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安:“法律是公正的”不能只是一种愿望

被害人是在昭通卫生学校上学的21岁女孩吴倩,案发于2008年6月18日午后。据吴倩的母亲陈述,此前吴倩谈了一个姓王的男朋友,偏偏赛锐也一直在追求吴倩。“事发当天,赛锐把吴倩约到咖啡厅,提出双方将此事作个了断。”让张绍琼夫妇没想到的是,赛锐为了赢得吴倩的欢心,竟然用刀相逼。“他问一句喜不喜欢,吴倩回答不喜欢,他就狠狠地刺下一刀。”张绍琼说,她通过事后的庭审得知,案发当天,女儿近乎双手抱头哀求。“但赛锐根本不管这些,他甚至骑到吴倩身上,连刺了27刀。”吴倩最终因心脏、肝脏、肺部、腹部、背部等多处受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最残忍的是,当凶手刺下二十几刀后,吴倩不仅喉管被割断,她的头部,只有一点皮与身体相连。在事发现场,鲜血溅满整个墙壁,惨不忍睹。”

凶手赛锐因吴倩不答应他的求爱,就狠下杀手,骑到她身上,刺了27刀,把喉管也割断了,她的头几乎与身体分离。可见赛锐凶残到了极点。

云南高院量刑偏轻

赛锐落网,一审开庭时,受害人家属只想让凶手得到应有的惩处,提出判处凶手死刑,而放弃了民事赔偿。2009年5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这也算给被害人家属作了一个交代。本来到了这一步,没什么疑义的,但随后云南高院的死缓改判,让受害人家属几乎陷入绝望。

判决书里提到,上诉人赛锐犯故意杀人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严惩。鉴于赛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省高院还认为,本案系情感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对赛锐可酌情从轻处罚。赛锐属应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所以,省高院认定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所以,省高院撤销原判量刑部分,判处赛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云南高院的二审否决了昭通中院一审的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使残暴的凶手逃脱了死刑的正义惩处,也使受害人家属为女儿伸冤的愿望破灭。这是一个使亲者痛仇者快的判决。

追踪:云南高院对李昌奎案的判决一波三折

谈到云南高院,笔者有一些印象。该院在对待一些民愤极大的罪犯的判决上采取的是手下留情判死缓的态度。著名的强奸一人杀死二人而只被判死缓的李昌奎案的判决,就是云南高院的杰作。(见深圳本地宝:《李昌奎故意杀人案案件详情》

有网友在网上发帖讨论称,云南省昭通市中院认定其“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重大,社会危害极大”的定性非常准确。报复行凶,李昌奎把王家飞掐晕后对其进行了强奸,之后用锄头打击其头部,又将年仅三岁的王家红活活摔死,最终还担心王家姐弟未死亡,又用绳子勒二人的脖子,强奸杀人甚至连三岁的孩童都不放过,这样恶劣行凶,自首、悔罪均不足以减轻其罪行,也不能成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笔者通过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云南高院热衷于改判死缓,真正的原因是有这样一个大背景:某些人正在不遗余力地在作推动“废除死刑”的努力。《李昌奎故意杀人案案件详情》一文称,“一名法学家预言,大概30年后,我国死刑会被废除。2011年《刑法》大修,废除了13种死刑后,学界一种呼声很高的观点就是:以暴制暴不是现代法治该追求的理念,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死刑将在我国“逐渐被废除”。因此,少杀、慎杀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共识。”

请看省高院两位副院长是怎么回应的。

2011年7月6号,云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田成有和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赵建生对媒体记者表示:李昌奎强奸一人并虐杀2人的案件本身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改判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

赵建生说,“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结果。”

“我在想,家属是不是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网络上一片喊杀声是否是一种进步的意识?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

2011年7月13日的新快报刊登了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的采访。

田成有说:“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从上可见,两位副院长观点一致:赵建生指责被害者家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指责网络上对穷凶极恶的凶手的喊杀声,宣称现在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田成有也指责公众呼吁对凶残至极的强奸杀人犯判死刑是“狂欢”,称改判死缓是顶了巨大压力,并自信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云南高院两位副院长的“高论”在网上激起巨大反响,拍砖声一片。把依法惩凶除恶务尽说成冤冤相报,为了推动“废除死刑”树立“标杆”不惜减轻罪犯的刑罚,云南高院这样的判案逻辑实在荒谬。

几天后,情况发生逆转。2011年7月16日,云南高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8月22日,云南高院在昭通市开庭,对其故意杀人、强奸一案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死刑。这样的结果可谓打了两位副院长一个耳光。

法院篡改、伪造证据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今,李昌奎终于没能逃脱正义的惩罚见了阎王,但同样是残暴至极的赛锐的免死令依然有效,正义未能得到伸张。

在赛锐案中,一审、二审都存在篡改、伪造证据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

赛锐与被害人吴倩是否恋人?

