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封堵贪官“越狱”之路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有诸多亮点,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

增设“终身监禁”,封堵贪官“越狱”之路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本报记者谢文英摄

52条修改:回应各方关切

“像天津‘8·12’这样的案件,最高只能判三到七年,恐怕太轻,建议加大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罚力度。”分组审议时,沈春耀委员建议将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最高刑提高到十年。沈跃跃副委员长也表示,如果能加大处罚力度,能警示和预防这方面的犯罪。

尽管刑(九)最后没有修改刑法第136条,但从2014年10月初审至表决通过,各个版本的草案稿积极回应了许多社会关切。

今年6月,一则“建议人贩子一律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的帖子引起热议。人们担心,一审稿将现行刑法规定的收买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会否轻纵犯罪草案二审稿考虑到这一情况,将其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刑(九)保留这一修改,同时规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此,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将一律不得“免除处罚”。

草案二审期间,沈跃跃、马馼等委员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这也是孙晓梅等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的议案,各社会团体也一直呼吁。刑(九)回应该关切:删去刑法第360条第二款。嫖宿幼女罪终被废除,对这类行为将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通过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刑(九)对绑架犯罪、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虐待被监护和看护人犯罪等均进行适度修改,最终形成52个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条款。

取消9个死刑罪名:坚持废除死刑大方向

刑(九)一大亮点是取消9个死刑罪名。这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1997年刑法全面修改后,我国先后通过修改刑法的一个决定和九个修正案。其中,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八)启动了我国刑法取消死刑罪名之旅。刑(八)当年一举取消走私文物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使我国死刑罪名减至55个。这一次,刑(九)则让我国死刑罪名降至46个。

“慎用死刑、减少死刑是党的一贯主张。”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此次取消9个死刑罪名是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来掌握刑罚的调整。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我国刑法的方向。

不过,草案一审时,李安东、迟万春等委员建议保留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二审时,方新、丛斌等委员建议保留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罗亮权、李慎明等委员建议保留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唐世礼委员建议保留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死刑;史莲喜委员建议保留集资诈骗罪死刑等。

对此,郎胜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刑法还有一些规定,必要时对一些严重的犯罪还是可以适用比较严重的刑罚。比如刑(九)虽然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但是还保留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的死刑。

8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刑(九)通过前评估会。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等表示,取消9个死刑罪名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司法改革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罚制度。

贪污受贿:死缓期满后适用终身监禁

“刑(九)针对当前反腐败的形势,呼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了中央有关任务要求。”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说。

臧铁伟介绍,在反腐制度建设方面,刑(九)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十情节”标准;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终身监禁的措施;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

“终身监禁”的措施是如何规定的记者看到,刑(九)规定,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我认为这是恰如其分的,这在我国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将载入史册。”分组审议时,任茂东委员赞许地说。但严以新委员认为,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适用范围仅仅限于贪污受贿犯罪“窄了一点”。

这一内容,源于部分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草案二审时,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王其江委员建议增加终身监禁刑罚,赵白鸽委员建议对此进行专题讨论。

该新增规定在三审稿中亮相后,获得广泛赞同的同时,也有人担心“是否新增了一个刑种”“现在这个写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终身监禁,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措施,不是增加新的刑种,要明确这一点。”三审分组审议时,乔晓阳委员强调。

记者发现,刑(九)对行贿人的惩处有几个新变化: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原来规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现在只能“从轻和减轻处罚”,只有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几种情况可以免除处罚;增加了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增加了财产刑,在每一档量刑中新增“并处罚金”。

“草案积极适应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要求。”三审分组审议时,王胜俊副委员长表示,草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对行贿犯罪加大了打击力度,都是必要的。

展望未来:仍有期待在路上

任何一次修改,都不能看成是一部法律发展的“终点”,刑法也不例外。刑(九)虽然通过,许多期待仍在路上。

在新闻发布会上,臧铁伟表示,目前各方对于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规范“毒驾”行为,是否要入刑,还有不同意见。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会放纵“毒驾”行为。今后对这个问题还会继续追踪研究。

