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词】《印中搜闻》;马礼逊;米怜;19世纪早期;中国法形象
【全文】
一、引言
《印中搜闻》(TheIndo-ChineseGleaner,另有译名《印支搜闻》《印中拾遗》《印中拾闻》《印华搜闻》)是一份英文季刊。由第一位来华新教传教士马礼逊(RobertMorrison,1782—1834)与同受伦敦传教会(LondonMissionarySociety,即伦敦会)派遣来华协助其传教、后转至马六甲开创传教据点的米怜(WilliamMilne,1785—1822)创办于马六甲,1817年5月开始发行,1822年6月因米怜病逝而停刊。《印中搜闻》共三卷20期,各卷页码连续,每期页数不等。根据影印版(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版),正文共有1001页:第一卷,第1至6期,1817年5月至1818年10月,正文217页,卷首设序(类似发刊词),卷末附《马六甲英华书院总规划》[1]及第一卷索引;第二卷,第7至14期,1819年1月至1820年10月,正文470页,另附该卷索引;第三卷,第15至20期,1821年1月至1822年4月,正文314页,卷首有《第三卷序》,未附索引。
二、《印中搜闻》中的中国法概览
(一)死刑多,执行方式残酷
(1)1816年底,中国各地监狱在押10270名死囚,正在等待皇帝御笔勾决。[12]
(2)题为“罪犯”的消息:在今年秋审中,皇帝核准了935起死刑(含最低级别的死刑)。其中,广东有133起。但是,据说今年广东全年执行的死刑实际上有数千起,有的说是三千起。倘若真实数字为一千,也即在一个省,一年之内就有一千人因犯法而丧命,这足以令人震惊害怕的了。……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沦为法律之剑的受害者?难道这全是民众的错?统治者也应该受到一定的谴责吧?[13]
(3)题为“囚犯遭斩首”的消息:1819年12月26日广州总督府办公室日报,记载了7名抢劫犯被带上公堂,宣布皇帝勾决下发的死刑令并带去闹市斩首的经过。在摘录这则消息之后,编者按:就这样轻描淡写,冷冰冰地记载了在本城进行的处决且已上报。[14]
另外,还有两起加害父母的案件,均发生于湖北,两案罪犯都受到严惩,描述较详尽。一起是刊载于第二卷第9期的虐母案,题为“严厉的惩罚”。[17]该案中,不仅虐待母亲的儿子、儿媳受到活活剥皮致死的处罚,而且同村的长者、邻居及儿媳之母和该地区的地方官等都受到牵连,被处以不同的刑罚。另一起是犯精神病的儿子砍伤父亲并致其死亡的案件,案犯依律被凌迟处死。[18]
(二)非法拷问屡禁不绝
此外,还刊有数则拷问致死的消息。其中一则摘自1818年12月底《京报》的一份奏报:一名调查官向皇帝报告,在四川,残酷非法的拷问非常严重,多人因此丧命。有地方官为避免将囚犯移送到上级进行审判带来的麻烦和花费,擅自将依律可能被判死刑者直接拷问致死。最初这只是适用于囚犯众多的团伙犯罪,现在则有向其他案件蔓延的趋势。[20]
这些报道表明,非法拷问乃至拷问致死,确实屡有发生。而如同河南周御史在报告中所言,仅在嘉庆朝就曾数次下诏规制刑讯拷问。如嘉庆四年(1799年),皇帝下诏称“嗣后一切刑具,皆用官定尺寸,颁发印烙。如有私自创设刑具,非法滥用者,即行严参治罪,决不宽贷”。此后,嘉庆十五年、十七年又反复下达诏令,严格限制非法刑讯。连续就此下诏,也恰恰反映非法拷问的屡禁不绝。
(三)地方官失职渎职,司法腐败
在滥用拷问之外,还存在地方官的失职、不作为、能力低下等情形。
此外,还有一则浙江巡抚陈(若霖)针对本省新昌监狱的典史和狱警玩忽职守,致绞监候、斩监候囚犯成功越狱的案件向皇帝的奏报。巡抚请求皇帝革职羁押典史,将知县先降级并在越狱案审结后再行起诉。[23]甚至还有一则地方官吏疏于查办杀人犯,反而却虐待死者亲属的消息。[24]另还摘有一则禁令,从侧面也表明地方司法存在腐败的现实。它规定,严禁地方官吏与乡绅密切交往,主要原因在于乡绅们会利用这种关系,使执行法律的官吏在办理自己属下和奴仆违法犯罪案件时枉法偏袒,执法不公。[25]
