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会故意隐瞒所犯数罪中的一罪或数罪,这就可能导致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判决生效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刑罚执行完毕之后,都有可能有发现漏罪的情况。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发现漏罪的,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侦查阶段发现漏罪
《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漏罪的,应当由哪一机关管辖。但在一般情况下,是由原公安机关就前罪、漏罪一并管辖,并案侦查。但是,也有一些案件,由漏罪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侦查更为合适,也可以由漏罪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一并管辖。
此外,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漏罪,应当移送至检察院等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前罪与漏罪能够区分主、从罪的,应当由涉嫌主罪的机关主侦查或调查,其他机关协助。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
可见,在漏罪的犯罪事实尚不清楚,证据尚不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需要通过补充侦查、补充移送起诉的方式查清漏罪的犯罪事实,固定案件证据。但是,如果漏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考量,检察机关也可以直接追加起诉,以追加罪名或追加犯罪事实的方式,并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综上,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漏罪的,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补充侦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或追加起诉的方式,来处理漏罪。
三、审判阶段发现漏罪
一审期间发现漏罪,可以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若漏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直接变更或追加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从实体上讲,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漏罪的,漏罪与前罪属于同种罪行的,应当按照一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此外,二审法院因发现漏罪,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不适用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
四、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分子,发现漏罪尚未处理的,由于其仍在监狱服刑的,一般由监狱通知原公安机关侦办,并通报给监狱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罪犯解回重审后,法院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后,再交付监狱执行。
由于原判决执行的刑罚不同,发现漏罪后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但是,无论前罪被判处何种刑罚,也无论漏罪是否与前罪是同种罪行,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如果发现漏罪的,都应当遵循“数罪并罚”的原则。
犯罪分子在外假释期间,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前罪与漏罪数罪并罚。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前罪与漏罪数罪并罚。
五、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
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的,由于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此时便不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对新发现的漏罪实行“数罪并罚”的条件,只能对漏罪单独处理。
此外,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的,由于假释期满,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前罪的刑罚已经消灭,只能对漏罪单独追诉并处罚。同理,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也只能对漏罪做单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