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香果女孩被害案:最高法死刑复核裁定书及亮点解读二审上诉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被告人杨光毅,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8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2020年3月25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现在押。

上述事实,有第一、二审及再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投案时被收缴的折叠刀、根据杨光毅指认找到的装有被害人杨某某尸体的蛇皮袋等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陈某某、陈某甲、蒙某、杨某、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水样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杨光毅的指认、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杨光毅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杨光毅强奸幼女情节恶劣,且致被害人杨某某死亡,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杨光毅奸淫仅十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杨光毅为发泄私欲,无视国法,经事先预谋,携带刀具强行劫持幼女,采取掐颈、刺破眼球、捅刺颈部等极端残忍手段对杨某某实施奸淫,且奸淫之后将杨某某装袋捆扎,用扔、踢、滚等方式带下山,恐被害人不死又将其在水中浸泡,后抛尸于山林隐蔽处。杨光毅的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

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在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强奸致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但杨光毅系在公安机关已掌握一定线索并对其排查询问后迫于压力而投案;虽交代了强奸致人死亡等主要犯罪事实,但对有关强奸的部分重要事实予以隐瞒;虽然认罪,但原审、再审及死刑复核期间并未实质悔罪;其投案虽对案件侦破起到积极作用,但并未达到至关重要的程度。是否因杨光毅自首而对其从宽处罚,应当在全面考察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自首的具体情况等综合评判。

严厉惩处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根据法律规定及死刑政策,对于罪行不是十分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死刑,但是,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是我国的民情所在,民愿所向,民意所期。杨光毅的犯罪行为既违国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严重突破国家法律界线,严重挑战伦理道德底线,严重冲击社会公共安全红线,社会危害性极大。杨光毅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杨光毅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刑再6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刑再6号维持第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智勇

审判员司明灯

审判员仇晓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白琳

“百香果女孩被害案”死刑复核

裁定书亮点解读

文丨司楠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

亮点一:以理服人,切实注重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百香果女孩被害案”的死刑复核裁定书中,在保留规范写作范式的基础上,明显用心地将裁判说理着力加强,以适量增加的篇幅、深入浅出的阐述、简洁有力的语言等,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说理的明确要求落到了实处。

其次,在语言风格上,既专业规范、字斟句酌,又朗朗上口、通俗易懂。在裁判文书说理实践中,容易产生的一个常见问题是,因法官特有的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很容易使说理成为一种专业理论的持续演绎和专业术语的大量堆砌,使得裁判文书虽看上去洋洋洒洒、篇幅繁长,但普通人阅读起来耗时费力、晦涩难懂,从而陷入一种难以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可的尴尬境地。“百香果女孩被害案”裁定书的说理,丝毫没有这种“孤芳自赏”的毛病,在行文论理过程中,既引用和解释了法律的专门规定和专业词汇,又对案件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准确而恰当的归纳,清晰地阐释了“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从严惩处”等法律用语的内涵,在保证裁判文书专业性的前提下,(Jlls)让民众在阅读之时能产生强烈共鸣,真诚信服,既认同案件的处理结果,又学习理解了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的精神。

亮点二:重点突出,靶向明确地解决了本案的焦点法律问题

亮点三:以案说法,生动有力地宣讲了我国的死刑政策

如果说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自首与从宽处罚的关系,那么本案的核心问题就在于是否应对杨光毅适用死刑,这涉及我国的死刑政策。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式确立和不断实施,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刑事政策从以往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转变成了“宽严相济”,与此同时,我国的死刑政策也从以往的“少杀慎杀”改变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虽然基本精神没有改变,但内容体系已更加周密完整,适用要求已更加严格谨慎。所谓“保留死刑”,就是根据我国的国情,暂时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必要时依法适用死刑;所谓“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就是死刑的适用必须十分严格审慎,轻易不能适用,(Jlls)且可用可不用时一律不用,以确保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政策的这一改变,是顺应时代要求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是法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具体体现,因而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普遍认同和共同接受。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不仅有一些民众对于死刑政策的内容及内涵不甚了解,而且有少数法官也不能准确把握死刑适用,以致出现对于应当适用死刑的罪犯也被过于从宽处理,未能取得刑罚适用的良好效果。本案二审就是因为过于看重被告人的投案自首情节,而将其死刑改为死缓。基于此,“百香果女孩被害案”裁定书特意对死刑政策进行了必要宣讲,明确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及死刑政策,“对于罪行不是十分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死刑,但是,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是我国的民情所在,民愿所向,民意所期”。这一阐述,观点明确,立场鲜明,铿锵有力,气势不凡,充分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态度和担当作为。