当然,腐败不仅限于司法审判,还有地方官吏勒索民众,迟缓向穷人发放救济粮导致许多百姓饿死,[26]利用政府储粮的常平仓制度进行强买强卖中饱私囊,[27]在征税过程中挪用侵占公共款项,[28]甚至在江南省发生知府挪用赈灾款,而当省府派员进行调查时,该知府在直接行贿调查员遭拒转而贿赂其3名随从将其长官灭口的案件。[29]
对于最后这起发生于嘉庆十四年(1809年)的案件,记载最为详尽。编者还附语总结中国法律和习俗的三方面特点:一是许多人即使与犯罪本身毫无关系,却因为与罪犯的血缘或地缘关系而受到处罚,甚至被处以死刑,回溯中国历史,不缺少这种实例;二是皇帝在上述案件中屈驾为死者赋诗赞誉等并不寻常的做法,会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有力的安抚作用,或许对于新近颁布的一些严厉措施能起到缓和弥补之效;三是祭悼死者的方式愚昧迷信,每年要上供品,在上述类似案件中通常会进行血祭,相信只有这样才能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
而相对于记载地方官的众多失职渎职事件而言,专门报道清廉官吏受到民众推崇赞誉的仅见一篇。即广州府的文人志士,自发向刚刚卸任、即将赴山东履新的地方官罗大老爷(Lota-Iaou-yay)公开赠献朝珠、制服、靴子和帽子,并赠送刻有“德治”匾额的新闻。[30]
(四)奸杀案件不断,道德沦丧
关于犯罪,除谋反谋叛、团伙抢劫偷盗等外,记载较多的还有奸杀,折射出道德的沦丧。
此外,另还有两则乱伦谋杀案的报道:在陕西,某公公与儿媳有乱伦行为,其子因此谋杀了自己的父亲,审讯后,这对夫妇都被立即处死,根据法律,谋杀父亲的儿子被处凌迟刑,其妻子被处绞刑;[36]在安徽,巡抚曾就妇人张氏与自己公公乱伦通奸,致其丈夫杀死了父亲的案件奏报皇帝,现在他收到了皇帝下诏立即处死这邪恶荡妇,谕旨还指出,这个案件不必上奏勾决,应立即将案犯斩首。[37]
三、《印中搜闻》与19世纪早期西方人评判中国法之转向
早在《印中搜闻》刊行之前两百多年,在欧洲的中国法形象是正面的。从明朝末期中国与欧洲开始有直接交集,被法国汉学界领军人物谢和耐教授(JacquesGernet)称之为“中西文化的首次撞击”起,尤其是在启蒙运动中,因受耶稣会传教士多数肯定中国的开明君主制及行之有效政治结构的观点的影响,主要在欧洲大陆,曾形成一股“中国热”风潮,仰慕包括法律在内的中国文化占据主流,其中著名代表人物是莱布尼茨(GottfriedW.Leibniz,1646—1716)和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44]相比之下,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对于中国文化就要排斥得多,但即便如此,在《论法的精神》中,对于中国也并非完全否定,而是充满矛盾。对于他的各种矛盾观点,法国著名汉学家、比较文学和比较文化学者艾田蒲(RenéEtiemble,1909—2002)在《中国之欧洲》一书中都进行了比照和分析,并总结道:“在孟德斯鸠的身上,对中国的仰慕与对中国的排斥成了联姻,每个人可根据自己的情趣,认为这一联姻是或不是合理的。”[45]
有学者认为,作者前言中的文化比较观点令人困惑,同时指出该书装帧精良,版图色彩鲜艳,反映出作者其实是为欧洲的有钱有识之士而作,而非针对普通百姓,其意并非在于揭露中国刑罚残酷、提供谴责中国的资料,而是为了向欧洲读者贡献有关中国的更加完整的图景。[53]
综上所述,不管《中国刑罚》的作者动机如何,但至少从一个侧面反应出,此时欧洲的民众和社会舆论对于包括中国法在内的中国文化仍有一定的肯定。
一方面,当然是因为基督教的优越感。
《印中搜闻》由传教士马礼逊和米怜创刊,并担任主要撰稿人,其他还有传教士麦都思(WalterH.Medhurst,1796—1857)及基督徒东印度公司医生(JohnLivingston)等也担任撰稿。基督教的优越感是他们所共有,办刊和撰稿时免不了带有主观上的意识形态。
