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N号房”发生在中国,法律界人士:“赵博士”或可判死刑观看者涉嫌共犯

近日,韩国破获了一起影响极其恶劣的性剥削案件,被称为“N号房事件”。韩国警方所掌握线索的被害女性多达74人,其中16人为未成年人,最小年龄受害者为年仅11岁的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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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类儿童色情犯罪中,存在着组织者、参与观看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不同行为主体,如果类似事件发生在我国,他们会受到何种惩罚?上海金山法院法官助理亓淑云对此进行了解读。

组织者最高可判死刑

在亓淑云看来,如果“N号房事件”发生在中国,组织者可能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等罪名。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5种情形之一,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一书中介绍,公众场所应该是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能够自由出入的场所。所以,网络公共空间应当也属于公共场所范畴。”亓淑云说,因此,“赵博士们”的行为显然具有我国刑法规定的从重情节。

“N号房”事件嫌犯、网名为“博士”的赵周斌(图源:韩联社)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该事件中,组织者通过殴打、威胁、胁迫等手段所实施的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除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均可以评价为强制猥亵罪。如果受害者中有14岁以下儿童,则还涉嫌猥亵儿童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若不监管也将担责

组织者还可能涉及的一种犯罪类型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

亓淑云指出,如果有人通过强迫、引诱等手段组织他人在公共网络空间进行直播,当众进行色情表演,则构成刑法第365条规定的组织淫秽表演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是事先对被害女性的色情表演进行录制,后通过网络途径进行传播,则可能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聊天室的服务提供者则负有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管理义务,如果主观上明知他人将淫秽视频上传至网络,而不予以监管、删除,持放任态度,其行为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付费观看者涉嫌共同犯罪

据媒体报道,“N号房”事件中,曾经加入过房间共享非法传播物的用户则多达26万人。亓淑云表示,聊天室中的观看者如果将视频、照片等固定下来,通过网络等途径再次传播,达到一定条件,就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但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仅仅只是点击观看视频,则不构成犯罪。亓淑云认为,按照我国法律,一般情况下确实如此,但本案中涉及14周岁以下的受害者,因此,观看者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

“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亓淑云说,即使观看者没有与被害儿童身体接触,但是如果通过网络软件,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不雅照片和视频,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定猥亵儿童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教授也指出,儿童淫秽视频与一般视频不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单纯观看不违法,但观看或持有儿童淫秽视频则构成犯罪。“这种立法思想是认为,儿童的权益要比个人在这方面的自由或隐私更加重要,我觉得我们国家在立法上可以借鉴。”

罗翔还认为,观看者可能还涉及共同犯罪。“我国刑法中有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观看者如果为网站付费,就属于主观上明知他人要实施性侵、猥亵等行为,客观上为其提供了金钱资助,可以按照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以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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