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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6福建
曾有法学家指出:即便出于“略知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态、内容和精神”的考虑,也必须谈到陪审制度。因为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美国法庭程序的一部分而有其本身的重要性,而且它也对法庭程序的其他因素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美国法律的许多特色都围绕在陪审制度的四周,就像“铁砂环绕着磁石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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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渊源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作为陪审法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从目前世界范度围来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存在方式,一种是参审制度,主要应用于大陆法系国家;另一种是陪审团制度,其主要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一)历史渊源
现代陪审制源于英国,是迫于第四次拉特兰圣的决议而诞生的替代神明裁判的制度。其设立的初衷是一个强迫证人证言和强迫指控作为构建基础的制度,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法官避免沾染血污的制度。最初的陪审团组成人员是12名愿意宣示提供证言的人,但在中世纪愿意主动提供证言的证人微乎其微,因此大多数陪审团组成人员都是被迫宣示的,同时这12名陪审员必须做出一致的决定,这是为了防止其中有人作伪证。13世纪,在最初陪审团的基础之上,爱德华一世条例确定了大陪审制,即刑事案件由12-23人组成陪审团调查,并承担向法官起诉的责任,又称起诉陪审团。14世纪中期,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在起诉陪审团之外,设立另外的12人陪审团,在法庭上承担事实认定的职能,又称小陪审团。此时的陪审制已经走向了成熟。
(二)法律渊源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的以上条文,确立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保证了被告人受陪审团公正审判的权利。此外,《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联邦陪审团选拔法》等法律规定也为陪审团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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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基本内容
美国是至今仍然同时实行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制度的国家。
(一)大陪审团
在人员组成上,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规定:“大陪审团的成员应不少于16人,也不应多于23人。”但是各州对此规定又不尽相同。担任大陪审团陪审员的基本要求是:他(她)必须是美国公民,在法院所在地的市县居住1年以上,有英语语言能力等。实践中,大陪审团陪审员一般由没有固定职业,但由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担任。此外各州对于陪审团的任期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多数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与法官的任期相同,一般为4年;有些州则规定为1年、6个月、3个月或60天不等。
(二)小陪审团
我们通常所称的“陪审团”是指小陪审团,具体是指依法选出一定数量的公众按特定程序所组成的参加诉讼案件的庭审,并对诉讼案件的事实问题作出裁决的团体。如前所述,首先,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该法条中的“一切刑事诉讼中”指的是普通法意义上理解的刑事诉讼,不包括“轻罪”。1970年鲍得温诉纽约州案(Baldwinv.N.Y)确立了六个月以上监禁的,享有陪审团审判。其次,宪法修正案第7条也规定了在民事案件中,只有属于普通法上的诉讼请求、标的价值20美元以上的才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属于衡平法上的诉讼请求,比如离婚案件、遗嘱检验案件等以及海事、海商案件不享有该权利。当然,被告人和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这种权力。
在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审理的案件中,二者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前者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后者负责适用法律。以刑事案件为例,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这些可以采用的证据裁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公诉方指控的罪行。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官便依法量刑。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无罪,法官便要宣布释放该被告人。而且根据“一事不二审”的原则,该被告人永远不得再因此相同罪名接受第二次审判。换言之,陪审团的无罪裁决具有终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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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评价
(一)优势和功能
陪审团制度之所以能够受到美国人民的青睐,自然得益于其自身具有的价值功能和优势。
第一:保障了司法公正,能够有效遏制腐败。
法官一般都是工作了很多年,受过高等教育的精英人才,他们在了解普通人的心理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对于陪审员来说,他们来自于普通大众,更接近与生活,更具有普通人的生活经验,他们的裁决多来自于对案件的最真切的感知,这种不经职业习惯和偏见扭曲的感知,最有可能使得案件合情合理,促进审判的公正。此外陪审团制度对于解决司法腐败也是一剂良药。腐败大抵源于手中的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而陪审员的介入恰巧能够形成对法官的制约,有效地防止了法官在审判上可能的专断。另一方面,由于陪审团人数众多,就像凯尔文所指出的“要影响甚至收买12个人比影响甚至收买一个人要困难的多”,而且由于陪审员选择上的随机性,一案一个陪审团,使得他们被腐蚀的机会更加渺茫。
第二:符合分权的思想,确保了公民的自由。
第三:陪审团制度推进了社会法治的普及。
陪审团制度可以说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普及以及法治宣传制度。陪审团的人数虽然有限,但他们是从千万个普通公民中选择出来的,这一过程本身也就是一个很好的法治宣传过程,民众于无形中受到了一次法制教育。同时,通过公民成为陪审员后直接参与庭审的这一过程,能够观察和聆听控辩双方的语言技巧和法律知识,运用陪审团的视角来思考问题,使得民众在身临其境的体验中就培养了其法治精神,提高了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扩大了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
(二)缺点
但是我们也要清晰地认识到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在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循序渐进的推进中,陪审团制度的弊病也逐渐显露出来。
第一:拖延诉讼进度,司法效率受限。
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陪审制在运作过程中,从陪审员的遴选开始到正式组成陪审团,程序相当的繁琐,并且耗时过长,直接降低了司法的效率,严重阻碍了案件的及时审理,也间接的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不仅如此,倘若在裁决的过程中陪审团无法达成全体一致或者多数一致,就会形成悬案,这种情况下前述那些繁琐复杂的步骤就需要重新来过。也正因如此,在诉讼爆炸的当代美国,所有案件都采用陪审团审理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更多的案件反而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来完成审理。
第二:陪审团的裁决能力受到质疑。
虽然我们在前面提到陪审团审判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但是我们不禁也要在心里打个问号,陪审员们真的能够对案件作出合理的裁决吗?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新型案件层出不穷,这也对案件的审判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的精英化、高学历化也是大多数国家所其强调的。然而陪审团是由一群没有法律知识的普通民众所组成的,他们并不具备审理案件所需的专业知识,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靠着自己朴素的“一身正气”吧。有的可能会说,陪审团只负责事实认定问题,这靠一群正常的、具有一定社会经验和社会认知的普通民众是完全能够做到的,但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真的能够完全区分开来吗?除了陪审员们的专业素质,他们本身的偏见也会影响到案件的裁决,就比如在辛普森案件中,辩方就是将案件争议上升到了种族问题,在选取陪审团成员时,通过各种方式使得12个人的陪审团中居然有9名黑人。不可否认的是这9名黑人对案件最后裁决的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陪审团制度使得审理案件具有较高的司法成本。
第四:对陪审员个人私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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