伦敦传教会确定致力以中国为目标,并派马礼逊赴中国传教,本身就是基于拯救落后的异教国家的信念。而米怜在《印中搜闻》发刊词中也明确提到:“对于我们来说,主要就是要公正地并且根据《圣经》的眼光,对于代表异教国家的智力和道德主要特征的包括国家和地方制度、偶像崇拜等方面进行考察,是很重要的工作,这将会帮助我们反驳他们的智者的诡辩,消除底层民众的偏见,能更有技术性地削弱偶像崇拜及更为有效地传播真正的神和关于永恒的知识。”
因此,在马礼逊和米怜等人的笔下,特别偏爱报道中国死刑多、刑罚残酷及司法腐败,也就是意料之中的事了。或许也正是因为基督教的优越感,使他们在报道中国这一异教国家法律的种种弊端时,忘却了自己是来自英国,此时其刑法仍享有“血腥法典”之称,公开绞刑并不鲜见,1815年时死刑罪名多达两百二十余个及英格兰法律中,始自工业革命前规定的,窃盗商店货物价值超过5先令者即处死刑的这一内容,直到1818年为国会4次否决之后才被废止[59]等事实。
另一方面,马礼逊和米怜来华后的处境,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马礼逊1807年来华时所面临的环境,与明末清初以利玛窦、汤若望、南怀仁等为代表的耶稣会传教士来华时受到中国政府当局和士大夫们欢迎的情形,已是完全不同。康熙朝就中国传统礼仪是否违反天主教义而引发的“礼仪之争”后,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下令禁教。雍正朝和乾隆朝,继续禁教,打击传教活动。马礼逊来华前二年,即嘉庆十年(1805年),针对刚发生的全国性大教案制定的《稽查西洋教章程》,明令禁止西洋人刻书传教。马礼逊到广州后,面对的就是如此严峻的环境。他只得隐瞒传教士身份,冒称美国商人住在美国洋行里,直至1809年2月,被东印度公司广州特选委员会聘为中文译员,才取得在华活动的合法身份。1813年,作为马礼逊的同工米怜来到广州时所面对的环境则更甚。他在暗地里跟随马礼逊学习了数月中文后,不得不转至马六甲开辟传教据点。他们来到中国后,面对现实,通过大力传教拯救异教徒于水深火热之中的幻想破灭,在反感的同时加深了他们有关中国落后、不开化的印象。而且,在《印中搜闻》创刊前夕,马礼逊还刚刚亲历了发生于中英之间的一起令人寻味的事件,即阿美士德使团访华。
此外,在阿美士德使团其他成员的日志中,也不乏抨击中国政制及法律的内容。比如,副使亨利埃利斯指出,中国的管理体系在理论上是智慧、开明的,但“实际的统治可以说是几乎完全依赖君主的个人性格。律令的确有着无限权威,几乎不可能加以改变,但是律令的执行却可以调整或者规避。由于百姓没有代表,他们除了叛乱没有别的纠正办法。”关于死刑,他认为,“实际执行的惩处既残忍又令人厌恶。”针对司法,他则是直截了当地抨击:“事实上,中国的司法行政被认为非常腐败,充满弊端。”[64]这比起马戛尔尼使团成员的评价要负面得多,也是《印中搜闻》之前评判中国的西方主流观点发生转变的前奏。
当然,此时中英国力差异及关系紧张等历史背景也不容忽视。19世纪初,一方是故步自封、乱事纷起、国势日衰的“天朝上国”,一方是野心勃勃、殖民称霸、步入鼎盛期的“日不落帝国”,中英两国积弱积强的趋势已经显现。实力存在明显落差,贸易失衡,彼此冲突不断,关系紧张。这其实也是马礼逊、米怜等人之所以热衷偏好中国负面内容之历史依托。正是因为英帝国的不断扩张和强盛,来自于斯的基督徒马礼逊、米怜才会更有优越感,来华后遭遇挫折的他们,事事以英国为坐标,俯视乃至鄙视相形见绌、渐显颓势的大清王朝,抨击和否定其包括法律在内的文化和制度。
四、《印中搜闻》负面中国法律观的历史影响
《印中搜闻》初刊时,举步维艰。“由于资料极为有限,内容单调无趣,而且编辑当时处于家人的病痛的困扰之中,这本期刊的处境极为不利。”[69]投稿者和订阅者都很少,发行渠道不畅。米怜于1819年11月26日给马礼逊的信中,也提到《印中搜闻》的尴尬处境:“对于《印中拾闻》问世后会遭人蔑视或者被人忽略,我已经有所准备。对于饱学之士来说它不够深入,对于宗教界来说它的宗教色彩不够浓厚,对于世俗的人来说它不够生动有趣,而高雅的人和高谈阔论者又会觉得它不够高雅,只有传教士、书商、博爱者、人文学者能容忍它的缺陷和不足。”[70]因此,其初期的影响不可高估。
