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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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审判制度;司法改革

????一、刑事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发展与功能

????(一)刑事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产生与发展

????1、基本理论概念。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多种司法制度当中的一大创新。它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采用民主集中方式,对法院业务庭办理的要案、难案、大案一起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而合议庭对其决议应当服从。同时它还有一项任务是对审判工作进行总结和宏观性的指导。该制度是这么多年来通过大量审判工作才总结出来的经验结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通说认为其是一级审判组织。其规则与程序是以审判委员会制度为基本。其发展也以该制度发展为前提和基础。相当于“母与子”的关系。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一般包括刑事类、民商事类、行政类等案件,该制度只不过是以刑事审判为中心的,是多项工作中的一个具体业务领域。它是具体规定刑事审判庭审理刑事案件时,遇到那些大案、疑案、难案、要案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一系列制度规定。

????它几十年根植于中国司法体制之中,牢不可摧。可以看出它并非偶然与盲目中产生,而是经历了中国近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司法环境、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实际现状才逐步形成和稳定下来的。

????(二)刑事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功能与效用

????二、目前刑事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路径

????(一)向刑事审判委员会提交讨论案件的类型

????1、各级法院讨论案件类型概况。在提交讨论的案件范围中,不同层级不同地方的法院规定会有不同,它们往往会制定自己的会议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正和改进。(1)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是提交的刑事案件都是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类或者应当走最高法程序的案件,也会对各地法院刑事审判进行制度性规定和引导,甚至有的案件会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一个脚印,成为之后审理该类案件的参考案例;(2)各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及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规则范围内,根据本省各方面综合情况,对发生的刑事案件作进一步规定,并且对下级在遇到不知如何处理的案件时,给予指导;(3)各地中级法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是在其地级市有重大影响和新类型的案件,并指导本院刑庭和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4)基层人民法院处于老百姓的身边,在战场的最前方,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只有一部分案件才由上级法院审理,所以,基层法院面对的刑事案件是比较全面的,其讨论案件类型,在下面详述。

????2、基层法院讨论案件类型归纳。以笔者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为例,需要提交讨论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1)刑事庭在开庭后无法形成合理意见并建议提交讨论的案件;(2)刑事案件中可能会判处缓刑、管制、免除刑责和宣告无罪的案件;(3)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大案件;(4)涉及到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的案件;(5)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案件处理有可能引起社会严重不稳定的案件及新类型案件;(6)按照规定进行再审的案件;(7)检方认为需要并提起抗诉的案件;(8)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需要听证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其他案件(9)发还重审案件及上级法院改判案件是否存在差错问题(10)对合议庭成员在办案时有违法情形是否追究责任。

????(二)目前刑事审判委员会组织讨论案件程序和方式

????2、特殊类型案件程序。对于需要延期审理的刑事案件提交上会讨论的,主审人需将延期审理报告和延期审理申请表在开会前向审委会委员们各发一份,使得委员可以先行了解情况。刑事案件为避免发生冤假错案,应当掌握好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并在审理报告中将刑事案件的揭发和侦破情况交待清楚,审理范围不能超出指控的范围。

????(三)刑事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刑事方面的工作

????三、刑事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缺陷和弊病

????(一)法律规定层面的缺陷

????二是按最高法院有关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委员在讨论案件时如果发现自己属于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觉回避。当事人认为委员应当回避的,可以提出申请,这仅是形式上的规定。但实际中当事人对委员的详细情况及讨论案件的情形是不清楚的,如何行使回避权利没有具体的模式,一旦无法行使申请的权利,使得委员回避制度无法在实践中切实执行。

????4、实质性质定位不严格。审判委员会是审判组织,而非行政管理组织,其工作重心在审判上,这是其实质性质。但目前把其认为是行政化很明显的组织,使得其已经成为法官争抢的一个职务,认为进入审委会是对自己业务水平的肯定,也称得上是资深法官了。而法院对其人员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时往往与该审判人员的行政职务挂钩考虑,这部分委员平时很少从事具体的审判工作,仅是对管理的部门进行管理,且很少亲自承办案件,召开审委会时发表的意见单一片面、不准确,不能真正起到对案件进行把关的关健作用,一半委员成了戴着审委会委员帽子的摆设。由于委员数量有限,使得一些没有较高职务但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法官很少能被提请任命为委员进入审委会,这很大程度上打击了这些法官的积极性,也是对该制度的不负责任,影响了审委会的整体业务素质,扭曲了改制度的实质性质。

