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余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12月刑罚执行完毕。2022年7月,公安机关发现余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将自己名下3张银行卡出售给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案件16起。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二,本案漏罪产生的原因与被告人供述不完整有很大关系。如果被告人在其前罪的侦查、起诉、判决等阶段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然可以享有数罪合并处罚带来的权益。但其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如实交代所有犯罪事实,相当于放弃了如实供述所带来的数罪并罚权益。
第三,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实行并罚未必一定对被告人有利。假设被告人原判刑罚是死缓、无期徒刑,如果不管是否执行完毕一律数罪并罚,那么数罪并罚后还应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显然对被告人更不利。所以,简单地以是否有利于被告人考虑来确定是否实行数罪并罚,并不科学。(作者系宁强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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