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代孕的?代孕方式有哪些?

现在的代孕行为,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有代孕要求的夫妻提供精子和卵子,受精后由代孕者代为孕育生产。二是由男方提供精子,与代孕者的卵子结合,由代孕者生育子女。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就“代孕”行为予以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人工受精代孕

人工授精方式代孕是指通过医学辅助手段将需求方的精子送入代孕志愿者的体内,在体内进行受精,并完成怀孕全过程,这种方式的孩子是和代孕者有遗传关系的。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注射的方法,把精液注入女性生殖道,使丈夫患有男性不育症而妻子生育功能正常的夫妇生育子女。人工授精的历史迄今已有百余年,而真正应用于临床并取得成功的病例从本世纪50年代才开始。人工授精的方法有:

1、夫精人工授精即应用丈夫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主要适用于少精子症、弱精子症和精液不液化所引起的男性不育症。

2、供精人工授精应用志愿供精者提供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主要适用于无精子症以及少数男性生殖道先天畸型或患有遗传病的男性不育者。

3、混精人工授精将供精者的精液与丈夫精液混合后进行人工授精,以减轻心理负担。

(二)试管婴儿代孕

试管婴儿代孕是试管婴儿技术的延伸。其做法是使用需求方的卵子和精子,做成试管胚胎,植入代孕志愿者的体内完成怀孕的全过程。

体外授精胚胎移植(俗称第一代):因人而异,经过用不同方案的促排卵药,待卵子成熟时在B超引导下经阴道将卵子取出与其丈夫的精液(经过处理)放在培养皿里授精发育成胚胎,然后植入代孕志愿者的子宫里。

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胚胎移植适用于极度少精,弱精患者,用以上的方式(俗称第一代)不能体外授精的,可用显微注射技术将精子注入卵母细胞胞浆内帮助授精。对于男方无精子的可通过附睾抽吸或者睾丸活检技术采集精子,借助显微技术得到属于自己的孩子,不要盲目接受别人的供精,但男方必须先取血检查有无染色体模型异常,以避免遗传病传给子代。即使这样,一些小的基因缺失仍不能检出,因而显微注射技术在助孕同时有可能子代有遗传病的发生。此项技术的成功率45%-50%。

(三)冷冻储存胚胎

如果一个刺激周期得到多个卵,并在体外授精、分裂,形成多个胚胎,移植后剩余质量好的胚胎,可以冷冻贮存。如果这个周期未获妊娠,可以在以后的自然周期解冻移植。自然周期内分泌环境利于胚胎植入,但冻融对胚胎是一损伤,生命力较新鲜胚胎为差。

(四)自然代孕

对于自然代孕已经没有人用了,已经被淘汰了。当今最盛行的还是上面两种,这种在以前还是比较多的。

(五)同居代孕

“同居代孕”,可约见面后去酒店开房或家中直接进行性行为,如果怀孕,需要将孕母接到家中“养胎”,出生后由客户完成准生证、坐月子等一系列后续工作,而如果怀孕不成功,在性行为完成后客户也需要按照谈好的价格支付佣金。

目前我国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都是禁止代孕的。

由于代孕为我国法律所简单禁止,代孕市场在中国仍属黑市。但是,代孕行为在中国绝非凤毛麟角。据卫生部科教司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已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机构有400家到500家左右,而未经合法注册的代孕机构和代孕网站也异常火爆,呈铺天盖地之势。由此可见,我国的代孕市场呈现供需两旺的状态,每年有多少宗代孕行为在悄无声息地进行,有多少代孕母的合法权益因法律盲区而无法得以维护,有多少代孕产儿的法律地位无法得以承认,这已经成为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因此,制定专门规制代孕行为的法律已成客观需要,在两难的伦理困境面前,我们须义无反顾地选择法律进行破解。

之所以有很多国家都在法律上禁止代孕行为,是因为很多情形下人们无法界定代孕是否涉及器官买卖或出租。从保障权利的角度来讲,肯定是不能进行器官买卖,也不能出售或出租的。因此,我国目前也明确规定禁止代孕。

但是,人类的情感是丰富的,从尊重和保障权利的角度来讲,那种想让自己的血脉能够延续的愿望也是应该受到尊重的。当今社会的不孕不育率在大幅提升,而生儿育女已由原来养老的需要,变成了维系情感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新技术的出现给这些不孕者带来了更多的希望。

法律在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上,确实存在盲点,比如说代孕是不是就绝对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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