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开展的必要性及其存在问题
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刑法教学中的实践
本文作者:王亚妮黄军锋工作单位:西藏民族学院
一、司法考试中刑法学试题的特点
二、面对司法考试挑战下的地方高校刑法学教学的反思
三、以司法考试为契机改革刑法学教学
【关键词】刑法学刑法哲学刑法理论
【内容提要】与司法刑法学相对应的是立法刑法学,不应否认立法刑法学的必要性。基础刑法学是立法刑法学与司法刑法学的基础科学,但基础刑法学并非刑法哲学,也不是学科大杂烩。在核心刑法学之外,还有边缘刑法学。刑法哲学是关于刑法的哲学,也是关于刑法学的哲学,将刑法哲学与刑法学相分离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刑法学的理论与方法
刑法是司法法,而不是行政法。[1]这并不是一个价值判断,而是一个事实判断。因为,自有人类社会以来,无论是习惯刑法,还是成文刑法,其唯一的实践模式就是司法模式,只不过这种司法模式的具体内容及其与行政之间的关系都经历着历史的演变。
应该说,在这方面,我国刑法学者具有高度共识,即致力于为正确解释和适用刑法而从事理论研究,是刑法学者的基本使命。但是,万万不要以为,在这个领域,刑法理论观已然成熟和没有问题了。笔者认为,在高度共识之下掩盖着一个严重通病,即没有真正从刑法是司法法的事实判断出发建构面向司法的刑法理论。⑶
摘要:学习刑法绝不是机械地记忆冰冷的刑法条文,教师讲授刑法也绝不是简单地向学生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刑法格言是刑法学人智慧的结晶,在教学与考核过程中教师如果能够巧妙地运用好刑法格言,充分发挥刑法格言在刑法教学与考核中的独特作用,则会使教与学相得益彰,大大提高教学效果。
关键词:刑法格言教学运用教学效果
0引言
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遗产的精华,刑法格言也不例外。在刑法学理论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刑法学前辈们总结出了很多刑法格言,比如:“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紧急时无法律”等等。可以说些脍炙人口的刑法格言无不饱含着刑法学前辈们的睿智,每一句刑法格言都闪耀着他们伟大的思想的光辉,可以说,他们总结出来的这些刑法格言都具有相当程度的真理性和合理性。刑法学的教学不仅仅是简单地记住刑法条文就万事大吉,更重要的是要能够深刻地把握刑法条文背后的刑法原理,掌握刑法条文的真正含义。刑法格言由于其比较容易记忆而且本身又包含丰富的知识源的特点,注定了刑法格言在刑法学的教学中大有用武之地,笔者在数年的刑法学教学中,有意识地尝试这一教学方法,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教学效果。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刑法学的教学过程中还是在对学生的考核中,刑法格言都应得到充分的重视与运用。
1刑法格言在教学中的运用
我们来谈一谈刑法格言在刑法课堂教学中的运用问题。刑法格言是刑法理论知识的高度概括,尤其是刑法学总论知识的精华浓缩,在刑法学的教学中,如果能有效地运用刑法格言的教学方法,往往会收到比较好的教学效果,就笔者几年的教学实践来看,可以把在教学中运用刑法格言的教学方式的良好效果归结为这样几个方面:
关键词:区际刑法;跨境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刑事司法协助
内容提要:当今中国客观地存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现状,因而区际刑事法律冲突不可避免,中国区际刑法应运而生。中国区际刑法主要针对跨境犯罪而展开,研究如何处理不同法域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并有效地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国区际刑法在范畴上包括跨境犯罪、基本原则、各法域刑事法主要规定、刑事管辖权冲突、刑事司法协助五个方面的内容,因而具有独立的对象、内容。关于中国区际刑法的研究也具有独立的方法,中国区际刑法具有独立学科的属性。
一、中国区际刑法问题的产生
区际刑法的问题既可以产生于某一个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又可以产生于分裂的国家,如未统一前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①。这两种情况也是香港、澳门未回归前世界上区际刑法的主要两种模式。当然,这并不是说在香港、澳门两地区未回归祖国大陆之前,不存在两个地区与大陆刑事法律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而是说,这种冲突与协调问题并不是很突出和明显。其实,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大陆与台湾在刑事法律方面的冲突在某些时期表现得还是非常激烈的。最为典型的莫过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发生多起大陆居民劫持航空器到台湾的严重刑事案件,而台湾方面并没有移交犯罪人或给予严厉刑事处罚。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三个法域与大陆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是客观存在的。
二、中国区际刑法研究状况
一、教学质量与施教质量
二、经济法学的特点
认清经济法学的基本特点,是确立怎样施教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学科特点“经济法”课程在经济管理类专业和法学专业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经济管理类专业一般开设“经济法概论”,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一般开设“经济法学”,研究生教育阶段一般开设“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所以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所开设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理论课,它是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从法学课程间的关系来看,经济法学具有边缘性的特点:它既包括对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理论的继承、运用,也包括对它们的理论的扬弃和发展;从经济法学的历史来看,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经济法学相对于民法学、刑法学等课程而言,还很“年轻”,以至于到目前为止,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和内容体系,尚无一致的认识。经济法学的种种基本特性,给如何实施经济法学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使经济法学的教学应当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教学的特点。
