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律责任理论体系的修正与重述

华南理工大学余军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2BFX041),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课题组成员有:蒋成旭、邵亚萍、杜仪方、高秦伟等。

针对这些问题,成果试图从基础理论的角度予以系统澄清,在此基础上尝试对当下的行政法律责任理论进行修正与完善,以重述一个更具融贯性的理论体系。

该成果运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概念分析的方法,以凯尔森的经典法律责任概念为出发点,尝试在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分析框架中,对行政法律责任概念的形式、规范要素进行厘清;在行政法律责任的正当化机制——归责问题的研究上,则运用本体论价值分析的方法,对行政法律责任归责机制的两大价值构造——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进行了溯本清源式的论证和阐释,以期推动理论研究的发展,矫正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忽视“有责性”要件的倾向。

一成果的主要内容

该成果尝试在“客观不法性”“主观有责性”这一传统的法律责任基本架构中,系统地澄清目前研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重述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论体系。

(一)行政法律责任“外部边界”的厘清

该成果的第二章、第三章,实际上是在“客观不法性”的范畴内讨论问题,试图通过对行政法律责任概念形式构造、规范类型的分析,厘清作为法律规范概念的行政法律责任之实质含义,从而划清行政法律责任的“外部边界”。以凯尔森的法律责任理论——“不法行为”与“制裁”之间的充分必要关系——为起点,运用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只有当公法上的原权利法律关系被行政主体的公权力行为侵害时,引发请求性救济权法律关系,才产生行政法律责任;而辨识公法上原权利法律关系是否遭受侵害的标准在于“非目的性侵害”,只有当行政活动导致的损害是超出行政行为规范目的、不可预期的或者是附随性的损害,才是对公法上原权利的侵害,并引起救济权法律关系的产生,由此可以得出行政法律责任的三种规范类型。

规范类型之一:行政主体的公权力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权利附随性的、超出规范目的以外的妨害,由此引发的行政相对人的“排除侵害请求权”;

规范类型二:行政主体的公权力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权利附随性的、超出规范目的以外的实质性损害,由此引发的行政相对人的“恢复原状、填补损失请求权”;

规范类型三: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丧失效力,但通过该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课以的义务已经履行或者仍处于持续状态,由此引发的行政相对人的“恢复原状、填补损失请求权”。

这一结论可以澄清我国当下行政法学研究中以及公众舆论中将行政法律责任“泛化”的错误(将行政征收、政府救助、政府在提供社会公共福利方面应履行的各种义务都看作是政府法律上的责任等错误认识)。以行政征收为例,合法的行政征收对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害以及给予的合理补偿,都是行政征收这一行政行为范围内预期的事项,因此其中的财产损害属于“合目的性”损害,并未对法律设定的原权利法律关系造成侵害,行政征收因而被排除出行政法律责任的范围。

(二)行政法律责任“内部构造”的修正

第四章、第五章进入“主观有责性”要件的讨论范围。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内部构造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行政补偿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这一基本分类之中。

在“客观不法”与“主观有责”框架中,无论是行政赔偿责任还是行政补偿责任,在客观不法性要件上并无区别,行政活动导致权益的不法损害(侵犯原权利法律关系),是两种行政法律责任的共同要件。行政赔偿责任和行政补偿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有责性”要件上,前者以过错为归责依据,后者在归责时排除对过错的考量,属于无过错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的核心理念乃是基于主观过错的“道义非难”,行政补偿责任则以利益均衡(危险责任、特别牺牲责任)为目的的“社会非难”作为其基础。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过错才是区分行政赔偿责任和行政补偿责任的关键所在,按照德日公法学之通说,行政赔偿责任由违法、过错的行政行为引起,而行政补偿责任则由无过错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法律责任中的“违法”接近于侵权法上的“不法”概念,是指行为的侵害结果不被整体法秩序所承认。违法指向“违反对第三人的职务义务”,在“过错客观化”机制中,这种违法可以作为推定过错的依据。如果公权力行为违反的只是“对国家的应执行义务”,则未必构成国家赔偿责任。可见,在归责时是否考虑过错才是行政赔偿责任和行政补偿责任的根本区别。

过错的归责机理是“道义上的可责难性”,因此,基于过错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在填补损失的范围上远远大于补偿责任,前者以“可得利益”为基准填补损失,后者仅补偿直接损失。赔偿责任因此具有针对行政机关的批评功能和惩戒功能,这一点长期被我国理论与实务所忽视,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赔偿标准仅仅赔偿直接损失,造成了“以赔偿之名行补偿之实”的客观效果。这一结论使得有关行政法律责任的讨论,回归到传统“客观不法”与“主观有责”的法律责任二元框架中,澄清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的所谓违法归责原则的错误,并可以发现,我国学界在行政法律责任研究出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归结于对法律责任的基础框架“客观不法”与“主观有责”的认知不足。