????(二)制度实施层面的缺陷

????1、不利于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案件,会中可能出现不同意见,但最后结论是以组织名义作出的,而非由哪一位委员作出,所以一旦出现违法情况,责任归属很难确定。而且会有很多委员抱着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态度在审委会会议上对案件发表不负责任的意见,使得严肃的会议成了儿戏,这不利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四、刑事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路径与完善对策

????(一)关于完善刑事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工作结构的路径

????3、加强会前会后准备工作。建立审委会讨论案件情况归类统计分析制度。召开会议时,除书记员记录外,研究室还应派专人对讨论的意见进行记录,会后将提交的案件的进行归类统计,排号存档、定期进行调研分析。审委会的决定也由研究室发出,办案人应到研究室领取决定书。会后要向审判人员定期通报审判委员会近期的工作情况。除此外还应统一案件次数的编号,以便与以后查找。建议:“年度+第*次审判委员会”为编号,方便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定期对讨论案件情况进行汇总,便于对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审判经验总结要以审判委员会名义下发文件,并发送至业务口人员手中,供审判人员在具体办案中执行。

????4、完善任职与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委员任职条件及工作规则,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把制度落实到实处,做到有章可循。要求召开会议讨论案件时,承办人参加会议的同时,参加案件合议的审判长要列席,所在庭的庭长也可以列席听取情况。承办人汇报之后,审判长对承办人的汇报认为需要补充的,可以发言补充。分析案情后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成员(少数人意见)在必要时也可列席会议陈述自己的观点,审委会根据情况也可以要求他们参加。认为需要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的必须按照法律有关的程序办理,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听取他们的意见。严格管理委员的出勤率、重视发表意见的情况,主持或参加讨论以违反职责等情况要记录在案。对委员失职行为进行问责,并将委员履职评价与领导干部业绩考核挂钩,对无故缺席和迟到者进行通报批评。

????5、明确委员职责和纪律。由于这些委员往往在法院的级职较高,属于领导人员,所以,其纪律性不好控制,如果不严格要求,会出现消极对待会议的情况。建议纪检组监察室制定纪律条例,对每次会议召开情况要进行跟踪。对失职行为看后果大小进行问责,并将委员履职评价与平时业绩考核和提拔重用挂钩。对无故缺席和迟到者进行通报批评。委员自己也应当严格要求自己,把该做的工作做好。

????(二)关于改进刑事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案件讨论的建议

????2、制定落实个案研究规则。对不同案件的讨论应加以区分,有的可以一次决定,有的可以多次研究,制定一个具体个案讨论期限,解决一件案子多次研究、研究多次却做不出决定的问题,以提高工作效率。

????4、设立专门委员会讨论制度。在正式召开审判委员会之前,设民事、刑事、行政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各自擅长领域的委员参加,建议由5人组成,对需要讨论的案件需由专门委员会提前进行讨论研究,形成结论后交由审判委员会作为参考。目前笔者所在地的法院正在研究主审法官会议制度,将主审法官会议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前置程序,只有在主审法官会议上通过的案件才能上判委员会讨论研究,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过滤掉那些没有必要上审判委员讨论的案件,以便将精力用到关键地方。

????5、完善讨论案件的回避制度。首先还是要继续实行委员主动回避制度,同时,凡是符合规定且已经确定将要上会讨论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参会的审委会委员基本情况及当事人享有申请委员回避的权利,依照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回避的理由必须正当,否则不予采纳,从制度上对当事人申请委员回避的权利予以落实。

????(三)对刑事审委会制度的展望

????司法改革热潮中,审判委员会制度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又引发了新一轮理论碰撞的研究浪潮,更多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加入到了这个行列中。该制度如何继续存在与发展将是我国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其从发展到实施之日起至今,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社会各界及法学学者对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提出的的问题多多,质疑种种。该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实践性和操作性较强,若想深入研究该课题,除了要像研究其他选题一样对理论知识熟知外,还应当深入实践当中,以找出解决问题的钥匙。新的时代要在传统的基础之上用新的视角去重新看待问题,在认真的学习过以后,发现该制度在理解过程中的盲点和适用过程中的缺陷,并提出了自己的改良设想,对该项制度有一个美好的展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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