赛锐指认现场时,曾说他俩是恋人,而吴倩生前的同学和吴倩的母亲都坚决否认。一审、二审却篡改吴倩生前的同学的证言。

昭通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有这样的描述:赛锐与吴倩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至抓扯。抓扯中,赛锐用跳刀将吴倩刺杀后逃离。并引用了吴倩的同学赵珊珊、颜昌琼的证词,吴倩与赛锐是男女朋友关系。同样的证人证言在二审中也出现。

“我不认识那名男子。吴倩跟他走后,我就去了舅舅家。”事隔3年,再次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赵珊珊有些哽咽。那天下午,她要去舅舅家寄存书籍,当时是吴倩和颜昌琼一起乘车离开学校的,也是她和吴倩最后一次见面。再次得到吴倩的消息已是当天晚上,民警来班上找老师询问情况,她才知道吴倩在钻石广场的一家咖啡厅遇害了。

颜昌琼说,案发后有两名民警找她们录过口供,但她没说过“赛锐是吴倩的男朋友”。赵珊珊则称,之前曾见过赛锐,那是赛锐在卫校门口逗小姑娘,但不知道他的名字。

“我女儿不可能和赛锐处男女朋友。每天她都回自己的家里,怎么可能会与别人同居。”对一审中的一些证人证词,吴关云至今都保留异议。听说吴倩的两名同学说赛锐是女儿的男朋友,他不相信,事后还专门去问过两名小姑娘,这两名同学都说没有说。另外,当时为赛锐做证的都是他的亲戚,证词都被法院采纳了,这很不公平。

笔者认为,现实中,法院篡改、伪造证据的情况是存在的,笔者就亲身遭遇过一次。那次案子的判决书中引述的关于财产方面的内容并不是我在庭审笔录中的内容。笔者很痛恨这种事,问法官是怎么回事,法官却笑着说,这没关系,关于财产的问题可另行起诉。

法院篡改、伪造证据,是非常恶劣的事,严重影响法院的公信力,而一些法官却把它当成家常便饭,这叫人怎么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呼唤愿望变现实

公知们常常叫嚷法院要独立办案,不能受民意左右,案子由法官说了算。笔者对这种说法不予支持。

民意是什么?民意即民心,是人民群众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背离民意的判决,是不得民心的,只能遭到群众的对抗。

再就是,如今法官良莠不齐,不少法官身不正,影子自然就斜,前些时曝光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的事件,就着实让人们感到法官队伍里问题很大。判案者自己犯法,这样的判案者哪有资格审案判案?他们判的案,又怎么能保证公正?实际上,现实中很多冤假错案,就是这些问题法官的“杰作”。

老百姓盼望法律公正,呼唤法律公正,但实际上,这常常只是一种愿望,现实中法院的审判结果常常令他们失望。再回到赛锐案上看,凶手对受害人连杀27刀,几乎把被害人的头砍下来了,着实凶残至极,可云南高院还是要给凶手下免死令。这样的判决,怎么能让老百姓感到公正呢?云南高院应迅速启动对赛锐案的再审,废除给凶手的免死令,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

法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枉法判案不公正,官民对立雪加霜。何时愿望变现实,惩恶扬善树正气?!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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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吗?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吗?–手机爱问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吗?张*** 举报 全部回答 傅*** 2018-02-15 44 0 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它对我们每个人都是公平公正的。 法律就像天平一样,衡量着两边的重量,只有重量一样时两边 才会平衡,法律也是一样,只有保证公平公正时,社会才会和 谐,我们的生活才会有序。 当天平的一边发生倾斜时,法律就会及时地做出https://m.iask.sina.com.cn/b/iRNxh4C5jcbX.html
2.法律没有公平一说,可以说:中国的法律是公来自互联网家长里短法律没有公平一说,可以说:中国的法律是公正的吗?答案是趋向于公正,但在立法、司法、执法上的少数地方做不到,尤其是执法方面。1公平是相对的,世间很难达到真正的公平。对于劳工、摊贩来说,他们生在农村辛辛苦苦却一直贫困不公平,对于商人和中产阶级来说政府拿纳税人的钱大把大把的给山区和贫困县也不公平呀,贫困https://weibo.com/2618200173/IsivWcpum
3.正义的天平当法律失衡,我们如何自处?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本应是公平公正的象征。然而,现实中的法律却常常因为种种原因,偏离了其应有的轨道。这种偏离,有时是因为法律本身的不完善,有时则是因为执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不论是哪一种,都会导致法律的公信力受损,让普通民众感到绝望。https://www.jianshu.com/p/9d0b60391de3
4.法律是最公平的吗辩论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参考文章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 法院真的公平公正吗 简述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保障 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4f1245ac4a06d7001021
5.法经济学视野中的公平与效率关系探析[摘要]本文认为,公平的基本含义是:社会制度的公正、社会运行的平等、社会利益的平衡。在法经济学视野中,公平与效率是内在统一的,公平与效率是社会经济发展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也是评判法律制度优劣的根本尺度。法律公平与经济公平存在着差异,二者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原则与“法律价值中公https://illss.gdufs.edu.cn/info/1043/5356.htm
6.法律是如何实现对公平正义的保障的律师普法法律实现对公平正义的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将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之内,使得正义融入法律规范与制度之中,实行法治化治理,严格依法办事,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公正地分配社会的利益和负担,并设定公正的程序来,使得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得以立法来落实。 3.https://www.110ask.com/tuwen/15018592442105981280.html
7.实质公正实质公正指诉讼中对控诉和争议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符合正义。与“形式公正”相对称。它不满足于程序上的公正,而追求通过程序公正进一步实现结果公正。又称“实体公正”。要求裁判者不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主动措施,查明事实真相,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裁判运用法律正确。http://www.110.com/info/baike/ssf/630.html
8.略论制度公正与招考公平的关系但是,由于现有高等教育资源的相对短缺,区域间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加上高考模式的多变、考试诚信的缺失、考试法律的缺位等等,使得招考制度设计的公正和合理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试图从招考制度设计公正的角度,探索实现招考公平的路径。 一、制度公正是实现招考公平的题中应有之义https://www.cqksy.cn/site/ShowArticle4.jsp?ArticleID=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