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至今,两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共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121项,采购合同金额2.82亿元,为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信用融资1.77亿元。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与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加大对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融资成本。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总体原则、职责划分、业务流程、优惠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据悉,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主要有三项优惠措施:一是担保方式。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采用信用担保的方式,除追加中标(成交)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金融机构不得要求中标(成交)中小企业提供或变相提供其他形式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等。二是融资利率。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一年期LPR利率150个基点,不得以管理咨询、业务培训、附加服务等其他方式向中标(成交)中小企业收取费用变相提高融资利率。三是绿色通道。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在其提出融资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审查和融资审批,在其提供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放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金融机构,各中小企业:
为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加大对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融资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2021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性,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凭借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贷款的融资模式。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坚持“协同推进、市场运作、银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中标(成交)中小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在取得中标(成交)通知书后,自主确定是否采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自主选择金融机构、融资方式等。采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方式的,应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并按融资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发符合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的金融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面向依法经营、信用良好、主业突出、负债适度的中小企业,自主确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融资额度等。
金融机构应自行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风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财政部门和采购人为其提供风险担保或承诺等。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八条有意向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含法人及分支机构等),均应在业务开展前通过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注册,并向自治区财政厅电子报备,报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金融机构基本情况;
(二)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具体方案及金融产品;
(四)针对本办法实施项目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备案资料中应当包含金融机构自愿提供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产品、自行承担业务风险的承诺);
(五)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的融资优惠措施;
(六)其他成功扶持中小企业的案例及产品。
以上报备资料将在“宁夏政府采购网”进行承诺公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合同备案”模块将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十一条对已通过金融机构信用审查、签订融资合同并已开设账户的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在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标注该合同为“信用融资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提供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名称、已开设的账户和账号等,并将该账号作为采购人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款项的唯一账号,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
第十三条因发生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已融资政府采购合同账号信息的,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应当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和金融机构,采购人和金融机构均同意变更后,金融机构应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申请撤销原成交单。原成交单撤销后,采购人应与中标(成交)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作为原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并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政采贷业务补充合同(账号变更)”模块上传补充合同,填写变更后的账号信息,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十四条采购人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款项时,应当核对采购资金支付信息,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以外的账号,不得自行与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另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其他支付账号,以保障金融机构资金回款安全。
第四章优惠措施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产品应当满足“信用担保、程序简便、利率优惠、放款及时”的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采用信用担保的方式,除追加中标(成交)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金融机构不得要求中标(成交)中小企业提供或变相提供其他形式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等。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一年期LPR利率150个基点,不得以管理咨询、业务培训、附加服务等其他方式向中标(成交)中小企业收取费用变相提高融资利率。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在其提出融资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审查和融资审批,在其提供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放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和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共同约定融资期限,原则上融资期限应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成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条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水平较高的中标(成交)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应在融资额度、信用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但融资额度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小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伪造、变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标(成交)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后,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导致采购人拒绝履约或支付合同款项的,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不按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视情节由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资格,对中标(成交)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干预中标(成交)中小企业选择金融机构、融资方式或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视情节由自治区财政厅约谈。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未按规定在期限内支付中标(成交)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拖延检验、验收或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的,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财政厅与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建立数据互联互通机制,确保全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公告信息与金融机构信用融资情况实时共享共用,以便及时掌握和分析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数据。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本办法与新颁布、修订或调整的政府采购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最新的政策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加大对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融资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力,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对《办法》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二、《办法》出台意义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利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解决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参与过程中的融资问题,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活跃度。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总体原则、职责划分、业务流程、优惠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扶持对象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凭借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可以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
(二)关于职责划分
《办法》明确了各方主体的职责内容:
二是中标(成交)中小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在取得中标(成交)通知书后,自主确定是否采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方式,自主选择金融机构、融资方式等。采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方式的,应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并按融资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
三是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发符合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的金融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面向依法经营、信用良好、主业突出、负债适度的中小企业,自主确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融资额度等。金融机构应自行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风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财政部门和采购人为其提供风险担保或承诺等。
(三)关于业务流程
《办法》细化了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各项业务流程,主要分为五个步骤:
一是注册报备。有意向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应在业务开展前通过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注册,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备。
三是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合同备案”模块将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告。对已通过金融机构信用审查、签订融资合同并已开设账户的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在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提供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名称、已开设的账户和账号等,并将该账号作为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支付合同款项的唯一账号,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
五是支付款项。采购人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款项时,应当核对采购资金支付信息,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约定以外的账号,不得自行与中标中小企业另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其他支付账号,以保障金融机构资金回款安全。
(四)关于优惠措施
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主要有三项优惠措施:
一是担保方式。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采用信用担保的方式,除追加中标(成交)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金融机构不得要求中标(成交)中小企业提供或变相提供其他形式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等。
二是融资利率。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一年期LPR利率150个基点,不得以管理咨询、业务培训、附加服务等其他方式向中标(成交)中小企业收取费用变相提高融资利率。
三是绿色通道。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在其提出融资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审查和融资审批,在其提供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放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五)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中小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伪造、变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中标(成交)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后,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导致采购人拒绝履约或支付合同款项的,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金融机构不按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视情节由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资格,对中标(成交)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干预中标(成交)中小企业选择金融机构、融资方式的,视情节由自治区财政厅约谈。采购人未按规定在期限内支付中标(成交)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拖延检验、验收或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的,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