但是,大约从1820年初起,或许因为《印中搜闻》内容的进一步调整,传教信息不再主要,刊载更多的是中国,同时兼及印度、南洋一带的社会、历史和文化,刊物始受到英国各界和伦敦传道会的重视,获得的捐赠增多。在米怜于1820年11月3日致马礼逊的信中,可读到他对于刊物的发行增加和影响扩大的喜悦之情:“亲爱的罗伯特,从伦敦会对《印中拾闻》出版事务的重视、人们给书院的捐赠以及哈特曼及时到来,鼓舞着我们继续前进。截止去年12月,《印中拾闻》在英国的销售除去关税仅盈余一镑左右,所以我们不能指望欧洲市场;然而,几天前我收到了巴达维亚购买此刊的67卢比,我原以为卖不出去的地方反而卖了一些。时不时还有人要购买全套的《印中拾闻》,因此我相信以后可以弥补现在出版的亏空。”[71]伦敦会对于《印中搜闻》的日渐重视及来自欧洲人在亚洲的重要据点巴达维亚[72]的购刊信息等,皆从侧面体现出它在欧洲人圈子中影响的逐渐扩大。
同时,《印中搜闻》还对美国产生了影响。19世纪30年代之前,美国人关于中国的信息主要来自欧洲,特别是英国,马礼逊是重要角色。马礼逊来华传教本身就得到美国传教会的鼎力支持,他是搭乘美国商人奥立芬(D.W.C.Olyphant)的船只来华,在美国洋行中居住了一年多之后,才成为东印度公司中文译员而获得合法身份。马礼逊与美国基督教会始终联系密切,与许多宗教界领袖人物保持频繁的通信。1820年,美部会[74]全票选举马礼逊为理事会的通信理事。马礼逊寄往美国的包括《印中搜闻》等在内的书刊,极受美国宗教界的欢迎和重视。
结语
【注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1]即GeneralPlanofTheAnglo-ChineseCollege,FormingatMalacca.文末显示,它是由在马六甲的米怜和在中国的马礼逊于1818年10月联合发布。
[2]Introduction,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No.I,May,1817,pp.5-11.
[3]IntroductiontotheThirdVolume,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I,No.XV,January,1821,pp.iii-viii.
[4]戈公振的《中国报学史》和美国学者白瑞华(RoswellSessomsBritton)的《中国近代报刊史》是近代该领域的两部代表性论著,前者对《察世俗每月统记传》有较详细的介绍(尽管存在细节上的谬误),但对《印中搜闻》却只字未提,后者虽然提及《印中搜闻》,但仅寥寥数行,而其介绍《察世俗每月统记传》却用了三页多的篇幅。参见戈公振:《中国报学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62页以下;[美]白瑞华:《中国近代报刊史》,苏世军译,中央编译社2013年版,第31页以下。
[5]基于对此“前言”稍作修改而成的《〈印中搜闻〉与19世纪前期的中西文化交流》,《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7]本文初稿完成后,在“中国知网”上查阅到北京外国语大学刘美华的博士论文——《苏格兰传教士米怜(1785—1822)研究》(2015年6月15日)。其中,第二章“米怜与其主编的中英文报刊及其影响”的第二节即是“英文期刊《印中搜闻》”。该节第二部分“《印中搜闻》视阈中的中国形象”中,“政治与法律”被单列一项,但只有两页(第60、61页)篇幅,论述稍显单薄。
[8]ThePressNotFreeinChina,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No.VIII,April,1819,pp.50-51.该文的文末署名“Amicus”,其实就是马礼逊。对此,吴义雄在为《印中搜闻》影印版所撰的“前言”中有可信的推测和断定:除他(马礼逊)之外,在当时的广州英人中,有如此的中文水平且对《印中搜闻》有如此热情的人,应该再也找不出来了。
[9]ChineseDivorces,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No.XII,April,1820,pp.308-309.
