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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件概述
2018年8月10日,XBTL公司与WLLY公司签订《YGC集团北京公司通州区TH镇B-07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景观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XBTL公司将YGC公司通州区TH镇B07地块R2类居住用地项目景观工程分包给WLLY公司施工。
合同签订后,WLLY公司履行了施工义务,该工程于2021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0月12日,WLLY公司将工程移交给YGC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阳光花庭物业服务中心。后WLLY公司与XBTL公司进行了结算,合同金额为26396751.72元,结算金额为21875708.03元。XBTL公司仅给付工程款13822160.36元,尚欠8053547.67元未给付。XBTL公司与KSD公司、YGC公司存在人格混同,YGC公司参与诉争工程的管理和实施,KSD公司系XBTL公司的发起人和认缴出资股东,故KSD公司、YGC公司应对XBTL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XBT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WLLY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8027099.95元;二、被告北京XBT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WLLY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利息(以2120485.62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北京KSD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03法院判决
XBTL公司、KSD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WLLY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合同涉及的工程已经结算,结算金额为21850272.5元,根据约定XBTL公司应付至95%,已支付13822160.36元,剩余未付金额为6935598.51元。保修期内WLLY公司拒绝维修后XBTL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应从质保金中扣除,目前保修金剩余金额尚未结算,保修金未达到返还的条件。诉争工程于2021年9月30日竣工验收,2021年10月12日移交物业,2023年11月16日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21850272.5元,XBTL公司已支付13822160.36元,WLLY公司已提供金额为15942645.98元的发票。根据约定,办理结算手续后28个工作日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即2024年1月26日前支付20757758.87元,保修金总额为结算金额的5%即1092513.62元,保修期至2023年9月30日。保修期内WLLY公司拒绝维修,导致保证金余额至今未结算,XBTL公司委托他人进行了维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YGC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关于KSD公司和YGC公司的责任问题。首先,关于KSD公司的责任问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KSD公司作为XBTL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XBTL公司的财产,本案中KSD公司与XBTL公司均未举证证明,且明确表示并未对于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故KSD公司应对XBTL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侯军奎、李冲冲提醒大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KSD公司作为XBTL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XBTL公司的财产,KSD公司与XBTL公司均未举证证明,且明确表示并未对于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故KSD公司应对XBTL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