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杨光毅,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8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2020年3月25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现在押。
上述事实,有第一、二审及再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投案时被收缴的折叠刀、根据杨光毅指认找到的装有被害人杨某某尸体的蛇皮袋等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陈某某、陈某甲、蒙某、杨某、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水样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杨光毅的指认、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杨光毅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杨光毅强奸幼女情节恶劣,且致被害人杨某某死亡,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杨光毅奸淫仅十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杨光毅为发泄私欲,无视国法,经事先预谋,携带刀具强行劫持幼女,采取掐颈、刺破眼球、捅刺颈部等极端残忍手段对杨某某实施奸淫,且奸淫之后将杨某某装袋捆扎,用扔、踢、滚等方式带下山,恐被害人不死又将其在水中浸泡,后抛尸于山林隐蔽处。杨光毅的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
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在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强奸致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但杨光毅系在公安机关已掌握一定线索并对其排查询问后迫于压力而投案;虽交代了强奸致人死亡等主要犯罪事实,但对有关强奸的部分重要事实予以隐瞒;虽然认罪,但原审、再审及死刑复核期间并未实质悔罪;其投案虽对案件侦破起到积极作用,但并未达到至关重要的程度。是否因杨光毅自首而对其从宽处罚,应当在全面考察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自首的具体情况等综合评判。
严厉惩处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根据法律规定及死刑政策,对于罪行不是十分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死刑,但是,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是我国的民情所在,民愿所向,民意所期。杨光毅的犯罪行为既违国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严重突破国家法律界线,严重挑战伦理道德底线,严重冲击社会公共安全红线,社会危害性极大。杨光毅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杨光毅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刑再6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刑再6号维持第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智勇
审判员司明灯
审判员仇晓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白琳
“百香果女孩被害案”死刑复核
裁定书亮点解读
文丨司楠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
亮点一:以理服人,切实注重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百香果女孩被害案”的死刑复核裁定书中,在保留规范写作范式的基础上,明显用心地将裁判说理着力加强,以适量增加的篇幅、深入浅出的阐述、简洁有力的语言等,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说理的明确要求落到了实处。
其次,在语言风格上,既专业规范、字斟句酌,又朗朗上口、通俗易懂。在裁判文书说理实践中,容易产生的一个常见问题是,因法官特有的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很容易使说理成为一种专业理论的持续演绎和专业术语的大量堆砌,使得裁判文书虽看上去洋洋洒洒、篇幅繁长,但普通人阅读起来耗时费力、晦涩难懂,从而陷入一种难以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可的尴尬境地。“百香果女孩被害案”裁定书的说理,丝毫没有这种“孤芳自赏”的毛病,在行文论理过程中,既引用和解释了法律的专门规定和专业词汇,又对案件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准确而恰当的归纳,清晰地阐释了“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从严惩处”等法律用语的内涵,在保证裁判文书专业性的前提下,(Jlls)让民众在阅读之时能产生强烈共鸣,真诚信服,既认同案件的处理结果,又学习理解了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的精神。
亮点二:重点突出,靶向明确地解决了本案的焦点法律问题
亮点三:以案说法,生动有力地宣讲了我国的死刑政策
如果说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自首与从宽处罚的关系,那么本案的核心问题就在于是否应对杨光毅适用死刑,这涉及我国的死刑政策。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式确立和不断实施,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刑事政策从以往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转变成了“宽严相济”,与此同时,我国的死刑政策也从以往的“少杀慎杀”改变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虽然基本精神没有改变,但内容体系已更加周密完整,适用要求已更加严格谨慎。所谓“保留死刑”,就是根据我国的国情,暂时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必要时依法适用死刑;所谓“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就是死刑的适用必须十分严格审慎,轻易不能适用,(Jlls)且可用可不用时一律不用,以确保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政策的这一改变,是顺应时代要求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是法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具体体现,因而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普遍认同和共同接受。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不仅有一些民众对于死刑政策的内容及内涵不甚了解,而且有少数法官也不能准确把握死刑适用,以致出现对于应当适用死刑的罪犯也被过于从宽处理,未能取得刑罚适用的良好效果。本案二审就是因为过于看重被告人的投案自首情节,而将其死刑改为死缓。基于此,“百香果女孩被害案”裁定书特意对死刑政策进行了必要宣讲,明确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及死刑政策,“对于罪行不是十分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死刑,但是,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是我国的民情所在,民愿所向,民意所期”。这一阐述,观点明确,立场鲜明,铿锵有力,气势不凡,充分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态度和担当作为。
亮点四:因时就势,简明针对地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我国的刑事司法,历来重视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亦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杨光毅采用极为残忍的暴力手段奸淫年仅十周岁的被害人杨某某并致其死亡,是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典型案例,正因为如此,该裁定书在综合评判一段中,第一句就宣告性地强调“严厉惩处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一以贯之的明确态度。
亮点五:以点带面,直接正面地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
在“百香果女孩被害案”中,(Jlls)凶手杨光毅的卑劣动机、残忍手段、恶劣情节以及严重后果,无不刺痛着社会公众的善良之心,在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今天,杨光毅的恶劣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这不仅是要为被害者主持正义,更要对社会发出一种警示。正因为如此,该案裁定书在“本院认为”中的综合评判部分,使用“民情、民愿、民意”“国法、天理、人情”“界限、底线、红线”这9个词18个字,铿锵有力、旗帜鲜明地宣告:“对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是我国的民情所在、民愿所向、民意所期。”“杨光毅的犯罪行为既违国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严重突破国家法律界限,严重挑战伦理道德底线,严重冲击社会公共安全红线”“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依法严惩,从而既为依法核准打下了基础,同时也应合了社会公众的心声。
更多精彩内容1、“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说这话的四川小伙出狱了2、“恶意讨薪”,警方的屁股坐歪了吧?3、交警强制验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究竟谁在败坏法律?!联手制造败诉判例,让维权者诉讼无门5、两个人交流时,其实是六个人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