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刑法罪名

一、概念及其构成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其次必须有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所谓应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率应当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所谓不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但是不向其征收,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纳税人免缴税款。所谓少征,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纳税人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备减税条件,弄虚作假擅自决定减税的。

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表现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如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包括税款的缴纳、退还、补缴和追征、税收减免、应纳税额的核定、纳税担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工作人员只要在上述各个环节中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滥用征管职权,搞虚假税务登记,涂改帐簿,伪造纳税凭证、擅自减少应纳税数额等,都是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损失。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虽然有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但并未因此而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便不构成犯罪,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该是指行为人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的税款,由于主客观原因,国家无法再实际予以征收。如果行为人不征或少征的应征税款,税务机关发现以后,依法征收并如数收归国库,那么则不能认为行为人不征或少征的应征税款已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从而不认为成立犯罪。

根据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在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破坏了有关税收管理法规,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不构成犯罪,如果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过失地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本法第397条的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二、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三、注意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在征税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如因工作马虎、不认真而计算错误,没有征收或者少征了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划清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逃税共犯的界限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税收工作人员与纳税主体相勾结,帮助其实现偷税的目的,如出主意或帮助纳税主体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而后故意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可构成逃税罪的共犯。

五、区分本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一、渎职犯罪案件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附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五)本规定中的“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本规定有重复或者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附则

(二)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五)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本规定有重复或者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依照《刑法》第404条规定: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加强办案工作指导,加强渎职侵权案件管理工作,高检院根据修订刑法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已于2001年7月2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一、自然人

(一)证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公诉证据标准

证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公诉证据有:

1.个人身份证据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

(2)户口簿、微机户口卡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3)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

(4)医院出生证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6)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被告人情况的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情况

2.前科证据

(1)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不起诉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其他证明材料

(二)收集、审查、判断自然人犯罪主体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核实对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如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情况的,可根据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的,应向证明身份文件上标明的原出具机关予以核实,原机关已撤销或者变更导致无法核实的,应向有权主管机关核查,经核查证明材料不真实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原用人单位调取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按其绰号或自报情况起诉,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进行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同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公安机关提取的法定书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所记载的个人情况不真实,但没有证据证明的,应以法定书证为准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友通过伪造、变造身份证明以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年龄的情况,可能影响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对此要努力收集上述各项证据,由此判明其真实年龄,同时,要注意发现身份证明上是否有涂改的痕迹,必要时进行文证痕迹鉴定以甄别真伪

2.国籍的认定

审查起诉犯罪案件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国籍,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证明,对于没有护照的,可根据边民证认定其国籍,此外,根据有关国家有权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时附有我国司法机关的《委托函》或者能够证明该证据取证合法的证明材料)也可以认定其国籍,国籍不明的,可商请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协助查明,无法查明国籍的,以无国籍人论,无国籍人按外国人对待

3.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

二、特殊主体

(一)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诉证据标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性质

(1)机关、人民团体法人代码,国有资产登记表等

(3)其他证明犯罪对象系公共财物、国有财物或本单位财物的证明材料,如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的证明

2.证明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

(2)职责证明:依法从事公务人员从事公务的法律依据,如有关单位出具的委派其从事公务或委托其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证明,包括任命书、推荐书、协议书、合同、批示、批复、会议记录等材料,规定从事公务活动范围的公司章程,实际履行职责情况的相应证据

3.证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身份的证据,参照本节“一、自然人”的有关规定

(二)证明“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公诉证据标准

实践中,对于特殊主体身份与职责不相符的情况,应当注意收集相应证据予以补足以证实行为人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而判断其对于主体的特殊身份认定是否构成影响

第二节,犯罪客体公诉证据标准

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具备以下特征:

1.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即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此种社会关系为刑法所保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涉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具体则体现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十类社会关系

3.此种社会关系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公诉证据标准中的犯罪客体,主要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直接客体,同类客体一般只具有分类上的意义

在证明犯罪行为侵害的犯罪客体过程中,要严格区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事物,在刑事立法技术上,通过对犯罪对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对犯罪现象进行了分类,但两者又有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对象反映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一般可以直接感知,犯罪客体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要通过人的认识、思维才能把握

