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废除死刑罪名”当慎之又慎

部分死刑罪名存废之争,又掀起互联网的一场舆论风暴。

2014年10月27日,媒体报道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修订便是拟取消9个刑事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报道一出,网络舆论掀起轩然大波。网民的普遍反对与媒体、专家的一致赞同针锋相对,社会撕裂无法调和。为何会出现这种诡异的舆情究竟谁的意见更为公正合理且听我细细道来。

事实上,更早的报道已经提示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会取消部分死刑罪名。据央视网3月9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说,我国现阶段对于死刑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是严格地控制和慎重地适用死刑。目前刑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研究逐步减少死刑的问题。

在本次人大审议会议上,苏晓云委员说,这次拟减少9个死刑罪名,上次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个,这是一种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以前我们的理念是杀人偿命、冤冤相报,这不能完全涵盖犯罪的行为以及内在的本质。”

第一条报道中提到的会同有关方面,除了最高检、最高法外,恐怕就是法律专家尤其是刑法专家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便应是其中一位。他在解读这次刑法修正案时说:“用死刑威慑犯罪的理论也是没有办法证实的。有很多欧洲的国家是废除死刑的,但有些国家废除死刑后犯罪率下降,包括杀人这类很严重的犯罪的犯罪率都是下降的。所以执行死刑的一些理由大多都是似是而非的,因此,我们保留的四十多个罪名里面,还有大量的是经济犯罪、还有普通的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这些罪名死刑都可以考虑废除。“对此次提请审议的议案,周光权认为减少死刑的步子还迈得比较保守,死刑罪名还有很大的消减空间。他建议,死刑罪名保持在10个以下,其实也是可以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也力挺取消死刑罪名:“我的观点是,对暴力犯罪,如果不夺命的,未来也有可能被废止适用死刑罪名。可以预期,最后中国将会只剩下谋杀以及包含谋杀行为的一些犯罪适用死刑罪名。我国首先要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次拟废止的9个死刑罪名都是非暴力犯罪。虽然强迫卖淫罪有一定的暴力性,如果强迫卖淫过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伤的,可以采取法律适用上的应变,以强奸罪论处。”事实上,阮齐林已经明确表达贪污、受贿也应该废止死刑罪名,因为显然不属于谋杀暴力犯罪。来自香港地区的人大代表罗范椒芬更是直白提出,保留死刑是引渡重大贪官返国的一大障碍。贪腐本质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建议在下一轮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中包括进贪污犯罪,无期徒刑加上没收全部财产。

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副院长赵秉志和教授黄京平也集体为取消死刑罪名保驾护航。他们表达了相似的观点:逐步取消死刑罪名是国际大势所趋,象征社会文明进步。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引导社会对生命权利的尊重。非暴力经济犯罪如非法集资、走私假币、伪造货币等本来在刑法修正案(八)便建议取消死刑,但因种种原因没有成功。同为非法集资诈骗的吴英被判处死缓以及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引发的舆论风波,促成了本次再次提出取消集资诈骗的死刑罪名。

总结一下支持取消该9个死刑罪名委员及专家的观点,第一,废除死刑是国际潮流,减少死刑罪名能够体现中国社会文明进步,有利于保障人权。第二,对于非暴力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应该逐渐取消死刑,直到引导民意接受贪污受贿也被取消死刑,最后只保留谋杀暴力犯罪的死刑。第三,取消经济犯罪的死刑,能够疏导民间资金流动,助推民间金融改革。第四,在实践上,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

民国期间,军阀割据,盗匪横行,社会暴力犯罪基本是失控的状况。新中国成立后,中共通过深入到基层的强大组织能力,短短几年便大大改善了社会治安状况。随后,我国便开始贯彻“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中国1979年刑法共设置了28种死刑罪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自由度增加,社会治安状况也遭遇了更为严峻的形势,许多恶性犯罪死灰复燃。1997年刑法根据当时形势全面修订,死刑罪名增加至68种,其中包括现存大多数的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罪名,背景便是这些死刑罪名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1986年1月17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讲话时强调:“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陈云同志:杀一儆百。杀一些可以挽救一大批干部。)”

这正表达出了死刑设置的灵魂所在,死刑不仅仅是惩罚罪犯,而是要震慑、警示、教育其他人,事实上减少犯罪数量,建设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而对罪名设置死刑的原则不取决于是暴力犯罪还是非暴力经济犯罪,而是要看该罪名的社会危害大小。对于社会危害极大的非暴力犯罪,仍应保留死刑,保持高压震慑,这不仅是最大程度规避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更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捍卫。中国的死刑罪名减免进程,应该根据中国的社会发展、治安态势而合理设置进度,而不是盲目地追求国际潮流而仓促强推,否则只能是自食恶果。