(三)行政法律责任归责机制的本体论阐释

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机制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第五章尝试从本体论价值分析的角度对其进行追本溯源式的阐释。归责是法律责任的正当性所在,回答了“人何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责任的本原问题。与民事侵权法一致,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这两大基本原则构成。其背后的理论基础是“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在道义责任论中,行为人之意志具有道义上的可谴责性是归责的根据,而过错就是有一种意志缺陷,过错意味着——具有意志自由的人主动选择为恶或未经应尽之注意义务;道德价值是道义责任论的核心内容,行政法上道义责任的核心价值是由正义、公正转化而成的“责任政府”;在社会责任论中,行为具备社会可非难性从而导致归责,社会责任论强调“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分配正义”,行政法上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是“个人负担平等原则”与“特别牺牲”理论。尽管社会责任的评价对象并不最终指向自由意志,但它发生作用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备健全的理性和意志能力。这种论述彻底厘清了行政法上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价值构造和生成机理。

二成果的主要价值

在“客观不法”和“主观有责”这一大框架中,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问题得以厘清。本研究第六章对前述几章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归纳,并尝试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现有的行政法律责任理论进行体系化修正,以彻底克服目前理论研究和实务中的“泛责任化”趋势、矫正诸多关于基础概念的错误认识。主要观点如下。

(1)在理论上明确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含义,确立行政法律责任是一种原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救济制度,以是否存在“目的性侵害”作为区分行政法上责任和义务的界碑,从而将行政征收、政府救助义务、政府提供社会福利保障义务排除出责任的范围,避免责任概念的泛化产生的理论与实践中的困境。

(2)修正目前的行政补偿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的理论设置,以导致损害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区分两者的标准,在行政赔偿责任中确立过错归责原则,正确界定行政赔偿责任中的“违法”含义,将违法定位于对法律秩序中注意义务违反,从而产生过错客观化的效果,这种变动符合目前侵权法的总体趋势。

(3)明确行政补偿责任与不属于行政法律责任的损失补偿之区别,将两种补偿机制类型化和体系化;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与《国家赔偿法》相并列的《国家补偿法》。

上述设想将使我国的行政法律责任体系在法理上更具融贯性,从而使得这一制度真正成为公法意义上的侵权法,明确行政补偿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功能是损失填补功能(救济功能、损害分散功能);然后才能彰显两者之间的差别:由于过错引起的赔偿责任具有“道义上的可责难性”,尚需发挥制裁和违法行为抑制、合法状态恢复功能。因此,行政赔偿责任对损害的填补须以完全填补为必要,需对权利受损之人的“可得利益”进行全面填补。

THE END
1.2001年4月份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一)试题自学考试13、构成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细胞是() A、法律制度 B、法律体系 C、规范性法律文件 D、法律规范 14、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属性是() A、法的国家强制性 B、法的规范性 C、法的公平性 D、法的人民法 15、划分部门法的首要标准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 https://www.exam8.com/xueli/zikao/zhenti/200505/12357.html
2.法律好书推荐《法理学第二版大学生法律专业马工程法学教材高等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我国法理学既研究法的一般规律,又着重研究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实施,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发展道路、主要任务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形成有关法律、法治和法理的基本知识、概念、命题和原理。 https://www.jianshu.com/p/fd5fdbc1f768
3.考研法硕冲刺复习:法理学重要必背考点复习经验合理性原则意思为,在设定、归结法律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真正发挥法律作用的功能,也就是整个来说要考虑到他的一种人性基础,他的一种人的心智状况,也就是要合乎天理人情。比如说我为了过个好年去偷,我为了希望工程去盗,从合理性角度恐怕在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这些因素。所以要考虑到人https://www.kaoyan.com/zhuanyeke/jingyan/5c08b6cb05fad.html
4.我国16周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专家导读 我国16周岁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部分的民事责任。我国的刑事责任的年龄中,十六周岁是一个节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16周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我国16周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我国16周岁需要https://m.64365.com/zs/1379516.aspx
5.国内马拉松等赛事违规成本低专家建议明确责任主体追究刑责目前处罚力度偏小,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费太安认为,目前,各项规章制度缺乏对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处罚条款,或处罚力度过小,不足以对赛事主办方构成约束。 《意见》规定,赛事组织和举办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中国田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2106021947228594.html
6.青书学堂法理学作业精选与解析第7题 单选题 普通法法系正式的法律渊源是( ) A:判例法 B:制定法 C:判例和制定法 D:习惯 答案:C 第8题 单选题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 ) A:大陆法系 B:英美法系 C:社会主义法系 D:海洋法系 答案:A 第9题 单选题 被称为“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的是( ) https://blog.csdn.net/qq_40602449/article/details/131572089
7.久远银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发行事项公司公告(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https://wap.stockstar.com/detail/JC2015062500000023
8.第十章惩罚与补偿——责任功利观3.2 补偿责任: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弥补或赔偿的责任方式——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司法补偿 3.3 强制责任:以法律上的强制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强制措施的法律责任方式。 三、功利性补偿与道义性惩罚划分之意义 https://book.douban.com/annotation/94671396/
9.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律师普法调解 调解结果 调解不成 诉讼 诉讼时效 管辖法院 受害人 损害鉴定 鉴定机构 鉴定费用 伤情鉴定 伤残等级 评定标准 赔偿标准 计算方式 赔偿纠纷 赔偿标准 标准计算 法院起诉 起诉材料/流程 赔偿款执行 判决结果 判决不服上诉 侵权人 责任划分 责任划分 处罚 处罚 不服上诉 不服上诉 丰https://www.110ask.com/tuwen/25448087774294643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