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的情况如何处理——王雲盗窃案摘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期)“指导案例”专栏。主要问题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的情况如何处理
应当将漏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原判的刑罚按照刑法第七十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雲,男,1994年5月2日出生,农民。2013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2014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雲犯盗窃罪,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王雲漏罪作出判决时,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不需要将漏罪与前罪原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2013年5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雲来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大道金色港湾酒店,从洗碗间溜门进入酒店一楼,在一楼吧台柜子里窃得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0元、总价值为252元的硬売中华香烟6包、总价值为140元的软壳中华香烟2包、总价值为480元的华为手机3部。
2.2013年5月24日凌晨3时许,王雲又来到金色港湾酒店,从酒店厨房窗户爬窗进入酒店二楼,在二楼酒水间窃得总价值1344元的硬壳中华香烟32包,总价值490元的软売中华香烟7包。
另查明、2013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刑事立案。2014年2月12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明确王雲为犯罪嫌疑人。2014年2月16日,王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雲的罪名成立。王雲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王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王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审宣判后,被告人王雲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无论漏罪判決作出时前罪原判刑罚是否已执行完毕,均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
:
(一)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确定性
综上所述,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无论漏罪判决作出时前罪原判刑罚是否已执行完毕,均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