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系是指由于在法律文明的传播过程中存在输出与继受关系而在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及运作方式上具有共性的些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即法的家族】
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ContinentalLawSystem)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注意】《法国民法典》可被视为大陆法系的开端,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进行了发展,二者构成了大陆法系的两个分支,在立法精神上存在定差异。法国民法典更为强调个人权利,注重对私权的保障和个人性的彰显;德国民法典则注重社会利益的保护,体现了垄断资本主义的价值追求。
3、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在11纪的英国,由普通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判例法被称为普通法与普通法相对应的是衡平法,即为了弥补普通法的僵化和缺陷而进行救济的特别规则。注意:英美法系存在英国和美国两个支系。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必考】
(1)法律渊源的不同。大陆法系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系为判例法为主。
(2)法律结构的不同。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官权限的不同。大陆法系法官是依法裁判,严守三权分立,而英美法系的法官是“法官造法”。
(4)诉讼程序的不同。大陆法系的是“纠问制”,英美法系是“对抗制”。
5、【拓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被认为是来自法的理论,而不是法的实践;法学是科学方法、系统结构、抽象化、概念主义、形式主义和纯粹主义的理论法学;法学家来自大学教授而不是法;法学家是法律这部机器的设计工程师,法官仅是机器操作工人,从而坚持了从理论到实际的唯理论原则,巩固了大陆法系特有的法律观念崇尚理性主义。此外,英美法系因为哲学上的经验论,对法官起统率作用的英美法系来说,法学根本不屑一顾。在英美法系国家事实上是法律教育,而不是法学教育,这种传授法律实务而不是法学理论的教育是以实务家团体的律师学院为中心,而不是以理论家团体的大学为中心进行的。所以,英国法既不是大学传授的法律,也不是钻研原理的法律,而是熟悉诉讼程序者和开业律师的法律。大部分法学家完全是通过实践培养出来的,他们一面听法官讲课,一面参加律师工作。法官既是法律这部机器的设计工程师又是操作工人,从而坚持了从实践到理论的经验论原则,巩固了英美法系特有的法律观念崇尚经验主义。
四、中华法系
1、中华法系是承袭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而形成的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是世界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影响最大的五大法系之一,古代的中国、朝鲜、本、越南、琉球等国的法律均属于中华法系。
(1)中华法系是基于子法国家主动继受而形成的法系(2)中华法系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而形成的世俗法系(3)中华法系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系。
2、当前我国并非属于中华法系,是社会主义法系。虽然中华法系影响深远,但其已经在19世纪末解体。我国目前正在着力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马克思主义原理指导下结合中国国情而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探索,对中华法系的优秀文化基因可以批判性地继承。
3、【拓展】中华法系因其独特的精神气质与价值内核,融合道德观念、伦理规范与法律制度为一体,的确可以“礼法传统”或“礼法之治”相标称。然而,“世人对于中华法系之认识每多错误”,”且仅知其偏,不知其全,错觉陋识,自亦因此而出,如谓中华法系民事、刑事不分,如谓中华法系道德、法律混淆,皆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判定,的确是支撑进化论语境下中华法系之否定性叙事的重要理据。为辨正这一严重误解,陈顾远从政治制度、狱讼制度和经济制度三方面梳理并重述了中华法系的制度史;杨鸿烈则运用纵向断代与横向分类相结合的方法,搭建起了自己重述中华法系的制度史框架,既突破了程树德《九朝律考》的传统体例,也半富了陈顾远重述的法制内容。他在通过纵向断代展示自殷周至清代之制度沿革的同时,还通过横向分类详述了法典、法院编制、诉讼法、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军法、民法的规范结构和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