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

死刑犯是因其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死刑犯一般罪行极其严重,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死刑犯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是严格控制的,他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极其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即使是这样,如果不是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因此,要判处死刑的,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法定情节上都有“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损失特别严重”等规定。

死刑不适用下列罪犯:

(一)未成年人;

(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三)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因此,死刑犯一般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并且不属于未成年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这些人群。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一)执行死刑的方式要简单化,尽量减少死刑犯的痛苦。在中世纪以前,死刑执行方式多样而严厉。在我国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死刑的执行也以严酷而著称。这是和当时的刑罚报应思想一脉相承的。随着人道观念的深入,以及刑罚执行的简便易行的理念,各国立法纷纷简化死刑执行的方式和步骤,寻求尽可能使罪犯减少痛苦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死刑执行的方式已简单化。总的来讲,现今存在的死刑执行方式有五种,即枪决、绞死、石击、电刑、毒死。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执行的方式有两种,即枪决和注射(毒药)。其目的也是尽量减少死刑犯的痛苦,避免残忍的执行场面。

(三)执行死刑要公开,但不要示众。将执行死刑公布于众,主要是让人们知道犯罪人受到罪有应得的惩罚,加强死刑的一般预防效果,如果将执行的死刑的恐怖场面示众,则有侮辱犯罪人的人格,使死刑的执行不人道。

(四)尸体处理要人道。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的尸体或骨灰。如果罪犯同意捐献或许可有偿利用尸体或身体器官,则有关单位或医务人员要人道地解剖尸体和摘取器官。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犯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重新获得自由:

(一)特赦。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党委会有权决定特赦。特赦,就是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决定免除刑罚。建国以来,我国只进行过二次特赦:一是建国初期赦免了一批国民党战犯,二是上世纪80年代对四人邦集团罪行的赦免。从性质上说,特赦主要针对的是政治犯。

(二)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或发现有漏罪的,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满10年以上的,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之后,间隔两年之上,还可以再次减刑。执行完减刑规定的刑期,就可以刑满释放了。

(三)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可以适用上述规定,通过假释的途径获得自由。

THE END
1.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一、我国法律有关死刑规定的变化。我国刑法一贯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但对于少数罪大恶极的罪犯亦相应适用了死刑,可见,我国是主张保留和适用死刑的国家,我国1979年刑法分则中,仅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后来由于恶性犯罪的增加,单行刑法又新增了46个死刑罪名。到1997年修改刑法时,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同时在总则和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6/id/1014142.shtml
2.中国刑法有哪些死刑?[律师回复] 在中国打死一名外国人与打死一名中国人的量刑是一样的,只要是达到处死刑的情形,一样可以处死刑。试想,在中国打死外国人不判处死刑,按照国际法对等原则,我国在中国人在国外的权益也是难以保障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https://m.64365.com/zs/763210.aspx
3.简述我国法律对死刑的限制。我国法律对死刑的限制:(1)我国死刑对适用对象有限制,下列三类对象不适用死刑:①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③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https://m.shangxueba.com/ask/tk/N5K2I9Q8.html
4.#余华英重审一审死刑#死刑只是我国法律的来自庄时利和#余华英重审一审死刑# 死刑只是我国法律的极限,不是她罪恶的极限。 之前写过的关于死刑的话题。 1. 现在执行死刑很多是注射法,三针注射。 第一针是麻醉剂,这一针打完就毫无感觉了; 第二针是高浓度肌松药https://weibo.com/1728715190/ODaej54LG
5.我国死刑适用的法律评判及完善思路为改变这一现实,应在充分考虑分析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的基础上,从死刑立法、死刑司法、死刑救济、死刑程序及死刑执行等几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包括对死刑罪名进行立法削减、在司法上限制死刑适用、完善死刑救济制度、改革死刑程序制度及完善死刑执行制度,使我国死刑适用真正符合法律的理性要求。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657-2008205285.htm
6.我国法律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用( )的形式确定下来。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晶状体的实质由( )组成。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行之有效的( )工作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https://www.shuashuati.com/ti/98c771968a3c4a91a56c583d6d3c17ed.html
7.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及思考,"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条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不应当适用死刑,也就不能适用死缓。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与死刑属于同一刑种,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相同的。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50588.html
8.我国目前死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法律生活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作为我国罪严苛的刑罚,死刑在近些年来也被人们所广泛提及。听讼网以生活真实案例为参考,做最真实的法律讲解。https://www.tingsonglaw.com/article/3416
9.死刑在我国的存与废/李馨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我国现行刑法,将毛泽东关于“死缓”的法律思想,落实为由刑事政策提升为刑罚制度。 外国死刑的历史也是古老而漫长的,每一个国家都经过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由苛酷到轻缓的沿革过程,并且在为数不少的国家已经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德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是中世纪欧洲国家滥用死刑的典范。根据该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184
10.2024年请说明我国刑法中哪些罪行可能导致被告被处以死刑?8. 妨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某些极端情况,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也可能适用死刑(《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 法律依据: 上述分析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中死刑判决的罪名有哪些? 在刑法中,死刑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对死刑判决https://www.maxlaw.cn/n/20240213/10993179200352.shtml
11.死刑问题研讨会:我国是否应废除死刑?法治聚焦行业资讯在时间上,此前胡云腾教授曾提出过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本次研讨会上,湘潭大学马长生教授又提出了一个分阶段削减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的设想,认为我国应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废除死刑。 在主张“先限制,再废除”的学者看来,废除死刑的最大障碍,在于民众中存在着的强烈的报应观念,以及对死刑威慑力的迷信思想。https://www.lawyers.org.cn/info/5b178fbbe1e242be8be869b14e9f6c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