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视野来看,法律与情理在中西方传统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作用显然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国是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在西方则是理为本、法为用、情为末。
美国学者林郁沁写过一本书,叫《施剑翘复仇案》。这本书讲述了“民国女侠”施剑翘的复仇故事。不过,按照法律的标准,她真正的身份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故意杀人犯。
1935年11月13日下午,施剑翘杀人了。她刺杀的不是别人,而是当时已经退隐的原北洋军阀孙传芳。在犯罪现场,施剑翘给出了杀人理由——为父报仇。原来,施剑翘自幼被过继给叔叔施从滨。施从滨原是山东军阀张宗昌的部下,1925年11月在直奉大战中兵败被俘,被孙传芳下令处死,枭首于安徽蚌埠车站。
死讯传来,从小就深受养父关爱的施剑翘悲愤不已,立誓为父报仇。不过,在那样一个时代,一个弱小女子要对抗一个手握重兵的军阀,谈何容易。为了报仇的目标,施剑翘开始了漫长的等待,最终在10年后实现了自己的目标。
围绕施剑翘的审判,法律与情理展开了激烈的冲突。辩护律师反复强调,凶手的杀戮行为是出于孝心的激情和源于复仇的正义,是一种义愤的行动表达,这种特殊动机应该减轻法律的严厉适用。辩护律师还引用了《春秋公羊传》中的段落,“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指出古人相信对一个人的父亲的非法处决构成了复仇的理由,那么现代法庭也应如此。但是,检方一直强调现代法律主义的基调,要求严格遵守法典规定的条文,强烈反对给予被告任何同情。检方指出,法院不应该遵守“孝”这种不合时宜的道德情操,裹挟在暴力复仇行为中的破坏力是现代社会无法承受的。
双方大相径庭的辩论策略被天津《益世报》概括为,“两造呈辩,被告律师引经据典,原告律师条析法理。”法律与情理的激辩成为贯穿一审的红线。
通过大众媒体的报道,民众们开始以传统伦理道德为根据,做出了自己的“正义”审判。施剑翘的家乡安徽,也很是积极。旅京安徽学会、安徽各师范学校、工人团体、同乡会、商会等纷纷上书或通电请求特赦。此外,全国妇女界,如江苏、浙江、上海、云南等地妇女团体,亦发表公开言论,多以施剑翘为妇女界之光荣,请求免予处刑。
法律,在普通大众的理解中,是必须代表实质的正义,而非复杂的程序正义。现代社会的惯常认知如此,那个时代更甚。施剑翘获得普遍同情的背后,有两个最值得讨论的层面:一是复仇的正当性;二是弱者反抗强权的正当性。显然,这两者都对施剑翘有利。法律则被悬置,显得无关紧要。
放开视野来看,法律与情理在中西方传统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作用显然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国是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在西方则是理为本、法为用、情为末。由此,也形成了以理性主义与法治主义为标志的西方文化,和以情理主义与德治主义为特征的中国文化。“情、理、法”的融合与平衡也成为了当时中国司法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本案又是一个复仇案,司法的审判更出现了情理法博弈取舍的过程。加之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兴起与影响,施剑翘案的审判比昭然若揭的案情显得要复杂许多。
当知识精英们还在对最终判决争论不休的时候,1936年10月14日,国民党政府宣布给予施剑翘特赦,至此,轰动一时的施剑翘案终于结束。但是,施剑翘复仇案所延伸出的法律与情理的争论却远未结束,它依然是中国司法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