[10]ExecutionofCriminalsinChina,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No.I,May,1817,pp.18-19.
[12]CriminalsinChina,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No.III,February,1818,pp.55-57.该篇文末也署名“Amicus”。
[13]Criminals,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No.IV,May,1818,pp.88-89.
[14]DecapitationofCriminals,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No.XIV,October,1820,p.435.
[15]DeathWarrants,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I,No.XX,April,1822,p.308.
[16]LettersinCanton-July17,1821-fromChaowChowfoo,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I,No.XX,April,1822,pp.310-311.
[17]SeverePunishments,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No.IX,July,1819,pp.120-121.
[18]CaseofAManiacMurderingHisFather,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No.XIV,October,1820,pp.407-409.
[19]CrueltiesExercised,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No.IV,May,1818,pp.84-87.
[20]Tartary,—Tibet,—Cruelties,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No.IX,July,1819,pp.121-122.
[21]NeglectintheAdministrationofJustice,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No.XI,January,1820,pp.236-237.
[22]ASingularCaseofSuicide,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I,No.XVIII,October,1821,p.230.
[23]ChinesePrisons,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No.XII,April,1820,pp.303-304.
[24]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I,No.XVIII,October,1821,p.228.
[25]RestrictionsonMagistrates,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No.X,October,1819,p.184.
[26]AChargeofMal-administration,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No.V,August,1818,p.143.
[27]AbusesinThePublicGranaries,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I,No.XVIII,October,1821,p.229.
[28]NavalAffairs—Kidnapping,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No.VI,October,1818,pp.182-183.
[29]DiscoveryofaMurderinKeang-Nan,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No.VI,October,1818,pp.185-187.
[30]ExpressionofEsteemforAPopularMagistrate,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I,No.XVIII,October,1821,pp.228-229.
[31]LewdnessandMurder,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No.VIII,April,1819,pp.51-52.
[32]ACaseofAdulteryandPoisoning,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No.X,October,1819,pp.178-180.
[33]AdulteryandMurder,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No.X,October,1819,p.185.
[34]AdulteryandMurder,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No.XII,April,1820,p.298.
[35]AdulteryandMurder,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I,No.XX,April,1822,pp.311-312.
[36]IncestPunished,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No.XII,April,1820,p.298.
[37]AnotherCaseofIncest,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No.XII,April,1820,pp.298-299.
[38]RepairingPrisons,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No.XI,January,1820,pp.232-233.
[39]CriminalsinChina,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No.III,February,1818,pp.55-57.
[40]ChangesintheCantonGovernment,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No.XI,January,1820,p.229;HorridOccurrencesinCantonProvince,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I,No.XVII,July,1821,pp.177-178.
[41]IntroductiontoTheThirdVolume,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I,No.XV,January,1821,p.v.
[42]PhilosophyandPaganism,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No.VIII,April,1819,pp.79-81.
[43]InfanticideinChina,TheIndo-ChineseGleaner,Vol.II,No.XI,January,1820,pp.225-228.
[44]关于启蒙时期莱布尼茨和伏尔泰等著名人物对中国文化和制度的肯定和赞誉,在艾田蒲的名作《中国之欧洲》(许钧、钱林森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中有详细论述。
[45]同上书,下卷,第19页以下。
[46][英]米怜:《新教在华传教前十年回顾》,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海外汉学研究中心翻译组译,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47]参见张国刚、吴莉苇:《启蒙时代欧洲的中国观:一个历史的巡礼与反思》,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77页以下。
[48]参见[英]约翰巴罗:《我看乾隆盛世》,李国庆、欧阳少春译,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页以下。
[50]参见[加]卜正民等:《杀千刀:中西视野下的凌迟处死》,张光润等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7页以下。
[51]作者在此虽然没有明说,但显然是指凌迟等酷刑。
[52]在田涛、李祝环合著的《接触与碰撞:16世纪以来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一书中,“接触与碰撞之三——酷刑下的中国人”即是对于《中国刑罚》的介绍,完整翻译了该书前言,也收录了22幅图,翻译了各图说明。此处所引前言的段落,并非来自该书中的译文,而是本文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翻译而成。此外,涉及的刑罚名称等译法也有所不同。
[53]KathleenPoling,Executions,IdealandReal:NineteenthCenturyPerspectivesonPublicExecutionsinChina(draft),UCBerkeleyHistory.
