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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河南
【法条原文】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条文解读】
一、同居关系的概念及内涵
同居关系包括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与自己共同居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都可以被称为广义的同居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一般是指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条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有相似的特征而形成的关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又可以将同居区分成许多不同的种类。比如,从同居的各方的性别出发,可以有同性同居和异性同居之分。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入手,可以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对外所公示的关系看,又可分为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可见,同居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对同居关系的规范亦需要根据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文化传统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既与(民法典)基本原则不相背离,又符合公序良俗已经尊重个人自由的,平衡各方利益的妥当的规则予以规制。
《民法典》中采用“同居”表述的,涉及4个法条,其中,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均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范。此外,在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此可见,仅在这为数不多的几处表述之中,《民法典》就同居问题所指的具体内容也是不一样的,并不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该用语。而且,《民法典》未对现实中存在的较多的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同居情形予以规范。
二、关于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关系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具体处理时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等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法律保护。
三、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与子女抚养问题
四、审批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存在区别。
2.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财产问题,对解除同居关系这项诉讼请求在判决主文中如何处理。既然双方当事人在一起同居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也就意味着该同居关系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是否同居以及是否解除同居关系,全凭当事人双方的自觉自愿。因此,只需要对财产处理作出判决,不应在判决主文中设计解除同居关系的问题。否则,与本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相矛盾。同时,也不需要单独就该项诉讼请求单独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只有在仅有一项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才需要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3.女方怀孕,法院能否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基于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的性质不同,《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此系对合法婚姻状态中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进一步强调了婚姻家庭受国家特别保护的理念。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同居的状态而非登记结婚时,也就意味着放弃法律对婚姻的特殊保护,当事人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在女方怀孕时,法院仍可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的处理思路。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后悔,主张返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合法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林璧合伙人律师
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法律知识扎实、诉讼经验丰富。从业至今担任多家建筑工程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合同审核及签订、处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