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涉及相关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新闻频道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方针,构建更加科学、规范、易懂、管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提升市场规则的友好度,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实落地,中国证监会会同沪深证券交易所开展了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证监会现行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部门规章以下层级规则、沪深交易所现行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自律监管规则将归并整合为182件,数量压缩60%,这是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30年来的首次全面整合修订。现就整合涉及证监会的27件规范性文件(合并后制定规则6件、修改17件、废止4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初步建立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规则在内的一整套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体来看,现行法规涉及领域广泛、数量众多,上市公司监管各方面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法制供给取得阶段性成果。随着规则数量增加和上市公司监管实践的发展变化,优化规则体系、完善规则内容及精简规则数量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次法规整合,旨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的科学性、体系性、规范性,方便市场主体查找使用,助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由于证监会部门规章及以上层级规则层次较为分明,本次整合范围为上市公司监管领域规范性文件及以下层级的监管法规,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一体行动”,涉及规则体系多、数量大。在整合思路上,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把握“搭好体系框架,避免内容大改”原则,聚焦构建科学简明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内容在整合后继续适用。在具体方法上,注重强化持续监管与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等业务领域的有机联系,注重强化证监会与沪深交易所规则的功能互补和沪深交易所之间市场规则的协调一致。

整合后,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体系化繁为简。业务分类包含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监管职责四大类;在层次上,证监会层面构建基础规则、监管指引、规则适用意见3个层次,交易所层面构建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自律监管指南3个层次,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实现有效衔接。二是内容更为规范合理。在“避免实体内容大修大改”的前提下,优化上下位规则关系,尽量“找平”沪深交易所规则的章节体例并维持两所规则内容上的合理差异,技术上合并同一事项规则、修改废止不符合实践或存在矛盾的规则,统一文字表述和格式体例。三是数量显著减少。整合后证监会规则94件,沪深交易所规则88件,更为简明、清晰、友好。

五是对于修订不久或使用效果良好的部分规则,本次不修改内容,仅做编号等处理,便于市场查找使用。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等为近两年新修订规则;《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在实践中适用情况良好,对其仅重新命名编号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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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民法总则应处理好五大关系因此,民法总则实施后,法官不能再依据合同法将欺诈、胁迫的法律效果区分为无效(第五十二条)和可撤销(第五十四条)两种情况,而应适用民法总则,统一判定为可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 四、应正确处理好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具体规则的关系 民法总则第四条至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1/id/3195200.shtml
2.法律的适用原则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则适用: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https://www.64365.com/tuwen/zatmp/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件事是,最高人民法院运用司法解释的手段,阐发和解释《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律原则、法律漏洞以及其他单行法律不协调之处,补充立法的不足。虽然在法学方法论上,受到法学界一些人的质疑、批评甚至反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如此解释法律,不是司法解释,而是属于“泛立法化”的立法解释,这超越了法院创造法律的权限。但笔者https://www.fzlawyers.net/index.php?s=wap/show/index&id=3408
4.立法解释中的“四大问题”是什么?独家三是在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规范的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出现原则性分歧或者对有关法律适用的理解不一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立法解释。 实践证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规范的具体含义进行立法解释活动在国家的法律实施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http://www.mzyfz.com/index.php/cms/item-view-id-1346046
5.法律原则的适用李键键律师律师问答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则适用: ⑴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 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https://v.66law.cn/jx/flyzds.html
6.扶养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哪些?()公安部近期部署各地集中开展源头安全隐患“清零”行动。从6月1日起,全国所有交警执法站,省际执法站将实行24小时勤务,并且实行“()”。各地要集中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曝光。()召开一次新闻通气会,集中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公告一批终生禁驾名单。https://www.shuashuati.com/ti/0deb3d7fe0af4460a7528ca055d81ccf.html
7.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爆破作业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市级一、适用范围和总体原则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本市从事爆破作业的相关人员,包括新申请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及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以下简称“四大员”)培训考核,以及已取得证件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及“四大员”的复审考核。其中军队系统仅限取得《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的事业单位且现从事爆破工程设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gfxwj/sj/201905/t20190522_57025.html
8.社会法学研究网日本解雇制度的最大特点是没有以成文法形式列举解雇原因,《劳动基准法》只原则上将解雇事由规定为“归因于雇员的原因”,企业可根据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结合自身情况灵活行使解雇权,同时法院享有认定解雇原因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20世纪70年代,法院通过判例正式确立了“解雇权滥用法理”,要求解雇事由“合理,且被社会共同https://shfxyjw.zuel.edu.cn/xsyd/show-22672.html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 二、依照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https://www.hnvist.cn/column/pxfg/details/1657682483525.shtml
10.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考试此外,鉴于法院调解原则的重要性及其与具体制度和规则的紧密联系,本书将在第七讲对法院调解进行专门讲授,在本讲中暂不涉及。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该https://www.51zlaw.com/flzs/957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