新浪微博网友“王学湛”对此表达得更为形象:“水温柔,送死者众;火炙热,烧死者寡——之所以杀刘青山、张子善是为了挽救千千万万个刘青山、张子善。”

因此,虽然限制死刑、少杀慎杀是新中国的刑事原则,也能成为社会共识,却绝不能取消社会危害大的死刑罪名,而应该通过司法中的慎用死刑以及最高法的严格复核来实现。对于伴随社会发展社会危害逐渐减弱的死刑罪名倒是可以考虑取消,但一定要特别审慎,并要让社会公众充分评议,取得民意的高度认同。若修法过程一意孤行背离民意,民众也会对法治失去信心,进而动用私刑代替求助于司法。失民心易,再想收回就格外难了。

我们再回头看刑法修正案(九)拟取消的9个刑事死刑罪名: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伪造货币罪,5.集资诈骗罪,6.组织卖淫罪,7.强迫卖淫罪,8.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9.战时造谣惑众罪。其中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原料罪、8.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9.战时造谣惑众罪都显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甚至远远超过暴力谋杀犯罪的社会危害。谋杀还是有怨仇受害者数量有限,而这几项犯罪若失去死刑震慑施行出来,受害者将是多大规模正如前总装备副部长李安东委员举例说,一杯高放射性的核废料就能污染整个洞庭湖,那么饮用洞庭湖水的居民会死多少人这难道不比谋杀更恐怖吗

至于6.组织卖淫罪和7.强迫卖淫罪,都包含着对妇女的严重伤害,尤其是强迫卖淫罪,不可避免地带有各种暴力,是长期对妇女的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摧残,又岂能如阮齐林专家所说用强奸罪论处呢主观恶性、犯罪主体和所造成伤害都截然不同。逼良为娼在高度歧视女性的中国王朝时代都是死罪,怎么在社会主义新中国,倒有那么一批法律专家非要搞成可以免死呢再结合他们同时提出的卖淫合法化,难道他们索要的自由就是践踏妇女权益与尊严的自由吗就在最近破获的一起特大强迫少女卖淫案中,以22岁襄阳男子倪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组织、引诱、强迫30多名少女,到宜昌4个卖淫窝点卖淫。受害人多数未成年,最小的仅14岁,最大的也不过19岁。如此令人发指的罪行,不保留死刑震慑,岂不是更加泛滥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也并不能为这次的9个死刑罪名背书。因为根本不能相提并论。我们再回顾一下那13个死刑罪名: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这些财物类罪名从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上都远远不如本次修正案的九个死刑罪名。减免死刑罪名必须高度慎重,就事论事地逐一审核,而不能为了完成减少死刑罪名的任务而胡乱取消。

如迟万春委员说,减少死刑的标准是什么取消走私核材料这样危害国家、人民安全的死刑罪名让他对这标准很困惑。如根据“在实践中较少适用”就取消,就值得商榷。

而何晔晖委员表示,“我们减少死刑罪名,更多考虑的是在实践当中这个罪名适用死刑比较少。这可以作为一个理由,但是不全面。死刑罪罪名的确定,立法时更多考虑的是这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对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的后果,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我同意保留对走私武器弹药适用死刑,草案中加大了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对走私武器弹药这种行为,放松管理,起不到震慑作用,将给边疆地区和国家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希望慎重考虑。”

人大代表应该牢记自己是人民的代表,而不是某一利益集团的代表,不能不顾中国国情实际以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仓促推进取消死刑罪名。正是由于上述真正人民代表在审议过程中的为民发声,原本试图一次性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未能通过审议,将打回重新修订再启动二次审议。中华民族血脉中一直不乏浩然正气,孕育出的仁人志士总能在中国走向危机的时刻挺身而出,这些人民代表正让广大民众看到了正气和希望,向他们致敬!

废除死刑运动起源于欧洲18世纪末的启蒙运动,其思想根源是自由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观念。最早是在欧洲的奥地利和作为欧洲殖民地的南美国家真正实施起来,但推进非常缓慢,而且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还曾有过反复,一些原本废除死刑的国家又恢复了死刑。二次世界大战后,废除死刑运动又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仍是以欧洲为主导,欧盟的官方立场很明确为废除死刑,要成为欧盟会员国必须废除死刑。美洲、非洲也都出现区域性的文件、宣言,呼吁区域中的国家停止或废除死刑。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乐于引述这个数据:截止到2014年10月,全世界197个国家中,已经有142个国家废除及不使用死刑(99国废除所有死刑,8国对非战时废除所有死刑,35国法律尚未废除但实际上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

