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罪犯白某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监督。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白某向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了车牌号码为桂CXXXX5的小汽车,后白某驾驶该车辆从桂林市行至柳州市鹿寨县,次日从鹿寨县驾车返回桂林。当天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驾车到其租住的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住所楼下,其停放好车辆后下车,随即被蹲守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白某用于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974.1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混合物净重6.63克。
被告人白某被抓获后,公安民警随即又在白某租住的位于桂林市内的四个住所共计查获白某用于贩卖的毒品氯胺酮净重16458.94克,甲基苯丙胺净重326.05克,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混合物净重58.49克,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混合物净重15.05克,四氢大麻酚净重1.27克。
2017年12月4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白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白某判处死刑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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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品犯罪:
二、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一)什么是走私毒品罪
1、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2、走私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对走私毒品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1)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毒品数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
4、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作:
(1)依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挽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处刑、拘役或者管理,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1、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
2、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348条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进行窝藏或者帮助掩盖其罪行,以逃避刑罚处罚的行为。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1、窝藏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赃,而为毒品犯罪分子藏匿、转移、隐瞒的行为。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49条的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1、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数量较大的行为。
2、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50条之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同一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罚款。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1、所谓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法规,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数量较大的行为。
2、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350之规定,犯买卖制毒物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同一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罚款。
3、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中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分类:
一类:(1)麻黄素(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1-苯基-2-丙酮(4)苯乙酸(5)胡椒醛(6)黄樟脑(7)异黄樟脑(8)醋酸酐
二类:(9)三氯甲烷(10)甲苯(11)乙醚(12)丙酮(13)甲基乙基酮(14)邻氨基苯甲酸(15)N-乙酰邻氨基苯酸(16)麦角酸(17)麦角胺(18)麦角新碱(19)哌啶(20)高锰酸钾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行为。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