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治理是建立在公司经营之上的一种权利划分,只有好的公司治理,才能促进管理层发挥自身能动性,朝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不是管理层或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实现公司业绩增长,从而带动股票资本增值。具体来说,就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公司治理结构中各主体扮演何种角色,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何种影响。
在第二类公司里面,控股股东担任公司高管,公司治理问题本身就十分复杂,大股东不可能炒掉自己,并且为所欲为没有人能够阻止,因为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于一身,可以随时撤换那些不同的声音。既然如此,巴菲特的秘诀在哪里?答案是保持董事会成员都在一条船上。大家的身家性命都系于一个公司,试想这个公司倒了,所有人都得遭殃。即“你的财富在哪,你的心就在哪里”。
1.老板的财富一般人已经无法看明白
2.控制权与经营权没有完全分开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中该有的都有,但为何却如此失败?作为巴菲特认为的第二类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除了董事长、副董事长,其他董事的持股数量差了好几个数量级,且都是公司聘任的工作人员,话语权从何而来?提反对意见的底气又从何而来?
另外独立董事的职能、监事会的职能也几乎丧失,内部监督完全无效。由此而产生的道德风险这次体现的淋漓尽至。大股东作为管理层可以放任财务管理发生如此大的“差错”,肆无忌惮大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同时炒作自家股票。
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管理层的职能,我国《公司法》有明文规定。所有内容都是写在纸上,但没有深入人心。法律条文怎么写和实际怎么做脱节了。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之所以能够如此视中小股民利益于不顾,与我们的法律强制性要求和惩戒措施落后有关。
还有就是股民的赔偿制度没有跟上,造假上市乃至退市,受损失最大的不是大股东、债权人,而是中小股民。上市公司起码还有信息披露,还有证监会、交易所的管理规定。要是退市了,那他们的利益真的就完全没有保障了。把自己的血汗钱投交给了一帮造假犯罪份子,最终还要走上艰难的维权赔偿之路,这种心酸比关灯吃面还难受。法律是要保护弱者的。只有我们的法律能够让造假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法律成为保障中小股民最后的、也是最坚强的后盾,那么市场将形成良性循环,造假的人也会越来越少,换来的是公司治理的必然改善。所以,让我们期待《证券法》的修订吧!
另外,我们重新温习一下《公司法》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看看我们高管们拿着高薪的同时,应该负担哪些责任: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