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的法治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五四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讲话《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建立新中国的“临时大宪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

由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是由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的代表635人组成的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尽管它还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不管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为创建新中国国家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

它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团结全国人民共同前进的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对于巩固人民政权,加强革命法制,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及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方面起着指导作用。

它的许多基本原则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都得到了确认和进一步发展,因而在我国宪政史上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也是第一部婚姻法,被毛泽东同志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

它规定的“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等内容,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解放了广大妇女,使大批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新政权的积极拥护者和新中国新的社会生产力,推动了中国妇女解放进程和整体性的社会变迁,为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具有划时代意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1981年1月1日起实施,1950年的婚姻法同时废止。

彻底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50年6月30日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施行到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时失效。它是全国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据,共四十条,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它颁布施行后,政务院相继制定和公布实施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政策,包括《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人民法庭组织通则》以及《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总结了党过去领导土地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又适应新中国成立后的新形势确定了新政策,提出保存富农经济,不动中农土地,限制没收地主财产范围等,以保护中农和分化地主阶级,减少土地改革阻力,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施行后,土地改革在新解放区全面展开。从1950年冬开始,土地改革有领导地分期分批进行。每期一般经历了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没收和分配地主土地财产、复查总结和动员生产等步骤。到1953年春,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土改在全国大陆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少地农民(包括新老解放区在内)无偿获得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彻底摧毁。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一一“五四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新中国第—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其于一九五四年通过,故被称为“五四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为我国以后宪法的修改确立了基本模式。

“五四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

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于2016年12月4日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在杭州市北山街正式建成开放。习近平总书记对“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设立“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对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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