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税法适用原则是什么

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

1.纳税义务人:这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纳税人应当与负税人进行区别,负税人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即税收的实际负担者,而纳税人是法律用语,即依法缴纳税收的人。税法只规定纳税人,不规定负税人。二者有时可能相同,有时不尽相同,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是相同的,而增值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就不一定一致。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这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及行为四大类。

3.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多少,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5.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

税法体系中按税法的功能作用、权限划分、法律级次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的税法。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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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基本原则反应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表现在:

(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2.税法与经济法之间也有差别:

(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依据宪法制定,这种依从包括直接依据宪法的条款制定和依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两个层面。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依据宪法制定,这种依从包括直接依据宪法的条款制定和依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两个层面。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非由其创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被叫做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包括两种情况:

1、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实践中一般体现在他们所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中;

由一定主体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文本的意思所进行的理解和说明即为税法解释。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有法定解释权的人或组织、法学工作者及任意公民,但法律解释从根本性质上说是立法活动的继续,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对法律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我国《民法总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大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内容: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的区别: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和解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调解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等。行政复议终止情形: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等等。

国内学者,教授,1985年起从事税收教学和研究,有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外商投资企业的多维度实战经历。

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多年会计职称考试教学经验。理论知识扎实、授课方式多样。

多年财税教学行业经验,精通理论知识,深谙财税考试命题规律,多年专业辅导书编辑策划经验,熟悉学员学习历程和心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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