三审期间,周其凤委员建议,刑法第350条列举的“为他人提供制毒技术的”,应纳入毒品犯罪。

对刑法第309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李亚兰都建议,将第四款“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中的“等”改为“的”。“这个‘等’可能被当作一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李大进说。

“刑(九)草案已经修改得比较完善,虽然有一些问题还不尽如人意,没有达到委员和代表所期望的程度,但它毕竟是一个阶段性的修改,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集中在这一次。”李连宁委员在三审时说。

“建议国家立项为全面梳理刑法做准备。”吴晓灵委员建议成立专题课题组,对刑法的全面修订进行一到两年的专题研究,然后作一次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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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一、我国法律有关死刑规定的变化。我国刑法一贯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但对于少数罪大恶极的罪犯亦相应适用了死刑,可见,我国是主张保留和适用死刑的国家,我国1979年刑法分则中,仅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后来由于恶性犯罪的增加,单行刑法又新增了46个死刑罪名。到1997年修改刑法时,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同时在总则和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6/id/1014142.shtml
2.中国刑法有哪些死刑?[律师回复] 在中国打死一名外国人与打死一名中国人的量刑是一样的,只要是达到处死刑的情形,一样可以处死刑。试想,在中国打死外国人不判处死刑,按照国际法对等原则,我国在中国人在国外的权益也是难以保障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https://m.64365.com/zs/763210.aspx
3.简述我国法律对死刑的限制。我国法律对死刑的限制:(1)我国死刑对适用对象有限制,下列三类对象不适用死刑:①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③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https://m.shangxueba.com/ask/tk/N5K2I9Q8.html
4.#余华英重审一审死刑#死刑只是我国法律的来自庄时利和#余华英重审一审死刑# 死刑只是我国法律的极限,不是她罪恶的极限。 之前写过的关于死刑的话题。 1. 现在执行死刑很多是注射法,三针注射。 第一针是麻醉剂,这一针打完就毫无感觉了; 第二针是高浓度肌松药https://weibo.com/1728715190/ODaej54LG
5.我国死刑适用的法律评判及完善思路为改变这一现实,应在充分考虑分析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的基础上,从死刑立法、死刑司法、死刑救济、死刑程序及死刑执行等几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包括对死刑罪名进行立法削减、在司法上限制死刑适用、完善死刑救济制度、改革死刑程序制度及完善死刑执行制度,使我国死刑适用真正符合法律的理性要求。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657-2008205285.htm
6.我国法律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用( )的形式确定下来。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晶状体的实质由( )组成。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行之有效的( )工作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https://www.shuashuati.com/ti/98c771968a3c4a91a56c583d6d3c17ed.html
7.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及思考,"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条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不应当适用死刑,也就不能适用死缓。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与死刑属于同一刑种,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相同的。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50588.html
8.我国目前死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法律生活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作为我国罪严苛的刑罚,死刑在近些年来也被人们所广泛提及。听讼网以生活真实案例为参考,做最真实的法律讲解。https://www.tingsonglaw.com/article/3416
9.死刑在我国的存与废/李馨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我国现行刑法,将毛泽东关于“死缓”的法律思想,落实为由刑事政策提升为刑罚制度。 外国死刑的历史也是古老而漫长的,每一个国家都经过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由苛酷到轻缓的沿革过程,并且在为数不少的国家已经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德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是中世纪欧洲国家滥用死刑的典范。根据该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184
10.2024年请说明我国刑法中哪些罪行可能导致被告被处以死刑?8. 妨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某些极端情况,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也可能适用死刑(《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 法律依据: 上述分析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中死刑判决的罪名有哪些? 在刑法中,死刑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对死刑判决https://www.maxlaw.cn/n/20240213/10993179200352.shtml
11.死刑问题研讨会:我国是否应废除死刑?法治聚焦行业资讯在时间上,此前胡云腾教授曾提出过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本次研讨会上,湘潭大学马长生教授又提出了一个分阶段削减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的设想,认为我国应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废除死刑。 在主张“先限制,再废除”的学者看来,废除死刑的最大障碍,在于民众中存在着的强烈的报应观念,以及对死刑威慑力的迷信思想。https://www.lawyers.org.cn/info/5b178fbbe1e242be8be869b14e9f6c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