2.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必然侵害犯罪客体,却不一定侵害犯罪对象

3.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标准,犯罪对象则不是,反之,犯罪对象相同,则犯罪客体不一定相同

二、犯罪客体公诉证据标准

犯罪客体公诉证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两个主要部分:

(一)法律依据方面的证据

法律保护此种社会关系不受非法侵害一般通过立法明文的方式予以规定,在我国有两种主要方法:

1.刑法明文保护、禁止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通过其他法律中关于“法律责任”,部分达到与刑法的必要衔接,如海关法、公司法等

(二)侵害行为方面的证据

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三个方面由于此种证据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相重叠,且千差万别,此处不予细述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并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

实践中要注意,犯罪客体证据主要通过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予以说明,但是从逻辑上两者是一种包容关系,不应将两者简单等同

第三节,犯罪主观方面公诉证据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危害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与过失

一、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一般方法

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原则

在认定主观方面过程中,要坚持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一)证明主观方面的内容必须具有连贯性

(二)对于主观方面的认识标准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认识过程,主观认知内容,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和说明,避免主观归罪,也要防止客观归罪

三、认定“明知”的证据标准

“明知”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行为事实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的认识

实践中,对于常见的自然犯和法定犯,犯罪主观方面一般比较易于认定,这种认识是一般人所具有的常理性认识,即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范畴,一般只要具有违法性认识即可,对于特定案件,需要特定的违法性认识,但是随着有组织犯罪和跨国犯罪的发展,犯罪分工越来越细,行为人反侦查能力增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趋向于客观标准,即“推定明知”,“推定明知”,一般采用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第四节,影响定罪量刑情节的公诉证据标准

一、法定情节

(一)证明中止犯罪且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目击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等

(二)证明中止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三)证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等案发材料

(四)证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证据

3.证人证言等

(五)证明从犯的证据

3.目击证人证言等

(六)证明自首且犯罪较轻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证明犯罪结果的鉴定意见等

4.查获的作案工具

5.现场勘查笔录

(八)证明自首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

3.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说明、破案报告、侦查人员证言

4.陪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案的亲友的证言等

5.被害人陈述

(九)证明有立功表现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材料

2.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有关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证明材料

3.有关组织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其他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等

(十)证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

2.根据检举揭发得以侦破重大案件的证明材料

3.有关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证明材料等

(十一)证明犯罪预备的证据

4.查获的作案工具等

二、酌定情节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退赃情况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或要求家属帮助退赃的亲笔信函

2.亲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的证言

3.有关部门出具的犯罪嫌疑人退赃是否积极的证明

5.司法机关向被害人或被害单位返赃的笔录

(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一贯表现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口供是否具有一贯性,是否坦白,是否避重就轻

4.有关组织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贯表现的证明材料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在每个案件中都应予以体现

(三)证明犯罪行为造成其他社会危害的证据

2.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或社会危害程度的证明

3.其他危害结果的证明等

为确保全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发展、治安状况和刑事司法的实际,现对我市关于刑法部分罪名的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6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数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数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三)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数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的;

(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数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各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51、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si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5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它恶劣情节的。

为正确适用刑法依法审理有关刑事案件,规范我省的刑事审判工作,现就刑法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全省法院内部参考,如与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应以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110.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以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

为准确适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市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刑法分则部分条款分则部分条款的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5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数额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的标准,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数额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的标准,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争议焦点】

1.因受贿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应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

【案例要旨】

行为人收取他人贿赂后,应请托人的要求徇私舞弊对相应人员不征、少征税款,损害了国家利益,应构成犯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受贿罪,同时行为人身为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也触犯了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对于这种有牵连关系的手段和目的行为,在定罪量刑上,除因受贿而获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应按处罚较重的罪定罪量刑外,刑法对此类犯罪并没有特殊规定。因此受贿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应按数罪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曹旭光,男,49岁,捕前系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稽查大队四队稽查员。

曹旭光一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1998年9月4日以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法院观点】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曹旭光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要】

如何把握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及税收损失数额的认定?

