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的中心地位,抓住了保证司法公正的“牛鼻子”。然而,在以往“侦查中心”、“卷宗断案”的影响下,本应作为庭审重头戏的询问、质证和诉辩对抗,由于证人出庭率低下、庭前的书面审理等原因形成了以侦查机关的调查结果作为审判定罪的实质唯一结论,而拥有定罪权的审判阶段沦为虚设的程序,庭审成为走过场,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能得到来自法庭恰当的采纳或回应,一些由于证据不足、非法证据等而导致的冤错案不可避免地产生。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就是要让审判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转变法院过去案件审理以卷宗为中心,庭审流于形式的模式,形成证据审查、认定、听取意见、自由心证在庭上,实现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实质性对抗等方式,真正体现司法的公信力,防范冤错案件于未然。
以下正文: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改革,提出了让刑事案件的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和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改革要求。因此,刑事司法是国家解决社会纠纷,惩罚犯罪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强化庭审中心意识”,实现“四个在法庭”,最终实现公正司法,提高侦查和审查起诉的质量,防范冤错案件于未然。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概述
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是我国刑事审判领域乃至整个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场革命性变革,它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庭审实质化是相对于庭审形式化而言的,以往对我国刑事庭审形式化的批判主要是法庭审理并未发挥查明和认定事实的作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经过形式化审理程序,最终变成法院裁判的依据和认定的事实,由此造成审判实践中“先定后审”、“庭审虚化”的弊病日益显露,有学者把这种庭审程序称为侦查结论的“转换器”(平野龙一语)。(2)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由来与发展
(二)刑事诉讼的“三个中心”
(三)庭审实质化的“三个在法庭”
作为现代刑事诉讼领域的黄金法则“疑罪从无”不仅家喻户晓,也被刑事审判领域奉为真理或信条。回顾在近些年来引发社会热议的刑事案件,从“杜培武”案到“孙万刚”案,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再到“聂树斌”案,司法冤案错案不断。随着中央一系列司法改革的实施,冤错案件被不断曝光,这些案件不仅令社会大众唏嘘不已,更刺痛了被害人及民众的神经,考验着司法及社会体系的承受能力。回溯冤错案发生的原因,主要体现在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以侦查为中心办案模式的影响
(二)独特的“三长会议”的影响
(三)刑事庭审程序虚化的影响
刑事庭审是为被告人提供一个公开陈述且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控辩对抗的一个平台,法官根据庭审情况形成内心确认最终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从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案件的审判情况来看,第一审法院的开庭几乎是流于形式的,第一审法院根本不可能发挥纠正错误、防止误判的作用。由于公诉方主导了整个第一审程序,法庭普遍奉行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都采取了宣读、出示案卷笔录的方式,法庭上几乎没有任何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也几乎从来没有侦查人员对其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出庭作证。”(5)从下表中近年来八起重大的刑事冤案分析,尽管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了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但均未被法庭重视和采纳,庭审只是按照流程走个过场,辩护人的意见无法得到来自法庭恰当的采纳或回应。表一:近年来八起重大的刑事冤案统计
可见,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因种种原因限制往往不能成为制衡公权力的有效力量,加之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处于担任追究犯罪的使命,本能地寻找有罪的证据倾向,导致控方往往隐匿不利于定罪的证据,公正的审判成为水中月,但从后续纠正冤案的再审程序确定的无罪判决充分证明,律师的辩护意见是正确的,如果当初法院在审判这些案件时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或者对控方的存疑证据严格审查,这些冤错案完全可以避免。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冤错案是刑事案件庭审虚化的恶果。
(四)刑事法官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
三、刑事庭审实质化对冤错案的预防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错案产生。”司法实践中,冤错案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庭审走过场,庭审质量的低下导致事实、证据认定不清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面临一些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处理不当在所难免。因此,以审判为中心,体现的是追求公平正义与尊重诉权的精神,对于规范司法行为、保障案件质量,防止冤错案的发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二)强化证据裁判意识
侦查、审查起诉的程序,它们是审判程序的前提和准备,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审判的质量。侦查机关立案、拘留、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每个环节都要凭证据说话,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不能强行为之;检察机关在决定逮捕、起诉亦要立足于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轻易为之;审判机关确定定罪量刑更要有事实和证据作为依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换言之,证据裁判原则意味着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应当首先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有证据能力;用作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调查程序。以审判为中心,就需要一切做到用证据说话,其核心要求是作为刑事裁判依据的的案件信息形成于审判程序,侦查、审查起诉必须向审判阶段看齐,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只有把握好证据审查判断关,严格执行证据采纳标准,“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唯此才能切实防范冤错案的发生。
(三)强化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我国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设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庭前会议制度,旨在解决我国刑事审判中长期存在的证据突袭、诉讼拖沓、庭审虚化等弊病,通过庭前解决诸多程序性事项来充实庭审内容、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庭审效率,最终达到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引导和制约作用及庭审实质化的目的。司法实务中,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这些问题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对于解决非法证据的排除等程序性事项、准确归纳整理案件的争点、让庭审调查和辩论更具针对性有很大的裨益,亦可发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有效防范冤错案件和杜绝庭审虚化的作用。
(四)保障控辩平等,实现庭审实质对抗
结语
人民法院所主持的庭审活动应是具备程序正义的最完整的形态,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处理是建立在庭审活动中控辩双方对证据及法律适用的充分讨论和辩驳的基础上的,在庭审中,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辩护权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公开审判、直接言词、集中审理等刑事审判原则得到充分的贯彻和体现,各种证据、主张、观点、意见都得到来自正反两方面的讨论和反驳,从而规范司法行为、保障案件质量、防止冤错案的发生、最终实现司法公正。我国历次刑事司法改革都是在朝着庭审中心主义的目标努力迈进。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推进庭审方式改革、强调法庭审理的正规性、吸收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积极因素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深化改革,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程序、设立庭前会议制度等,再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庭审实质“三项规程”,表明改革者都在努力让庭审成为刑事审判的中心。让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审判模式在预防冤错案件方面发挥其最科学和有效的作用,不断促进法院判决权威性的提升。(濉溪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