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被告郑某与某银行签订《家庭消费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5万元,贷款用途为装修,申请贷款期限24期,月利率为1.7%,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款,贷款人有权随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被告宋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签订上述合同后,某银行按约向被告郑某发放了贷款15万元,但被告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19年3月止,被告未还本金为117854.39元、利息9117.43元、罚息2120.18元,两被告因此涉诉。庭审中,被告宋某辩称,《保证合同》中除了落款处的签名、捺印、身份证号码是本人书写,其他内容包括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均由他人事后代为填写。基于该《保证合同》系空白合同,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因合同中的字迹明显不符合同一人的书写特征,某银行对事后代为填写合同其他内容未作否认。
【分歧】
关于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名捺印的法律效力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管析】
笔者认为,本案保证人宋某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第二种观点更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并无证据显示本案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保证人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为无效的法定理由,那么合同应认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
综上,保证人宋某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名捺印,该担保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