(一)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对象要件——所涉财产属于应征税款;(二)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行为要件——一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三)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税收损失数额认定——以实际取得额为计算基础。

杜战军徇私舞弊不征税款、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宜兴市检察院以杜战军犯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杜战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请求对杜战军减轻处罚:(1)杜战军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2)对杜战军犯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对受贿数额有异议;(3)杜战军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案发后杜战军主动退赃。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关于徇私舞弊不征税款事实

2006年12月,杜战军时任江苏省宜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管理一股股长,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纳税评估。1997年4月,江苏全能机电仪表设备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万元,钱盘华任法定代表人。1999年4月,周听华出资20万元受让200方元股权,占20%股份。2002年1月,江苏全能机电仪表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能机械公司)。2008年6月、12月,全能机械公司先后三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到137000万元,周听华的注册资本从200万元增加到1400万元,仍占20%股份,但均未实际出资。

案发后,周听华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退出应缴税款156万元。

(二)关于受贿事实

二、主要问题

三、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应征税款,对此问题的认识直接影响到被告人杜战军是否存在渎职行为的认定。审理过程中,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应征税款问题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杜战军虽然明知全能机械公司股东周听华有转让股权的行为,但周听华的股权本身价值(即按此股权比例对应的资产额)高于实际转让所得,其在个人股权转让中没有实际收益,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杜战军不存在渎职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之一——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在实践中应当考察股权转让所得与实际出资之间是否有差额,而非考察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权本身价值之间是否有差额。杜战军明知他人在股权转让中有收益而不予征税,即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对象要件——所涉财产属于应征税款

(二)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行为要件——一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

税务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即税务工作人员必须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徇私舞弊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可能出现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如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税务检查等环节,税务工作人员只要在上述环节中违背事实法律,滥用征管职权,擅自减少应纳税额等,都是徇私舞弊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行为方式属于不作为。本案中,杜战军作为江苏省宜兴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管理一股的股长,其工作职责包括对辖区内的企业及个人进行纳税评估,即检查纳税人有无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如果在评估企业税务情况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在企业账面上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税务评估人员应当约谈纳税当事人,要求他们作出解释,如果不能排除疑点,应当移送当地地税稽查局处理。杜战军事先已经知悉周听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实际收益的情况,但为徇私情、私利,其实下属工作人员到公司例行检查账面时,未将该情况告知下属,且在下属未发现疑点时,并未告知下属作进一步核查,最终导致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可见,杜战军利用职务之便以不作为形式实现其不征税款目的的行为,符合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特征。

(三)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税收损失数额认定——以实际取得额为计算基础

THE END
1.公司法第110条原文规定内容及条文释义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法第110条条文释义 为了便利股东查阅、复制、建议或质询权利的行使,同时为了权力机关依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重要的资料置备http://www.ahdhf.com/law/twsy/13682.html
2.权威发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有关银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息划归申请执行人。” 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
3.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该法条是( )。A.确定性规则B.委任性规则C.准用性规则D.任意性规则的答案解析,刷刷题为用https://www.shuashuati.com/ti/dd0497fd0bc44d9eb9163154fa5c3b32.html
4.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重大事项《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 10 月 23 日修 《重组管理办法》 指 订) 元、万元、亿元 指 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http://wap.stockstar.com/detail/JC2015072900002795
5.股份回购和库存股制度研究(三)我国上市公司购回股份并以库存股方式持有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公司法》不允许上市公司库存股份。《证券法》没有就股份回购及回购后的处理方法作出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上市公 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jjfqtjjflw/2010110372070.html
6.宁波远洋:宁波远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https://www.9fzt.com/detail/sh_601022_2_4720835603413.html
7.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应当遵循哪些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公司设立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登记机关将分别登记为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使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过批准,则应在公司登记前办理批准手续。同时,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有提供查询https://m.110ask.com/wenda/2027477190705978753.html
8.公司注销后,欠付工资由谁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https://m.gmw.cn/2024-02/25/content_1303670641.htm
9.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条件,经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及论证,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 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1906041142388163.html
10.新《公司法》对现有股东知情权纠纷裁判规则的影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32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http://www.fangheyuan.cn/fy3066/item_23274677_3920992.html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用问题版》价格目录书评正版根据新《公司法》、新《会计法》、《*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编写 含200余个公司法常见实用问题学习指引 内容简介 重点条文注解:对重点条文根据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对条文的释义和解读以及相关法律http://m.bookschina.com/93845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