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进行规制,但该法没有规定国际条约和惯例应如何适用。笔者认为,可依据民法典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或修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时、有效地解决该问题。
国际条约与惯例规制
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与适用。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书面法律文件,一般国际公约条款中都会要求缔约国必须履行条约义务,如《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约定,“各会员国应秉持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虽然国内法的制定原则上并不需要与国际条约内容一致,但若国内法的条文与国际条约内容相悖,会引发司法实践的矛盾。因此,国内立法时,应尽量保持国内法与其参加的国际条约一致性,或者其将要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一致性。当然,尽管立法原则要求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保持统一,但若相悖的情况出现,国内法仍然可能在国内法院适用。这种对国内法的保护和倾斜不仅限于国际条约,也适用于外国法、国际惯例等。事实上,各国在法律法规制定中,往往都会对国际私法、国际条约与惯例保留限制性的豁免条款,以便在产生不一致时做出最有利于本国司法体系的解释。
如何填补法律空白
鉴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已经废止,新出台的民法典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未对国际条约和惯例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解决该问题:
因此,建议尽快推动针对国际条约与惯例的司法解释或者修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从而为法院判决提供法理依据的同时,起到在法律适用法层面和民法典形成相互补充支持的作用。(作者:沈伟沈力达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