亮点四:因时就势,简明针对地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我国的刑事司法,历来重视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亦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杨光毅采用极为残忍的暴力手段奸淫年仅十周岁的被害人杨某某并致其死亡,是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典型案例,正因为如此,该裁定书在综合评判一段中,第一句就宣告性地强调“严厉惩处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一以贯之的明确态度。

亮点五:以点带面,直接正面地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

在“百香果女孩被害案”中,(Jlls)凶手杨光毅的卑劣动机、残忍手段、恶劣情节以及严重后果,无不刺痛着社会公众的善良之心,在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今天,杨光毅的恶劣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这不仅是要为被害者主持正义,更要对社会发出一种警示。正因为如此,该案裁定书在“本院认为”中的综合评判部分,使用“民情、民愿、民意”“国法、天理、人情”“界限、底线、红线”这9个词18个字,铿锵有力、旗帜鲜明地宣告:“对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是我国的民情所在、民愿所向、民意所期。”“杨光毅的犯罪行为既违国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严重突破国家法律界限,严重挑战伦理道德底线,严重冲击社会公共安全红线”“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依法严惩,从而既为依法核准打下了基础,同时也应合了社会公众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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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一、我国法律有关死刑规定的变化。我国刑法一贯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但对于少数罪大恶极的罪犯亦相应适用了死刑,可见,我国是主张保留和适用死刑的国家,我国1979年刑法分则中,仅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后来由于恶性犯罪的增加,单行刑法又新增了46个死刑罪名。到1997年修改刑法时,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同时在总则和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6/id/1014142.shtml
2.中国刑法有哪些死刑?[律师回复] 在中国打死一名外国人与打死一名中国人的量刑是一样的,只要是达到处死刑的情形,一样可以处死刑。试想,在中国打死外国人不判处死刑,按照国际法对等原则,我国在中国人在国外的权益也是难以保障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https://m.64365.com/zs/763210.aspx
3.简述我国法律对死刑的限制。我国法律对死刑的限制:(1)我国死刑对适用对象有限制,下列三类对象不适用死刑:①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③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https://m.shangxueba.com/ask/tk/N5K2I9Q8.html
4.#余华英重审一审死刑#死刑只是我国法律的来自庄时利和#余华英重审一审死刑# 死刑只是我国法律的极限,不是她罪恶的极限。 之前写过的关于死刑的话题。 1. 现在执行死刑很多是注射法,三针注射。 第一针是麻醉剂,这一针打完就毫无感觉了; 第二针是高浓度肌松药https://weibo.com/1728715190/ODaej54LG
5.我国死刑适用的法律评判及完善思路为改变这一现实,应在充分考虑分析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的基础上,从死刑立法、死刑司法、死刑救济、死刑程序及死刑执行等几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包括对死刑罪名进行立法削减、在司法上限制死刑适用、完善死刑救济制度、改革死刑程序制度及完善死刑执行制度,使我国死刑适用真正符合法律的理性要求。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657-2008205285.htm
6.我国法律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用( )的形式确定下来。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晶状体的实质由( )组成。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行之有效的( )工作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https://www.shuashuati.com/ti/98c771968a3c4a91a56c583d6d3c17ed.html
7.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及思考,"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条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不应当适用死刑,也就不能适用死缓。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与死刑属于同一刑种,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相同的。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50588.html
8.我国目前死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法律生活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作为我国罪严苛的刑罚,死刑在近些年来也被人们所广泛提及。听讼网以生活真实案例为参考,做最真实的法律讲解。https://www.tingsonglaw.com/article/3416
9.死刑在我国的存与废/李馨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我国现行刑法,将毛泽东关于“死缓”的法律思想,落实为由刑事政策提升为刑罚制度。 外国死刑的历史也是古老而漫长的,每一个国家都经过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由苛酷到轻缓的沿革过程,并且在为数不少的国家已经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德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是中世纪欧洲国家滥用死刑的典范。根据该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184
10.2024年请说明我国刑法中哪些罪行可能导致被告被处以死刑?8. 妨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某些极端情况,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也可能适用死刑(《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 法律依据: 上述分析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中死刑判决的罪名有哪些? 在刑法中,死刑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对死刑判决https://www.maxlaw.cn/n/20240213/10993179200352.shtml
11.死刑问题研讨会:我国是否应废除死刑?法治聚焦行业资讯在时间上,此前胡云腾教授曾提出过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本次研讨会上,湘潭大学马长生教授又提出了一个分阶段削减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的设想,认为我国应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废除死刑。 在主张“先限制,再废除”的学者看来,废除死刑的最大障碍,在于民众中存在着的强烈的报应观念,以及对死刑威慑力的迷信思想。https://www.lawyers.org.cn/info/5b178fbbe1e242be8be869b14e9f6c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