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治文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进行规制,但该法没有规定国际条约和惯例应如何适用。笔者认为,可依据民法典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或修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时、有效地解决该问题。

国际条约与惯例规制

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与适用。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书面法律文件,一般国际公约条款中都会要求缔约国必须履行条约义务,如《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约定,“各会员国应秉持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虽然国内法的制定原则上并不需要与国际条约内容一致,但若国内法的条文与国际条约内容相悖,会引发司法实践的矛盾。因此,国内立法时,应尽量保持国内法与其参加的国际条约一致性,或者其将要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一致性。当然,尽管立法原则要求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保持统一,但若相悖的情况出现,国内法仍然可能在国内法院适用。这种对国内法的保护和倾斜不仅限于国际条约,也适用于外国法、国际惯例等。事实上,各国在法律法规制定中,往往都会对国际私法、国际条约与惯例保留限制性的豁免条款,以便在产生不一致时做出最有利于本国司法体系的解释。

如何填补法律空白

鉴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已经废止,新出台的民法典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未对国际条约和惯例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解决该问题:

因此,建议尽快推动针对国际条约与惯例的司法解释或者修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从而为法院判决提供法理依据的同时,起到在法律适用法层面和民法典形成相互补充支持的作用。(作者:沈伟沈力达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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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律空白”的那些不得不说的话这种对法律空白的理解,造成的另一个恶果就是,同一类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同一个法院不同的法官、同一个法官不同时期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四 我们现在有很可笑的一个现象就是,有不少案件,代理不同地位当事人的律师,总是可以找出对自己这一方有利的法院裁判结果!无论你是原告或者被告! https://www.jianshu.com/p/23ddb97e67f5
2.区块链金融的主要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垄断风险上一节我们分析了数字货币、支付结算、供应链金融和证券交易等区块链金融的典型模式,本章节将分析其所面对的法律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垄断风险。 一、法律风险 1. 法律空白 与区块链金融相关的立法滞后,跟不上区块链金融发展的步伐,使得区块链金融领域存在法律空白,交易各方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关于http://www.reportway.org/article/31897.html
3.在民商事审判中准确适用能动司法理念(五)用能动司法填补法律的空白 民商事个案裁判中,经常会遇到法律规定不明、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这是能动司法有所作为的空间。正所谓“万物皆有裂痕,那是光照进来的地方”。法官对此应该主动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方式来填补法律的不足,以个案能动带动司法类案能动。如果说价值判断是黑夜中的灯塔,为裁判指引方向,那http://e.mzyfz.com/mag/paper_57618_30764.html
4.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难题及解决姚艳艳律师二、非要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空白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者的意见,《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中的“基本事实”,应当理解为要件事实,即实体法律关系或权利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8]与要件事实相对应的为非要件事实或辅助事实。非要件事实不是导致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也不是造成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碍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82111.html
5.监管部门共话金融法治建设加强司法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联动履职加快弥补法律空白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晓洪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批重大立法项目加快推进,基础性综合性制度相继出台,金融立法体系的系统性、协调性、时效性明显增强,改革创新和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不断加大,立法机制持续优化,逐步构建起多层次、广覆盖、富活力、有特色的金融法治体系。 https://wap.eastmoney.com/a/202311112901267695.html
6.社区服务用房究竟该归谁“如果按照开发商所说,依照法律规定社区服务用房就属于其所有,那么还有必要在附加条款中强调这一点么?而且,还是在没有告知业主的情况下办理的房产证。”王家伦说,即使确实签订了附加条款,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样是无效的。 法律空白 无前例可循 记者了解到,为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很多城市都规定开发商在规划时,必https://paper.dzwww.com/dzrb/content/20160419/Articel14012MT.htm
7.执行难的现行立法缺失与民事立法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中关于执行的立法条文为30条,而国际上通常的执行条文有二、三百条之多。相比之下,我过执行立法条文过于原则,带来的必然是法律的空白,这也给执行人员实践中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造成无法可依。简单为例: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6/02/id/1975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