[55]该文原系佚名发表,现据学者考证,实际作者是杰弗里(FrancisJeffrey,1773—1850),他是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代表性人物之一。它现已被译成中文,详见李秀清:《中法西绎:〈中国丛报〉与十九世纪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上海三联书店2015年版,“附录一”(陶亚骏译),第130页以下。
[56][美]卫三畏:《中国总论》上,陈俱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页。
[57][英]约罗伯茨编著:《十九世纪西方人眼中的中国》,蒋重跃、刘林海译,时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58]前引[46],米怜书,第144页。
[59]参见[英]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7页。
[60][英]马礼逊夫人编:《马礼逊回忆录》,顾长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页以下。
[61]关于马礼逊担任阿美士德使团翻译的具体活动及其评价,详见王宏志:《“我会穿上缀有英国皇家领扣的副领事服”:马礼逊的政治翻译活动》,《编译论丛》第3卷第1期(2010年3月),第1页以下。
[62]参见游博清:《认识中国:小斯当东与图理琛〈异域录〉的翻译》,载王宏志主编:《翻译史研究(2013)》,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8页以下。
[63]参见前引[54],斯当东书,第96页以下。
[64]参见[英]亨利埃利斯:《阿美士德使团出使中国日志》,刘天路、刘甜甜译,刘海岩审校,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1页,第90页,第331页以下。
[65]参见前引[46],米怜书,第20页。
[66]在“土巴资号案”中,马礼逊担任译员,他在抨击中国法律残酷和司法不公的同时,为英国人包庇杀人凶手的行为寻找借口,并提出设立海事法庭的建议。参见李秀清:《中美早期法律冲突的历史考察——以1821年“特拉诺瓦案”为中心》,《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第425页以下。
[67]参见尹文涓:《耶稣会士与新教传教士对〈京报〉的节译》,《世界宗教研究》2005年第2期,第71页以下。
[69]前引[46],米怜书,第88页。
[70][英]艾莉莎马礼逊编:《马礼逊回忆录》第2册,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海外汉学研究中心翻译组译,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71]同上书,第39页。
[72]巴达维亚(Batavia),即现在的雅加达。17世纪初期,它即成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亚洲的总部,荷兰人以自己的祖先,即原罗马帝国境内的日耳曼部落Batavi为之命名,1799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解散之后,巴达维亚遂成为荷兰帝国在亚洲的重要殖民地荷兰东印度的首都,它也是欧洲人在亚洲的重要聚居点,在《印中搜闻》创刊前夕的1815年,巴达维亚总人口仅4万多,但欧洲人却有数千人。
[73]前引[70],马礼逊编书,第92页。
[74]AmericanBoardofCommissionersforForeignMissions.
[75]ListoftheArticlesintheVolumesoftheChineseRepository,ArrangedAccordingtotheirSubjects,TheChineseRepository,Vol.XX,1851,pp.ix-liv.它由1848年起接替裨治文担任《中国丛报》主编的卫三畏在其停刊后进行编制。参见张西平主编,顾钧、杨慧玲整理:《〈中国丛报〉篇名目录及分类索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7页以下。
[76]ExecutionofthelawsinChina,TheChineseRepository,Vol.II,No.3,July,1833,pp.131-134.
[77]HomicidesinChina:casesinwhichforeignersandnativesareconcerned,difficulttobeadjusted;luhsha,orthesixdistinctionsofhomicide;exceptionsoccasionedbytherankandsituationofnatives,theusualexceptionsnotallowedtoforeigners,TheChineseRepository,Vol.III,No.1,May,1834,pp.38-39.
[78]NoticesofModernChina:VariousMeansandModesofPunishment;Torture,Imprisonment,Flogging,Branding,Pillory,Banishment,andDeath,TheChineseRepository,Vol.IV,No.8,December,1835,pp.361-386.
[79]关于18、19世纪之交的前后六十年间英法等国政治思想界主流思潮的变化,参见[美]珍妮弗皮茨:《转向帝国:英法帝国自由主义的兴起》,金毅、许鸿艳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0]对于《中国丛报》所刊载的有关中国的政制、刑事法、诉讼等方面内容的分析和总结及其在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史研究中的价值,参见李秀清:《中法西绎:〈中国丛报〉与十九世纪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上海三联书店2015年版。【期刊名称】《法学研究》【期刊年份】2017年【期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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