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猥亵罪对象不限定女性男人遭猥亵也能讨说法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猥亵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

男人遭猥亵也能讨说“法”了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草案将这条中的“妇女”改为“他人”。

案例

男童被猥亵已满14岁未列为受害人

梳理近年发生的多起男子遭性侵的案件发现,嫌犯大多以其他罪名判刑,有的则只是被治安拘留甚至不了了之。

4年前,成都市金牛区一名50岁的男子以提供上网、给钱等为诱饵,引诱几名男孩,通过看黄色录像等方式对男孩实施猥亵。被害人父母向警方报了案,男子落入法网。金牛区检察院对该男子正式提起公诉,罪名是猥亵儿童罪。但检察院的起诉中,被害人只有其中一名13岁男孩,其他几名已满14周岁的男孩都没有被列入被害人名单。检察官指出,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犯罪被害人只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猥亵14周岁以上的男子不算是犯罪。

上个月,重庆一家本地媒体报道称,男子小刚在当地滨江路散步途中,突然被人强行带入路边废弃小屋。一开始以为遭到劫匪,还主动提出可以把身上所有钱物交给对方只求放一条生路。谁知道,此后的遭遇让小刚难以启齿:他遭受性侵。小刚呼救后路人帮忙报警,警方遂将嫌犯控制。重庆合川区公安局称,行为人叫小勇,抓捕后,发现其是名男性,碍于同性性侵尚属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嫌犯又是酒后失态并承认错误,便将小勇教育一番后放行了……

解读同性间强制性行为

尚属法律空白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钟洁说,如何处理发生在同性成年人之间的强制性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尚属空白。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司法机关无法对行为人给予应有的处罚。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于没有对男性遭受性侵犯的明文规定,所以男性被猥亵、性侵犯都不按强奸罪论处。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有流氓罪,其中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为,但在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取消了流氓罪,1997年《刑法》还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说强奸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妇女,同性性侵害不属于强奸罪。同性性侵害的行为,一般以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论处。1997年《刑法》规定有猥亵儿童罪,但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也就是说,一旦同性性侵犯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男子,就不能适用《刑法》。

目前的实际情形是,男子特别是成年男子遭受同性猥亵、强奸,在《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这方面的保护几乎是空白。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同性性侵害”行为,就难以再按犯罪论处,此类案件法院也无法按强奸罪惩处,只能以其他名目轻判。

在加拿大刑法中,也有“强制猥亵女子罪”、“强制猥亵男子罪”之分。“法律就是要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更新。”钟洁说,和盗窃罪的入罪金额一个道理,如果还以多年前的老标准,那显然不符合实际。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条文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仅仅只改动了两个字,但意义很深远。”钟洁说,一旦通过审议,男性的权益将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或将一律属于犯罪

修正案草案将现行刑法中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国庆档,陈可辛执导的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讲述了一群失去孩子的父母苦苦寻找孩子,以及养育被拐孩子的农村妇女如何为夺取孩子做抗争的故事。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未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实践中常常造成“拐卖犯罪,收买无罪”的情形,学界对此条一直广有争议。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三条对此条文作了修改,规定前述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一律作出犯罪评价。此外,草案第十八条也增加了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专访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

源头上遏制买方市场

“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说,2011年7月以来,公安部就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被拐儿童,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这样让买主人财两空,减少收买的需求。

近年来,经过公安机关持续不断地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率总体在下降,但在部分农村地区,贩卖婴幼儿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相当多的人呼吁应该加大对收买者的刑事责任,因为如果没有收买,也就没有拐卖。陈士渠认为,此次修改将有助于打击买方市场,减少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

THE END
1.关于“法律空白”的那些不得不说的话这种对法律空白的理解,造成的另一个恶果就是,同一类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同一个法院不同的法官、同一个法官不同时期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四 我们现在有很可笑的一个现象就是,有不少案件,代理不同地位当事人的律师,总是可以找出对自己这一方有利的法院裁判结果!无论你是原告或者被告! https://www.jianshu.com/p/23ddb97e67f5
2.区块链金融的主要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垄断风险上一节我们分析了数字货币、支付结算、供应链金融和证券交易等区块链金融的典型模式,本章节将分析其所面对的法律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垄断风险。 一、法律风险 1. 法律空白 与区块链金融相关的立法滞后,跟不上区块链金融发展的步伐,使得区块链金融领域存在法律空白,交易各方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关于http://www.reportway.org/article/31897.html
3.在民商事审判中准确适用能动司法理念(五)用能动司法填补法律的空白 民商事个案裁判中,经常会遇到法律规定不明、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这是能动司法有所作为的空间。正所谓“万物皆有裂痕,那是光照进来的地方”。法官对此应该主动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方式来填补法律的不足,以个案能动带动司法类案能动。如果说价值判断是黑夜中的灯塔,为裁判指引方向,那http://e.mzyfz.com/mag/paper_57618_30764.html
4.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难题及解决姚艳艳律师二、非要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空白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者的意见,《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中的“基本事实”,应当理解为要件事实,即实体法律关系或权利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8]与要件事实相对应的为非要件事实或辅助事实。非要件事实不是导致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也不是造成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碍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82111.html
5.监管部门共话金融法治建设加强司法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联动履职加快弥补法律空白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晓洪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批重大立法项目加快推进,基础性综合性制度相继出台,金融立法体系的系统性、协调性、时效性明显增强,改革创新和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不断加大,立法机制持续优化,逐步构建起多层次、广覆盖、富活力、有特色的金融法治体系。 https://wap.eastmoney.com/a/202311112901267695.html
6.社区服务用房究竟该归谁“如果按照开发商所说,依照法律规定社区服务用房就属于其所有,那么还有必要在附加条款中强调这一点么?而且,还是在没有告知业主的情况下办理的房产证。”王家伦说,即使确实签订了附加条款,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样是无效的。 法律空白 无前例可循 记者了解到,为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很多城市都规定开发商在规划时,必https://paper.dzwww.com/dzrb/content/20160419/Articel14012MT.htm
7.执行难的现行立法缺失与民事立法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中关于执行的立法条文为30条,而国际上通常的执行条文有二、三百条之多。相比之下,我过执行立法条文过于原则,带来的必然是法律的空白,这也给执行人员实践中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造成无法可依。简单为例: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6/02/id/1975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