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巡视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讲座教授
【编者按】法典是立法体系化的典范,与之相呼应的学理典范则是被称为“法解释学巅峰”的法律评注。法律评注的主要功能,即总结以往理论和实践经验,促进通说的形成。随着《民法典》的施行,中国步入“法典化”时代。对于中国的法律评注来说,这个时代提供了机遇,提供了对法学理论和司法审判进行整合和反思并进行对话的机会。《中国应用法学》适时开设法律评注栏目,融汇不同学科的法律条文评注,将为中国法律评注及中国应用法学的发展打开一扇新的窗口。本期特此编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巡视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讲座教授陈现杰教授撰写的《<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评注》,以飨读者。
《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评注
文|陈现杰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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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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