一、诉讼欺诈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诉讼欺诈的概念
诉讼欺诈也被称为“诉讼诈欺”或者“诉讼诈骗”。可是诈骗两字存在“诉讼诈骗”中的往往会给人“诉讼诈骗”乃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①是以,笔者认为“诉讼欺诈”这一称谓。在我国“诉讼欺诈”只能在民法中发生,可是近年来我国在刑法管辖范围之内频频发生了所谓的“诉讼欺诈”,而刑法上没有一个具体的概念与之相适应。
当今国内外并未对“诉讼欺诈”的概念有统一的认识,大致的观念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获取他人利益,此种非法的手段主要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向法院提起名事诉讼,并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而获得财产行为;②2.诉讼人参与人通过恶意串通手段架构虚假法律事实以及民事法律关系,利用法院的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损害他人利益并以此获得非法目的;3.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关系主体恶意串通,采取非法手段制作证据,致使法院无法做出正确的判决,从而达到损害诉讼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破坏审判秩序以及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以上观点笔者较为同意第一种观点。
(二)我国现阶段“诉讼欺诈”的特征
近几年,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有很多学员经常反映不知道如何写作论文,本文针对近年来指导学员论文写作的常见问题和不足,提出若干参考性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学员写作法学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被动性学习所造成的被动性思维习惯。在这种消极思维习惯的影响下,学生总认为教科书是金科玉律,老师的观点是天然正确的,失却了怀疑和批判的精神,从而导致主动思维的动力不足。这样一来,便很难实现论文的独创性和创新性要求。解决之方法是,加强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教科书和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知识点,一定要知其然但同时也要知其所以然。
(四)方法论的缺乏导致视角和实证严重不足。只知道沿袭固定的写作方法和写作模式,完全按照“写作价值———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例证———解决问题的方法———结论”的简单模式去写作,从概念到概念、从命题到命题地进行写作上的循环运动,重复前人所走过的老路,结果越走越狭窄,最终发现自己只是原地踏步而已。解决之道是,开阔自己的知识面,广泛涉猎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并注意知识的关联性,培养联想式思维方法。另外,建议大家特别重视社会法制实践中的各种调查报告和统计数字,在一切的论证方法中,实证和数字统计分析的方法是最有说服力的写作方法。
[摘要]本文以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演进为主要研究标本,对我国经济法学总论研究在过去20多年里的基本发展进程、特点及其社会经济根源进行了多角度的考察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剖析不恰当地强调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分歧或者固步自封地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对发展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指出了过去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若干缺陷,并就现阶段及未来经济法总论研究领域应当重视的拓展方向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经济法学史
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是中国法治和法学研究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在经济法对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功能日益彰显,经济法学在经济法研究中日臻成熟的22年里,以经济法一般问题为对象的经济法总论研究也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近年来关于经济法学历程回顾的力作虽有若干,①但专以22年总论研究为主题的探讨似尚不多见。实际上,即使仅以总论研究为主题回顾和前瞻也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涉及诸多研究领域,仍有必要将论题作进一步的具体化。以总论的研究进路展伸视线,或许是可选的诸多具体化路径之一。研究进路,一般的理解是指研究主题、视角及其演进路径。以研究进路为题可以将体系和领域、内容和方法、层次和角度等因素进行联结考察。众所周知,调整对象理论的研究在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以来一直处于极其特殊的理论地位。以总论研究中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标本,其本身既是论题进一步的具体化,又是总论回顾与反思的思维路径之一。本文正是以总论中调整对象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例,回顾总论研究进路中的成果与经验教训,并力图揭示对未来总论研究包括调整对象研究的某些启迪。
总论之基础:挥之不去的调整对象研究
经济法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主题的全部。经过了中国经济法学的三个时期的更替和发展,②调整对象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总是成为引领各个时期总论甚至整个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