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原刑庭庭长:法官与律师发生冲突主要责任还在法官法官新浪财经

“(在刑事案件诉讼中)因为有些法律规则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所以好多律师就会跟法官发生冲突,法官又没办法满足律师,因此冲突在所难免。从法官的角度来讲,有一个问题就是没有牢固树立公正审判的意识。律师有的时候也有过于情绪化的问题。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主要责任还在法官。因为毕竟在辩审之中,法官是处于强势地位,律师处于弱势地位。”

2024年12月7日,在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第十九届“刑辩十人”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简称“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对于近年来屡屡出现的刑事案件诉讼中律师与法官发生冲突之事,做了上述表示。

1955年出生的高贵君,是吉林大学法学院1978级毕业生,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审判员,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刑五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高贵君表示,“辩审冲突”背后的问题涉及到审判不力的问题,还有涉及到律师是不是采用规范的现行法律制度所允许的进行辩护的问题。如果律师在辩护当中坚持自己的意见,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使与法官发生了冲突,责任方不能说在律师;而如果律师采用了法律所不允许的手段,进行“闹庭”或者是“退庭”,使庭审不能得以进行,“这就极端了,是不应该出现的”。同时,法官也有自己的问题,庭审应该是居中公正审判,不应该偏离法官的角色,更不该作出过分的举动、采取过激的手段来对待律师,比如说驱逐或者其他的行为。

对于法官与律师存在冲突的原因,高贵君认为至少存在四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现行法律制度当中存在的问题,如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的行政化,使得法官不能独立审判。法官本应该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制约和干扰,依照法律进行审判。但是现在可能在内部管理中,要向庭长和审委会请示报告,要向法院院长请示报告,或者还有来自法院之外的其他机关的干预。

其二,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出现的缺陷。因为《刑事诉讼法》本身在立法时有些地方是有缺陷的,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社会发展。如对于律师合法辩护权的保障是不充分的;有些则是没有有效的救济机制,一旦律师的要求被拒绝了,比如管辖异议被拒绝了,这个案子如果在这个地方审可能是要判有罪或者重罪的,换另外一个地方审可能是要判无罪或者轻罪的,程序会影响到实体(如判决结果等,记者注),但是管辖权异议得不到满足、被拒绝之后,却没有救济的渠道了。

其三,下级法院就拟判决结果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的制度的存在。高贵君介绍,虽然最高法多次讲过,不要搞内部请示,因为一旦搞内部请示,两审制度实质就变成一审了。这种情况下,一审就是走过场。“这个问题,虽然大家都知道,但是也没有得到解决,内部请示依然存在。”

其四,“一个很不好的传统,就是重实体轻程序”。高贵君谈到:“我到最高法工作的时候就知道这个问题,后来《刑事诉讼法》修改了,在程序上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由原先的法官开庭,变成控辩双方在庭审当中进行争论,法官最终裁判。但是现在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有些规则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所以好多律师就会跟法官发生冲突,法官又没办法满足律师,所以冲突在所难免。”

这位最高法原刑庭庭长认为:“从法官的角度来讲,有一个问题,就是没有牢固树立公正审判的意识。律师有的时候也有过于情绪化的问题。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主要责任还应该在法官,因为毕竟在辩审双方当中法官是处于强势地位,律师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情况下,法官宽容一点、包容一下,可能使问题能够及时化解。但是有些法官不是这样,为了完成任务着急赶在审限之前把案子结了,打断律师的发言,甚至将律师驱逐出庭,这样的做法是不应该的。”

“刑辩十人”论坛由北京十位知名刑辩律师杨矿生、许兰亭、钱列阳、郝春莉、刘卫东、王兆峰、赵运恒、毛洪涛、朱勇辉、毛立新,在2018年发起。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当前辩审关系的反思与完善”。

参加该论坛的国家法官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庭长黄永维在发言中也表示,修改法律、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是解决“辩审冲突”、“庭审实质化”、“以庭审为中心”等等诸多问题的根本办法。

论坛的另一位与会者、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对于刑事案件诉讼中“辩审冲突”产生的原因,表示认同高贵君的观点:“(辩审)双方都有责任、都有原因,主要还在法官。”

至于解决“辩审冲突”的核心或者说根本,樊崇义则认为,是“要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辩护体系、制度体系和审判体系”,“律师要把以证据为核心的证据辩护体系建立起来;法官要把以证据为核心的审判体系建构起来,有了统一的体系和标准,矛盾自然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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