”一度大行其道。我国中药企业要想成功推行国际化战略,必须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传统中药的配方和技术实施专利保护,对中药产品的商标申请注册保护,落实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结束语
中医中药是我国千年文化的传承,是我国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中医药要谋求长远发展,国际化经营是必经之路。但我们也应明确,中药国际化是一个循序渐进,厚积薄发的过程,中药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
参考文献:
[1]林安霁.同仁堂国际化经营的绩效与风险[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