但他们却往往会隐瞒这样一个事实:这142个国家多是小国。在人口超过一亿的12个大国(中国、印度、美国、印尼、巴西、巴基斯坦、俄罗斯、孟加拉、尼日利亚、日本、墨西哥、菲律宾)中,仅有俄罗斯和巴西废除了死刑,而其他十个国家都没有废除死刑。维持死刑的国家占全世界人口的65%,而美国、日本和新加坡皆为人权记录优良的经济发达国家,也都保留死刑。经济发展中的人口大国中国,究竟是该向安道尔、卢森堡这样的小国学习废除死刑,还是应该参考多数上亿人口大国的抉择,不言自明。

为了进一步地为中国未来的慎用死刑道路做更多的参考,我就多介绍几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巴西、俄罗斯、欧盟和美国。

巴西早在19世纪末就废除了死刑,是世界上最早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圣保罗报》2007年调查了巴西25个州的约5700名居民,占受访者55%的民众赞同恢复实行死刑,比上一年上升了4个百分点。在月收入超过1750美元的高收入社会群体中,支持恢复死刑者的比例则高达64%。民众支持死刑率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巴西社会治安越来越差。近年来杀人、抢劫等严重案件频发,作案手段十分残忍,导致人们对作恶多端的歹徒恨之入骨,他们纷纷呼吁在刑法中设置死刑。在巴西民众最担忧的问题中,“司法无力”被列入前三项。按照目前的巴西法律,有一条命案的罪犯量刑最多监禁20年,在服刑期间只要没有不轨行为,服满三分之一刑期即可假释,通常不满7年就可出狱。巴西法律还规定,不管罪犯杀多少人,即使被判几百年监禁,只要服刑满30年就可重获自由。有人批评说,这些“善良”的法律规定,不啻是对犯罪的鼓励。

俄罗斯在1999年宣布冻结执行死刑,2009年11月19日,俄罗斯宪法法院在圣彼得堡宣布,俄罗斯从2010年1月1日起在法律上彻底废除死刑。据报道,民意调查显示,65%至74%的俄罗斯人支持保留死刑。但为何最终仍然废除死刑了呢因为若加入欧盟硬性条款就是必须废除死刑,俄罗斯考虑了本国加入欧盟可能带来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是一种利益权衡的结果。但显然欧盟摆了俄罗斯一道,不仅迟迟以各种借口不接纳俄罗斯加入欧盟,并不断蚕食俄罗斯周边的东欧国家,直至发生了乌克兰乱局与俄罗斯直接对抗。而废除死刑后的高犯罪率让俄警方十分头痛。俄官方公布的资料显示,全俄每年发生的凶杀类案件多达3万起,破案率却一直保持较低的水平。因此,不排除俄罗斯在加入欧盟无望后恢复死刑的可能。

世界上反对死刑的主要是欧洲国家。禁止死刑被写进了47个欧洲国家共同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并成为加入欧盟的一个必要门槛。在全世界废除死刑方面,欧洲可谓是“急先锋”,对于世界各地公开的死刑事件,欧洲总要公开进行谴责。欧盟国家有几个先天的优势是利于废除死刑的,一是欧盟国家的国土面积和人口规模都不大,管理成本低。二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贫富差距矛盾较小。三是族群、宗教间矛盾不激化。但近来来伴随着经济危机的日趋严重,欧盟国家的社会治安状况也不容乐观。数据显示巴黎每天发生上百起暴力犯罪案件,而2011年7月22日,布雷维克在挪威制造了骇人听闻的爆炸和枪击事件,造成77人死亡,却只被判处在最人道的监狱服刑21年。这种刑罚能够规避下一次的恐怖屠杀吗

美国曾在1972年暂停执行死刑,但是又在1977年恢复执行死刑,原因便是暴力犯罪率上升。现在美国50个州中有38个州的刑法中保留有死刑,美国联邦政府的军事法和民法中也有死刑的具体规定。

在法学精英阶层的多年运作渗透下,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貌似已经与法学精英同气连枝。根据出镜的几位法律专家描绘,中国正在走的“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道路比大多数国家的彻底废除死刑更加不公。贪腐官员、资本精英以及其豢养的黑社会势力所会触犯的贪污受贿、集资诈骗、伪造货币、走私军火等非暴力经济犯罪,将要全部取消死刑罪名,而受鱼肉的平民一旦走投无路暴力反抗,便会被以暴力犯罪死刑罪名严惩。这似乎就是法学精英多年筹划的法治路线图。

多么明显的阶级斗争!这就是法学精英们在舆论上封杀、围剿“阶级斗争、人民民主专政”话语的原因,因为他们要达成的是精英民主专政。法学精英炮制出正常思维民众都会反对的取消死刑罪名提案,正是这种政治目的的法治表现。

