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当日举行的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吹风会上,王利明表示,性骚扰问题可以说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民法典1010条此次特别在人格权编里规定性骚扰的规则,意义重大。
他指出,这几年法院已经受理了性骚扰案件,有不少单位,像学校、机关,也受理了一些性骚扰的投诉,但是法官感到最困惑的问题是,找不到一个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的定义,也没有有关性骚扰的认定标准。民法典此次确立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对准确地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责任,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一般人的行为自由意义重大。
王利明称,性骚扰的标准如果认定过宽,可能会妨碍人们的行为自由,但是如果认定过窄,不利于保护受害人。所以,法律上明确性骚扰的标准,就涉及到了保护人们的行为自由,以及怎么样准确地追究行为人责任的问题。
他指出,民法典1010条第一款,确定了三个标准来认定,第一是实施了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这些骚扰行为的表现方式,可以是以文字的、图片的等等形式,这种行为通常都是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其次,它必须是指向特定人,而不是泛泛的,一定是针对特定人,这个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民法典用的是“他人”;第三,必须是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不符合他(她)的利益,完全是他(她)不赞成、是他(她)反对、感到厌恶的。
他同时指出,尽管民法典规定单位有义务防范性骚扰,但并不能简单理解为出现性骚扰的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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