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也是双刃剑,它在满足人们信息需求的同时,也混杂着各类虚假信息和谣言,让人真假难辨,甚至影响社会安定。
人人自“微”,微博成谣言的温床
5月3日,安徽女青年袁某在北京京温商城坠楼身亡。此事发生后,马某在微博上发布袁某被强奸而警方拒不立案的不实信息,被大量转发。彭某等13人利用互联网散布袁某死因的谣言,经过微博的发酵,导致5月8日大量不明真相的民众聚集在京温商城门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诸如此类的事件早已屡见不鲜。据中国社会科学院6月25日发布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数据显示,在过去一年的100件微博热点舆情案例中,事件出现谣言的比例超过1/3。各类热点事件引爆微博,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不经意间成了谣言的温床。
微时代下,人们可以通过微博畅所欲言。然而,这种人人自“微”的行为也给谣言提供了可乘之机。尽管一条微博最多只有短短的140字,谣言却有可能让其变成“危博”。对于造谣者来说,谣言也许只是一时逞口舌之快,却可能造成现实影响,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界定模糊,微谣言治理困难重重
对于微博上的谣言,人们深恶痛绝。前文提到的案例中,不法分子最终都受到了行政拘留等处罚,有关部门也为治理微博谣言开展了大量工作。然而,微博上的谣言仍时有发生,屡禁不绝。
微博谣言应当怎样治理?表达自由与不当言论的界限何在?如果处理不当,一方面可能纵容谣言传播,另一方面又有可能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立法缺失和政府监管能力的不足,再次暴露了这个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下的第一款便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对此,王敬波认为,该法的规定主要限于三个方面:缺乏依据、破坏公共安全、主观故意。但是,这些问题在具体实践中缺乏明确标准,处罚上面临着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的难题。
多管齐下,让微谣言无处可逃
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对于不同行为人要进行不同的区分。王敬波认为,在微博谣言的认定上不宜界定过宽,同时造谣者与转发者承担的责任不能完全一样。
微博上的谣言需要治理,更需要防范。刘德良指出,当前法律对于网络运营商监管义务的规定中,更多的是删除、禁言等事后行为,而缺乏相应的事前监管和过滤。因此,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微博运营商的事前监管义务,建立相应的预防机制。
“微作品”也有著作权
张洋王莘
前不久,职业摄影师侃哥Photography发现自己微博相册的一张照片被挂在一个叫做“美国打折网”的法人微博里,照片裁剪掉原图水印,添加了“美国打折网”水印字样。
对此,侃哥Photography发了一条微博控诉美国打折网的侵犯行为,并附上印有“@侃哥还在PhD”的原图和印有“@美国打折网”的盗图作对比,呼吁大家抵制盗图行为。
这条微博被广泛转载,网友纷纷留言谴责盗图者,甚至有位网友打趣道:“支持侃哥,下次全屏打水印吧,就不怕被盗了。”
只要是作者原创的,都应受法律保护
在微时代里,相信很多人都有类似侃哥Photography的遭遇。对此,我们如何是好呢?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微博首先必须成为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认为,一般来说,微博用户上传自己拍摄的照片、制作的影音,都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是毋庸置疑的。
有争议的是文字类微博。一些人质疑,由于文字微博发帖字数限制在140字内,短小精悍的表达未必就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此,崔国斌指出:“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并没有字数限制,只要是作者独立创造并且内容能够表达作者一定思想和个性的,就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四种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在微博里,为什么尊重别人著作权的意识就变弱了呢?
许超认为,除了使用微博的转发功能,以下三种情形也不属于侵权:
三是在微博上只转发地址信息,并未复制拷贝,其他网民看到的也只是原创者所发布的内容,这种行为就像搜索引擎提供一个地址一样,不构成侵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户提供链接的行为起到帮助第三方传播侵权内容的作用,那么就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帮助侵权行为。”许超说。
哪些属于侵权行为呢?据新浪公司法务专员张喆介绍,2012年至今,新浪微博通过线上便捷途径处理的著作权纠纷达2000余件,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抄袭、盗链、微博配图侵权以及冒用商标等。另外,将其他网站内容摘取一部分发表在自己的微博里,是对原网站著作权的侵犯,也属于侵权行为。
追究侵权责任,微博运营商可发挥积极作用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确认用户的微博具有著作权,盗贴、盗图行为就会侵犯著作权人多项法定权利,如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要追究侵权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在现实生活中,微博侵权案件最后真正对簿公堂的少之又少。“单个微博作品的市场价值有限,微博用户在侵权发生之后,如果选择走司法程序进行维权,则要付出很大的举证和诉讼成本。而维权成本要远远高于微博作品本身价值,主动维权或诉讼可能得不偿失。”崔国斌说。
对此,崔国斌建议积极发挥微博运营商的作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微博运营商没有义务事先审查用户发帖行为,以防用户侵权。”崔国斌认为,如果运营商不知道或没有理由应当知道微博用户正在侵害第三方权利,那么运营商不承担责任。但是,微博运营商可以主动作为。当著作权人发现其他用户的侵权行为,并向微博运营商发出侵权通知的情况下,微博运营商有义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确定的“通知—删除”规则,处理此类侵权通知,及时删除侵权作品。
崔国斌补充道,平时,微博运营商也可以采取一定的预防惩治措施,比如鼓励举报、限制发帖、查封账号等,促使更多人合法地转发帖子而不是直接盗贴、盗图。
此外,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为避免侵权行为的出现,可以使用各种技术措施,如在数字化作品中使用电子水印。如果他人在网上擅自实施修改、复制等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根据电子水印来识别作品真伪,甚至找到侵权主体,从而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