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与仲裁关系的发展趋势看我国仲裁法的改革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在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与强制执行方面,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可概括为:仲裁协议自治原则普遍确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获得广泛认可;仲裁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书面形式的界定明显放松;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得到承认,法院有义务强制执行仲裁协议。

我国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监督与强制执行制度在诸多方面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主要表现在:

1.仲裁协议自治原则渐次确立且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仲裁协议自治是指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主合同的效力瑕疵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自上世纪80年代,仲裁协议自治原则开始被纳入我国立法。我国现行《仲裁法》第19条对这一原则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2.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法院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审查逐步放松。《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该条中以其他书面方式”的措辞较为灵活,为法院从宽解释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提供了可能。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对书面形式做出宽泛的解释。[2]

3.我国的法律与实践原则上接受了仲裁管辖原则的基本理念,法院对有关仲裁协议异议的管辖权受到限制。《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进一步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问题上的分工。

我国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与强制执行制度在具体设计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概括分析如下:

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必须约定仲裁机构,增加了法院对仲裁协议审查的难度。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是,仲裁协议是否约定仲裁机构,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16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之一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一规定不仅否定了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而且经常导致当事人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为由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

2.我国虽接受了自裁管辖原则的基本理念,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制度存在缺漏,应予修正和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仲裁法》第20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权,而没有赋予仲裁庭或仲裁员审查权,与真正意义上的自裁管辖原则有明显差距,不符合自裁管辖原则的本意。(2)我国法律关于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对仲裁协议审查权的分工不尽合理。《仲裁法》第20条0362.315采取了异议人单方选择的方法,首先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也有权选择法院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而且,仲裁机构的决定具有终局性,法院对仲裁机构的决定没有司法复审权。这种做法既未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也未尊重司法的最终决定权。(3)《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这一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实体答辩以后、首次开庭以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自反前言,不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理念。

THE END
1.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院先后召开92次党组会和司改领导小组会研究部署,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司法改革文件220余份,开展4轮专项督察。今年以来,着眼于“巩固、深化、拓展、提升”,部署推进10个党组重大调研课题和53项改革重要举措,坚持“完善提升一批、复制推广一批、创新推进一批”,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发展。全省法院多项改革创新成果入选https://www.fjcourt.gov.cn/Page/Court/News/ArticleTradition/aa51fee8-268b-40ad-8be4-ddf6c79b5941.html
2.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现在刚刚闭幕的十六大又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改革的前景令人鼓舞。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必要对五年多来的司法改革进行 总结 和反思,并根据党的十六大的要求作出新的部署。 一、司法的涵义和当代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 所谓司法,是指国家适用 法律 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有的西方学者https://www.360wenmi.com/f/filenc262254.html
3.司法体制改革的方面有哪些司法体制改革的方面主要包括法官员额制改革、巡回法庭、立案登记制、庭审实质化、司法救助。根据法律规定,司法体制是指以司法为职能目的而形成的组织体系与制度体系,或者说是司法机构组织体系和司法制度的统称。 法律依据 《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https://www.lawtime.cn/tuwen/656156.html
4.中国司法体制改革6篇(全文)中国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是通过制度创新, 提高司法机构“公共产品”的出产能力和效益, 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 创造、完善并维护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法律秩序。与此相适应, 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在于重新配置并合理界定各种权力关系。由于中国司法改革受诸种条件https://www.99xueshu.com/w/fileact5ko36.html
5.第2页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司法部法律法规第2页 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接上页] (二)鼓励律师事务所聘请各方面的专家担任专业顾问,协助律师办理专业法律事务。同时,提倡律师事务所配备一批专业助理人员,以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工作效率。 (三)通过试点,逐步在国家机关内部建立为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行政诉讼,https://code.fabao365.com/law_228307_2.html
6.浅析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改革必须立足于提高政法机关履行法律赋予职责使命的能力,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协调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政法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法律素养的要求,又适应政法机关、政法干警的职业特点,积极推进政法事业科学发展。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1/id/81023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