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0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对于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情形下,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这被称为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
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实际履行责任适用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部分履行的行为;
2.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实际履行的措施,必须要在违约后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
3.必须能够履行。实际履行必须符合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使合同失去意义。
在金钱债务中,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法律或合同的性质不能实际履行,则违约方可以拒绝非违约方的继续履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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