有赖于民众强烈反对呼声及有良知人民代表的上下通力合作,这一次提案闯关没能得逞。但是法学精英及其背后的资本权贵势力并不会善罢甘休,他们会改头换面卷土重来,冲击下一次刑法修正案审议。

这一次提案闯关,至少给了我们下述三个启示:

1.法治精英化路线,必然会造成法治背离民意。因为法学精英在近三十年的培养与收买下已经整体站队,坚定地为资本权贵代言,上呼宪政民主政治体制,下呼立法司法精英化路线,本质都是为资本权贵夺取权力以及利益服务。

2.人大代表由于政界、学界、商界代表比例过高,而工农基层民众的代表比例过低,代表意见与总体民意难免会发生较大的偏差,更多地依赖部分代表的良知与正气。而这并不可控。因此遴选人大代表的机制或需改革。

习总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而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修法若顺民意,依法治国便能深得民心落地生根,而立法、修法若背离民意,那么民众就会对法律失去信任,自然就不会全身心地投入到依法治国进程中。失了民心,再收复就难上加难。刑法修正关乎民众切身生命财产安全,“废除死刑罪名”更当慎之又慎。在社会治安态势比较严峻的当前,对于社会危害大的死刑罪名不能取消,而是通过司法中的慎用死刑以及最高法的严格复核来实现少杀慎杀避免错杀。

法治是保护无辜民众,还是照顾主观恶性罪犯的人权,难道不是一目了然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THE END
1.被判死刑有什么罪8、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罪行,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https://www.66law.cn/case/28516766.aspx
2.构成中国宪法死刑的罪名有什么?法律常识从国际上的报道来看,我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但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修正,在我国能够被判死刑的罪名正在逐步的减少,执行的死刑也随之大幅的减少。死刑是被用来惩罚最严重的犯罪的,但是对于“最严重的犯罪”的理解不同,死刑的标准也就不同。那构成中国宪法死刑的罪名有什么呢? https://www.lawpa.cn/changshi/396614.html
3.2024年请说明我国刑法中哪些罪行可能导致被告被处以死刑?上述分析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中死刑判决的罪名有哪些? 在刑法中,死刑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对死刑判决的适用采取了严格限制和逐步减少的原则,确保其只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 https://www.maxlaw.cn/n/20240213/10993179200352.shtml
4.死刑改革(精选十篇)我国死刑罪名很多都是备而不用, 形同虚设, 只是起到威慑作用而已。我国刑法中存在很多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的罪名, 但是司法实践中, 很多罪名都没有发挥其中应有的作用, 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 很多罪名都已经脱离现实了, 没有适用的必要了。如刑法修正案八就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些罪名的死刑近年来较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7inc1v2.html
5.李磊明:刑法谦抑视角下死刑废除的再对话1.在立法上逐渐减少死刑罪名 通观我国刑事立法规定,适用死刑仅仅适用于“重罪行为”,包括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人身安全(生命权、健康权等)等暴力犯罪。刑罚理论和实践倾向于认为非暴力犯罪死刑可以被取消。但我国现行刑法中,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非暴力犯罪却达约40种,占设置有死刑的所有罪名的60% ,凸显其不科学https://liangxing.swupl.edu.cn/lxqy/lxll/283599.htm
6.论死刑罪名及死刑限制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另外,死刑罪名的设置还要考虑到现今社会中人民群众的社会心理和承受能力以及国外存置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对死刑罪名设置的立法趋势。 其一,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而言,如前所述,尽管79刑法以后的补充刑事立法对其所奉行的“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甚至表现出对死刑有所强化的崇尚死刑和死刑扩大化的http://www.xsbh.org/laws-5599.html
7.现行刑法适用死刑罪名(46个)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法分则 现行《刑法》规定适用死刑罪名共46个:危害国家安全罪的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14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2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5个罪名,抢劫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3个罪名https://www.360doc.cn/article/72442254_1055894316.html
8.十九次会议在京闭幕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种死刑罪名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 取消13种死刑罪名 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有关法律和任免决定 吴邦国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来源:2011年2月26日《人民法院报》第1、4版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记者 马守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5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http://www.szlawyers.com/info/a6b69a8bda7797beb8557514821a6f0e
9.中日死刑比较研究死刑是刑法理论中十分重要的课题之一,历来是各国刑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我国死刑罪名数量减少了大约五分之一,死刑问题又一次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但是只是重提旧论并非我的初衷,我认为无论死刑的存还是废都是有其合理性的,在我的课题中想把此问题进行淡化,而是从死刑产生的社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10183-1012358371.n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