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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蒋华胜: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的规范解释与司法裁判研究
摘要:
关键词:
作者:
蒋华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Patents,简称SEP)作为实施者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国际化程度极高的标准化产品。随着数字经济时代信息通信技术(ICT)、物联网技术(IoT)的飞速发展,SEP的技术价值与市场价值日益突显。FRAND原则即为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公平即专利权人与实施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以及权利义务相对公正;合理即许可费不能因专利纳入标准而产生堆积;无歧视即专利权人不得拒绝专利许可以及不得对不同实施者作不合时宜的区别对待。FRAND原则属于SEP制度中特有的原则,是一个具有多重目标和协调多方利益的治理规则。FRAND原则作为配置与矫正各方权责的法律标准,不仅为行为规范,而且为裁判规范。如何解释FRAND原则不仅关涉我国SEP制度的科学构建,也攸关我国SEP许可的保护水平,以及公共利益与私权之间的利益平衡。鉴于此,本文论证FRAND原则的法律地位,揭示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应当为双边善意谈判义务。专利权人与实施者均可通过谈判框架来履行双边善意谈判义务。司法应当以各方违反善意谈判的具体情形来进行裁决,以实现裁判的正当性价值。
3.FRAND原则具有平衡利益功能。SEP作为标准化产品形成网络效应增加许可机会,容易产生封锁效应,排斥其他具有相同功用的普通专利。FRAND原则具有排除、限制禁令颁发之功效,申请颁发禁令是否被准许的衡量标准是专利权人或者实施者是否违背FRAND原则。颁发禁令除非实施者存在“拒绝磋商、恶意磋商,以及通过许可费方式不能解决损害赔偿等非常有限的情形。”专利权人与实施者之间利益平衡的标准就是FRAND原则,一个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费率应当既能保障专利权人获取合理回报,又能确保实施者以合理成本获得许可以促进标准的普遍实施。FRAND原则是调整各方利益的重要准则,专利权人与实施者均应当履行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义务,因而FRAND原则具有平衡利益功能。
二、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之学理解释
上述各种观点难以揭示FRAND原则的规范本质,不能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预期。民法学理解释难以契合FRAND原则的许可义务所蕴含的法律本质。专利法学理解释FRAND原则构成默示许可制度难以与专利法理兼容,司法个案中认定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能够开拓裁判思路,但尚未达成统一。法律经济学的“假设谈判”理论是一种确定专利许可费用的经济分析方法。专利权人与实施者通过签署许可合同来实现交易效率目的,但难以揭示FRAND原则的规范本质。
三、域外国家FRAND原则的法律性质之司法认定
大陆法系国家司法经由民法转向竞争法视角对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进行解释,SEP属于专利权人的私有财产,实施者未经许可实施专利属于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与实施者可通过善意谈判来达成专利许可交易。司法将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解释为善意谈判义务,专利权人与实施者均需要履行既定义务进行许可谈判。任何一方实施违反FRAND原则的非善意谈判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概言之,两大法系国家司法均认可FRAND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专利权人与实施者创设了一定的法律义务,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具有义务属性。
四、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之规范解释
五、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之裁判价值
4.FRAND原则的司法价值之四:维护非效率价值目标。虽然FRAND原则在市场与效率取向中居于主导地位,但市场失灵情况下,司法裁判会追求市场与效率以外的目标,实现公正合理的竞争秩序。这是实现司法政治责任和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FRAND原则的法律性质为善意谈判义务,谈判僵局产生后司法介入不可避免。司法裁判是对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谈判结果进行利益衡量后作出的决断,在这个过程中会追求非效率的公正目标,即公正裁决案件。正如学者所言,虽然效率对于构成知识产权法的实践具有普遍影响,但它并不足以成为一项基本原则或者规范性原则。FRAND原则裁判价值的非效率目标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司法裁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防线,市场机制失灵后必须引入司法的强力介入。FRAND原则的司法适用标准就是在追求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实现公平正义,这正是司法裁判维护非效率目标正当性的终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